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檢查督查、信息通報)(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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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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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檢查督查、信息通報)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組建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牽頭、參建各方負責人參加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統一領導和協調工程建設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程規范。三、參建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四、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安全生產責任細化到每個部門和崗位。五、認真落實先培訓后上崗制度。2、督促參建各方對各類人員開展安全培訓教育,“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相關工種人員必須經國家或行業部門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參建“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六、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其隱患整改。安全檢查分為項目法人組織的安全生產督查、監理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施工單位組織的日常檢查和巡查。各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安監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遏制建設安全事故的發生。七、強化預案編制和管理。參建各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建設實際,編制符3、合本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汛期施工度汛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各方應及時對編制的預案進行修改完善,并按規定報相關單位備案。各方應加強預案管理,強化搶險物資儲備和救援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應急搶險演練,提高應急搶險處置能力。八、強化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工傷害保險的落實。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叢業人員在工地作業必須按規定著勞動保護用具。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十、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項目法人和施工單4、位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建立工程建設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操作流程,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逐級上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安監局和縣水務局報告。對應承擔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黨政政紀嚴肅處理。十一、探索推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一是推行工程承建單位向項目法人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二是施工班組向施工單位、叢業人員向施工班組或施工企業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在工程建設期間未發生安全事故,退還風險抵押金,如發生安全事故,風險金不予退還。十二、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制訂年度目標考核辦法,對施工企業完成年度生5、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對完成年度控制目標的先進單位要予以表彰,對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的單位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一、項目部安全生產會議執行定期召開與不定期召開相結合的會議制度。(一)定期召開會議制度:年初召開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會議;每月中旬召開調度會議;每季度中期召開專題會議;次年1月召開上年度考評考核總結表彰會議。(二)不定期會議制度:根據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安排部署及其要求及時召開。二、會議主持人:安全生產會議原則上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組長不在時由副組長主持,必要時由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主持。三、會議的內容:(一)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文件6、及會議決定、精神,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二)聽取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匯報;聽取安全生產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查檢情況通報。(三)分析當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四)安排部署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五)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教訓,通報表彰先進。四、在開會之前,召集者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重要會議會后要下發會議紀要。五、要作好會議記錄,存檔備查。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定、意見,領導批示指示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促進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產檢(督)查的目的目的:通過定期不定期的7、檢(督)查,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缺陷,及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清除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設備、工作環境、人員操作、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隱患,有效防范工程建設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二、檢(督)查內容:查思想:即查領導是否樹立“紅線”意識,把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是否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是否能正確處理好安全與工程建設速度、安全與工程效益的關系;查職工是否具備有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查制度:查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建立,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是否建立健全,“一崗雙8、責”責任制是否落實,獎懲制度的制訂及其執行是否嚴明。查管理: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是否健全,配備的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到位到崗,班組兼職安全生產人員是否配齊;查目標管理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安全管理狀態。查證件:查企業應具備的各種合法證件是否具備并在有效期內;查應持證人員的資格證件是否合法合規并做到持證上崗、掛牌上崗;查產品的相關合法證件。查預案落實: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預案、專項預案的制訂完善以及應急演練的落實。查培訓教育:查各種安全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參建人員是否開展100%進行了崗前安全培訓并建立了培訓檔案。查隱患:查工程建設區域、辦公區域、民爆物品儲存區域、食宿區域、危險物品存在的安全隱患。9、查設備設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設備、設施、工具是否處于安全狀態。查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即檢查臨邊臨崖、高邊坡、深基坑、腳手架、起吊設備、洞挖及其回填襯砌、排水、通風、降塵、電力設施、壓力容器、危險品貯藏、防雷、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的落實。查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查參建人員是否按照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危險崗位作業人員是否持防護器材、工具操作。查安全氛圍:工程建設區域范圍內警示標志內容是否符合現場安全生產要求,警示標志和數量是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字體及其顏色是否醒目。查整改:即檢查對已經發現的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三、檢(督)查組織領導及其方式檢(督)查組織由各單位組織,負責人牽頭,安全生產管理10、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技術人員參加,組成檢(督)查組,制訂檢(督)查方案,明確檢(督)查內容和要求,認真開展檢(督)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不定期檢查是對重要時段、重要部位、重要施工場所、環節開展安全檢查。四、整改、復查驗收對檢(督)查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檢(督)查組應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成整改;被檢(督)查單位必須依法進行整改,整改結束申請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復查驗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治理和登記建檔制度一、為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治理、登記建檔工作,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11、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隱患排查整改治理:工程建12、設參建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開展安全隱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治理。四、事故隱患登記建檔內容包括:隱患名稱、部位、發現的時間、報告時間、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方案、整改落實情況、隱患消除時間等。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治理、登記建檔工作全面負責,認真履行下列職責:(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重點排查、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研究落實防范、監控、整改措施;(二)建立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登記建檔責任制度;(三)檢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應明確相關責任人立即整改治理;(四)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按照“五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制訂整改方案,13、迅速組織整改治理。(六)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安監部門。六、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限,落實整改措施和經費投入以及預案,整改結束后要申請掛牌部門的復查驗收。安全生產工作信息通報制度安全生產信息收集、動態簡報編發、報表、工作意見、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總結報送由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一、負責收集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信息、資料收集,編發專題和綜合性動態簡報。