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公司綜合整治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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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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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電公司綜合整治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持塔式起重機的良好技術狀態,明確相關崗位人員的職責,確保安全運轉,順利完成工程項目得施工任務,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塔機管理,塔機管理應遵照國家規定有關標準、規范、規定及生產廠說明書規定執行,并按勞動部門要求,辦理有關安裝、使用、修理安全認可證。第三條 塔機由項目部材料設備和塔吊使用單位共同管理,塔機裝拆、運輸、使用、檢修和有關管理工作應由有關專業人員驚醒,塔機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2、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 項目部各級領導及施工和設備管理部門應堅持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計劃修理、確保塔機安全運行。第五條 每臺塔機應激勵相對穩定的機組人員。第六條 任何個人均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第二章 塔機管理第七條 塔機購置前應做好技術認證,擇優選購。第八條 項目部材料設備科對新塔機的所有技術文件、質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建立技術檔案,妥善保管。第九條 塔機在裝拆前必須編制裝拆方案,并報項目部施工審查,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新塔機的首次安裝調試應由廠家負責指導,企業協助配合安裝和驗收。第十條 裝拆過程中的技術控制應嚴格遵照塔機說明和國家上級有關技術標準、規程3、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塔機的裝拆必須按審定的方案執行,遵循裝拆程序,若按方案執行有困難時,應使用單位及時提出新方案報請原審批人或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新方案。第十二條 塔機安裝好后,必須按JGJ34-86進行技術試驗,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要求做好路基的鋪設、基礎的制作工作,提供良好的進出場地和裝拆作業場地,保證塔機正常裝拆。第十四條 未經徹底保養或修理的塔機不得投入新工地。第十五條 塔機裝拆作業必須由裝拆人員與本機組人員共同實施。第十六條 塔機裝拆人員應遵守現場安全規則,明確分工,堅守職責。聽從指揮信號。第十七條 塔機裝拆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書面及4、口頭安全交底。第十八條 塔機裝拆中應有安全員在場監督,塔機裝拆區域應設警戒線,嚴禁無關人員在裝拆區內行走和逗留。第十九條 塔機每完成一個裝拆項目時,必須由塔機長檢查驗收、簽證,每完成一道裝拆工序時,作業人員的都應該進行自檢,并經裝拆班組負責人復檢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和裝拆工作。塔機裝拆項目分類如下:上旋式:路基、軌道、門架、塔身拼裝、地錨、豎塔、前后臂;下旋工搭機:路基、軌道、地盤、塔身組裝、豎塔板臂;第二十條 安裝過程中各種連接螺栓應齊全完整、緊固,開銷不缺不漏,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第二十一條 塔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塔機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按規定辦理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人員操作證5、”,持證上崗操作。第二十二條 塔機必須按規定配齊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缺損和失效的塔機,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條 有關人員交代使用搭機任務時,應向機組人員交代所吊重物的準確重量。第二十四條 塔機內部調拔和租賃必須堅持人隨機走的原則。搭機變更機組人員時,應保證搭機新老操作人員有一定的交接銜接時間,待新操作人員完全熟悉本機技術性能和熟練操作后,原操作人員方可離開本機。第二十五條 機組人員應嚴格遵守塔機使用說明書,JGJ33-86、JBJ80012-89、GB5082-85等有關規程規定,做到安全操作,正確使用塔機,預防塔機事故。第二十六條 塔機人員應堅持做好塔機的清潔、潤滑、調試、緊固、防腐及班前6、班后的維護保養與整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塔機應配備隨機潤滑工具及塔機檢修工具,貯備適當的易損壞小零配件,定期潤滑與適時補充或更換損壞零件。第二十八條 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建立定期檢測制度,檢查與審驗在用塔機,監督塔機正常作業安全生產。第二十九條 塔機應堅持定期保養,計劃修理的原則,轉場塔機必須實行強制維護保養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修理計劃不能按規定執行時,必須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必要時對該機進行技術狀誤解評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機況惡化。第三十條 塔機大修理應送經有關部六資質審查合格的修理單位承修,并按規定簽定有關合同。第三十一條 塔機是修理、維護保養必須根據建筑機械技術保養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7、進行,確保修理質量。第三十二條 塔機修復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規定配備齊全,保證塔吊使用功能的完整性及安全可靠性。第三十三條 塔機修理竣出廠后,送修單位應及時組織安裝驗收,確屬修理質量問題,應由承修單位及時返修。第三十四條 塔機的技術改造必須擬定方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第三十五條 塔機經長期使用,機型老舊,性論低劣、維修費用過高或修理后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塔機應予報廢。塔機報廢應按設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報廢的塔機不得繼續使用。第三章 塔機技術檢驗第三十六條 塔機應堅持技術驗收制度,使塔機處于正常的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第三十8、七條 技術檢驗類別與組織1.日常檢查:由機組人員每一工作日對塔機進行班前、班中和班后檢查及必要的試車檢驗,做好塔機的狀態監測和日常保養、排除突發性故障。2.每周檢查:由機組人員在每周末,除進行日常保養和全部內容外,還應做好塔機的周期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搭機清潔、潤滑、調整、緊固和整理工作,排除常見故障。3.每月檢查:由塔機專業隊(組)組織機修,電工和機組人員對塔式起重機進行檢查,并做好塔機一級保養工作,排除一般故障。4.季度檢查:由項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每季度對塔式起重機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塔機一級保養或二級保養。5.年審:項目部每年組織一次塔機的全面檢查與審驗,并審驗機操作證。6.不定期9、檢查:項目部各級設備管理部門和質安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檢查活動和不定期的塔機抽查與復驗工作。第三十八條 塔機經各種檢驗不合格和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時,應及進簽發機械設備事故隱患通知書,督促整改。嚴重威脅塔機安全生產時,檢查組與檢查員有權停機整改。第四章 塔機的操作要求塔式起重機使用靈活,可作水平、垂直運輸,作業范圍大,吊運對象多樣化,所以廣泛用于建筑施工中。為充分發揮其生產能力,加快施工速度,保證生產中人身和設備安全,特作一下規定:第三十九條 作業條件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安全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場監護。2.