水利水電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96939
2023-11-14
18頁
61KB
1、水利水電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水利水電xxxx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的處罰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懲處安全生產違規行為,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辦法、領導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制定。第三條對安全事故、違規行為責任人處罰時,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原則,以2、崗位職責為標準,以事故責任為依據,杜絕無責株連。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規定,給予如下處分(涉嫌構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第四條 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處罰: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處以責任單位80-100萬元罰款,并對其有關責任者予以處分: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分:(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0-12000罰款,并給予解除勞動關系或開除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8000-10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勞動關系;(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3、人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8000-10000元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四、對事故責任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或者免除職務組織處理,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60-8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對有關副職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30000元以上罰款;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和項目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六、對事故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4、處分。第五條 重大責任事故處罰:發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處以責任單位60-100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有關責任者予以處分: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分:(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8000-10000罰款,并給予解除勞動關系或開除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勞動關系;(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5、管副職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四、對事故責任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或者免除職務組織處理;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40%;對有關副職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六、對事故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處分。第六條 較大責任事故處罰:發生較大責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6、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處以事故責任單位20-40萬元罰款,并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罰: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一)對主要責任者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開除處分;(二)對重要責任者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三)對一般責任者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廠、隊)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四、對主要負責人處罰(一)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7、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組織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二)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組織處理;(三)每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績效年薪的20-4015-25%;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對有關副職給予記過、警告處分,并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并處以4000-6000元罰款。六、對事故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8、,并處以2000-4000元罰款。第七條 一般責任事故處罰:每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處以責任單位10-20萬元罰款,并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罰:一、發生一次死亡1-2人及傷殘1-9人事故:(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4000-6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處分;(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四)對事9、故責任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年內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累計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的10-20 5-15%;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對有關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6000-8000元罰款;(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2000罰款,并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傷殘3人(含3人)以上事故:(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分: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1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處分;(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四)對事故責任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年內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累計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的10-2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對有關副職處以給予警告、通報處分,并處以6000-8000元罰款11、;(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三、發生1-4級傷殘事故一次1-2人,或發生5-10級傷殘事故1-2人,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對事故責任單位處以8000-10000元罰款;(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500-2000元罰款;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1000-1500元罰款;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800-1000元罰款。(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四)對事故責任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12、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對項目部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四、發生5-10級傷殘事故一次1人(含認定為工傷但未達到殘疾者),其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成萬元以下,對事故責任單位處以6000-8000元罰款:(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1、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500元罰款;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800元罰款。(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000元罰款13、。五、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責任事故處罰:(一)年內發生兩起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經濟處罰從重。(二)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組織處理;經濟處罰從重。(三)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第八條 重大責任性設備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處罰:發生重大責任性設備事故(含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如果有人身傷害情況,按照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罰條款處理;如果沒有發14、生人身傷害,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和責任劃分賠償損失,并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如下處分:一、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及以上事故的處罰:(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勞動關系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8000-10000元罰款,并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在工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四)對項目部、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15、分管副職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同重大、較大事故;(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六)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二、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事故的處分:(一)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1、對主要責任者處以8000-10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處以6000-8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3、對一般責任者處以2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二)對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處以2000元罰款;(三)對事故責任者所工16、區(隊、廠)行政正職、主管副職處以2000-4000元罰款;(四)對事故責任單位、項目部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同一般、較大責任事故;(五)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項目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三、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事故的處分:(一)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處分:1、對主要責任者1000-2000元罰款,并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2、對重要責任者8001000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3、對一般責任者給予600-800元罰款,并給予“問責”至通報批評處分。(二)對事故責任單位、項目部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同一般事故;四17、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進行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者處以扣發薪金20004000元。第九條 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的處罰:(一)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并處以4000-6000元罰款。(二)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較大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場外交通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118、5%;(三)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以上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40%。