二、每月底向參建各方書面通報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三、施工單位應按時向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報表、隱14、患排查治理報表(含紙質報表、電子版本以及網絡報表)。四、每年年初、6月25日、12月25日分別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半年總結和全年總結。五、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重大隱患和事故情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制定本制度。一、生產安全事故劃分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特)大事故,是一次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15、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 較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二)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16、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安監局、縣水務局報告,同時報告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水利(務)部門。(三)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水務局報告。(四)鄉鎮水利(務)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水務局報告,報告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五) 縣水務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縣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縣安監局和遵義市水務局。(五)聯系電話:縣安監局:0852-5825454;縣水務局:0852-5821018,0852-5821019,0582-5826155。三、事故報告主要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17、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五、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六、事故救援及事故現場保護(一)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二)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18、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七、事故調查。項目法人和事故責任單位應主動無條件地接受并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八、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或者不積極配合調查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各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監督和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規19、定,制定本制度。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二、認真抓好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落實,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三、責任追究范圍: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相關責任人在安全生產工作有失職、瀆職、違法行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一)不20、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 突破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二)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整治和整改不力,致使發生事故的;(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遲報、漏報、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四)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改變事故性質或庇護事故責任者的;(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負責人或責任人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七)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八)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九) 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十)事故21、發生后逃匿的。四、堅持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六、凡受到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職務(職稱)資格晉升。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22、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一)高處墜落。在作業中,由于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或作業人員的失誤,致使發生作業人員墜落傷害。(二)物體打擊。高空作業時的墜落物,致使發生人員砸傷、碰傷。(三)坍塌。是指重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發生部分或整體坍塌產生的巨大能量致使發生的傷害。如:高邊坡、基坑開挖、隧洞、腳手架(含承重排架)、塔吊、高大模板、地質復雜、地下水豐富、拆除工程、建筑物等。(四)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如壓力管道、液化罐(瓶)、儲氣筒(罐)、23、油類、炸藥。(五)有害氣體、觸電、火災。如隧洞施工爆破粉塵、有害氣體、機械產生的廢氣,施工中輸電線路的破損及其電器設施安裝使用不規范、辦公室場所和宿舍火災等。(六)自然災害。包括洪澇、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七)食物中毒。第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險源。(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險源。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險源。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1-2的重大危險源。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24、本單位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第六條 對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縣水務局舉報。 第七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下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于重大危險源的,應當進行登記,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一)貯區、貯罐(瓶):水電站壓力管道、儲存放液化、氣化、易燃易爆的貯罐(瓶)、設施。(二)庫區(水庫和倉庫):水庫、炸藥、雷汞庫(房)。(三)工程建設場所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估報告。(二)安全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四)監控檢查表。(五)應急救援25、預案和演練方案。(六)報表。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至少每3年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可以由各單位組織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估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工作結束后,應當出具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二)基本情況。(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五)等級。(六)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七)應急救援預案的26、評價。(八)評估結論與建議等。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各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應當對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記錄。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建立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人員對實施日常安全監控管理 第十四條 對新增加危險物品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各單位應當及時報送縣安監局和水利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工程建27、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縣安監局和縣水務局核銷。第十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在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送縣安28、監局和縣水務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人員及其職責。(三)應急救援啟動程序與行動方案。(四)應急救援設備與設施。(五)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和物資儲備。(六)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七)應急救援緊急處置措施。(八)救援后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適時組織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并于演練10日前通知縣安監局和縣水務局。 第二十一條 縣水務局應對各單位報告的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監控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水務局在監督檢查中把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作為監督檢查29、的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三)登記建檔情況。(三)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四)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五)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七)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八)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九)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日常管理情況。(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 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隱患單位立即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作業人員撤出危險區域,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使用。第二十四條 縣水務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應通報給縣安監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安監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隱患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第二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縣水務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縣安監局和市水務局,并立即赴現場指導救援搶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