第十條 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處罰:(一)分包商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職處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年內分包商發生兩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安全責任19、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處分;每發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二)分包商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處分;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的處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事故責20、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三)分包商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撤職處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60-8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第十一條 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處罰: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因應急管理體系不完善、應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險源監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一)造成較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21、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二)造成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三)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22、職)、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第十二條 負有主要管理責任違規事件處罰:一、單位出現較嚴重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或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安全生產告誡”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其單位停產整頓,并對單位主要及分管負責人給予60008000元罰款;由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應安全責任事故處罰23、相應條款加重處罰。二、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施工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必須確保安全資金投入到位;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單位主要及分管負責人給予60008000元罰款。因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未得到保證,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應安全責任事故處罰相應條款加重處罰。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對單位并處1000020000元的罰款,并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一)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不健全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年終取消該單位年終安全考評資格,并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24、責任人800010000元罰款;(二)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的(安委會、安全例會、班組會等), 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60008000元的罰款;(三)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入廠、特殊工種、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尤其是外協人員的安全教育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60008000元罰款;(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工作(綜合性、階段性、專業性、季節性安全檢查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給予單位安全生 產第一責任人800010000元罰款;(五)重大不安全隱患或危險源未按期排查及時整改的,給予單位、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6025、008000元罰款。(六)違反規定,隨意使用分包隊伍或外雇人員,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60008000元罰款。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60008000元罰款:(一)用于加工、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二)用于加工、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其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實施的;(三)用于加工、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26、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五)安全設備、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公司規定的;(六)未對安全設備、裝置、儀器、儀表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60008000元罰款:(一)加27、工、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六、對招用的外協施工隊伍、臨時性用工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管理,首次發現處單位10000元罰款,處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5000元罰款;再次發現,對單位和個人加倍處罰,并視情節追究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七、主要作業場所塵、毒、噪、污染超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嚴重危害作業者的安全和健康,又不積極主動采取治理措施,對責任單位處以4000600028、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20003000元罰款,限期要求整改未實施整改者加倍罰款。第十三條 將生產施工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含工序分包) 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規所得;違規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規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5萬元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40006000元罰款。第十四條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29、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并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施工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單位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對30、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一)加工、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與辦公室、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內,或者與辦公室、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出口的。第十七條 生產施工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協議約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責令整改,并處該單位主要負責人10000元30000元罰款。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給予8001000元罰款。第十九條 違反安全生31、產有關規定的下列行為,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一)發生責任性險情事故;(二)培訓不到位,無證上崗,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和安全和操作技能;(三)經安全檢查或管理體系內部審核開出的安全生產整改項目,未按規定整改或再次檢查審核重復發生;(四)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五)各類型違章作業重復發生屢教不改;(六)對重大危險因素未作辨識或辨識不清、監控不力;危險因素,經指出后未及時整改再次發現;(七)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冒險蠻干;(八)機械設備 “帶病”運行、違規運行;(九32、)安全防護設施失效、警示標志缺損;(十)安全技術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實或存在明顯缺陷;(十一)不正確發放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問題突出;(十二)其他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第二十條 我方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交通肇事,比照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單位除進行前述罰款外,其當年為安全生產限期整改單位或不合格單位:(一)發生生產性死亡事故或一次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機電、交通、火災、中毒等事故的;(二)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未達到公司規定的基本要求的;(三)不進行安全考核評價和未按期上報評價報告的;(四)一個項目部兩次或兩次以上安全生產評價為不合格,公司安委會建議撤消該33、項目的項目經理職務;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總體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取消該項目經理在公司內的任職資格。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人身傷害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中毒事故、重大險情事故實行事故問責(說清楚)制度。(一)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的單位(分局、公司)、項目部主要領導應在30天之內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說清楚”。(二)發生群傷或重傷事故、重大險情事故的單位、項目部分管領導應在15天之內到公司安全環保部“說清楚”;單位所屬的項目部主要領導應在5天之內到單位向安全生產委員會“說清楚”。(三)發生輕傷事故和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中毒事故的工區(施工隊、廠、車間)主要領導應34、在3天之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說清楚”。(四)年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按分級管理程序,項目經理向公司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說清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總體評價不合格的項目部,按分級管理程序,由項目經理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說清楚”。第二十三條 發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兩起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未遂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未遂事故責任單位的主要35、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第二十四條 因失職、瀆職或強令冒險作業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訓,多次重復發生同類事故的,依據相關條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故意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組織處理;如果是由領導授意的,對授意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60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40006000元罰款,對該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處60008000元罰款。第九十四條 對事故單位和項目部其他人員的處理,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具體意見交公司安36、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或項目部,由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根據該單位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及發生事故的等級,扣減該單位或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年薪績效部分的1525。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在處罰決定下達后30日內,全額收繳。對個人的經濟處罰,公司已處罰的各單位不再進行重復處罰,公司未予處罰的由各單位自行處理。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會同紀檢監察部、工會、人力資源部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后執行,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落實。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