塔機司機必須經10、過專業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3.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3/1000。5.現場設置的臨時配電箱,電源開關,電纜漏電保護器應合乎規定要求安全可靠。6.起重機必須安裝變幅、吊鉤高度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第四十條 作業前的檢查與啟動1.前重點檢查1)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2)齒輪箱、液壓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4)鋼絲繩磨損及滑輪穿繞應符合規定;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2.塔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11、緣鞋。3.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伏,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正負20伏,配電箱在送電前,檢查活動控制器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4.空車運轉,檢查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第四十一條 作業中操作技術和安全注意事項:1.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轉動到第一檔,然后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指針轉到零位,帶電動機停止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更變方向,操縱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2.吊鉤上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終點應降速緩行運載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米。3.吊起重物平移時,12、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4.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5.起重機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起重機的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是事故,由指揮人員負責。6.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物的物件。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起重臂桿回轉半徑內物障礙物。7.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行,嚴禁用起重機吊運人員。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料、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版,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13、。9.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棧放或懸掛零星物品,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10.起吊滿載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30厘米停機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幫助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升起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還必須栓拉繩。11.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嚴格按隨機說明書規定。如鋼絲繩結構或零星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隱或損傷。應及時更換,不得在繼續進行操作。12.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第四十二條 作業后停機注意事項1.作業完畢后,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14、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上,吊鉤升到離臂桿頂端2-3米處。2.將每個控制器拔回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3.機修人員上塔身、臂桿、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填寫運轉記錄上下班應交代的事項。第五章 塔機管理崗位職責第四十三條 各級塔機職能部門管理崗位職責,配備有關人員,形成塔機使用管理體系。(一)主管技術負責人的職責1主持新塔機得技術試驗驗收工作;2塔機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及設備部門(或人)編寫和校核工業塔機裝拆方案,由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核,并報項目部施工科審查總工程師審批;3主持解決塔機使用,維修和配件制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15、4參與塔機年審及塔機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二)生產副經理的職責1.貫徹執行塔機使用管理的各項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2.生產副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負責編制(審批)塔機保養、檢修計劃報備案,并組織實施;3.主辦搭機年審工作,并負責審批搭機的報廢申請;4.監督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搭機正確使用和定期檢查工作;5.組織塔機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三)施工、材料設備、安全部門職責1施工、材料設備管理部門貫徹執行塔機使用管理的各項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質安部門負責監督執行。2施工、材料設備管理部門編寫塔機裝拆技術方案,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總工程師審批;指導現場裝16、拆、技術試驗和安裝試驗工作,塔機使用前由質安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部)門驗收合格后,掛牌使用。3做好現場塔機正確使用的技術指導工作和定期檢查工作;4組織解決塔機使用、維修和配件制作中的技術問題,以及塔機大修理的驗收工作;5編寫塔機維修和維護保養計劃;6組織塔機得年審工作和參與塔機事故調查分析與處理工作;7參與塔機報廢的技術鑒定工作和提出塔機報廢申請;8組織實施塔機隱患整改和故障排除工作;9定期組織塔機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并組織塔機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校核工作;10做好塔機的單機核算和經濟管理工作。(四)塔機專業隊(組)的職責.負責塔機得安裝、拆卸運輸工作;負責塔機軌道的鋪設,負責軌道路基和17、固定基礎的驗收工作;負責塔機使用過程中軌道、固定基礎及附著裝置的維護及調校工作;嚴格執行塔機維護保養規程,做好塔機得維護保養及小修工作;及時排除塔機運行中發生的機械故障,保證塔機盡快恢復生產運行;負責再用塔機得檢修工作來指導塔機調整、緊固、潤滑防腐工作,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做好塔機隊組的經濟管理及日常工作。(五)塔機機長的職責塔機機長由企業任命帶領機組人員堅持學習任務。不斷提高操作水平,認真完成生產任務。帶領機組人員共同做好本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塔機的完好與整潔;帶領機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在工作完畢后及時準確地填寫運轉記錄;認真貫徹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檢查機械技術狀況及時消18、除故障,清點隨機工具。(六)塔機司機的職責嚴格遵守ZBJ80012-89、JGJ34-86及有關塔機操作規程規定,認真做好塔機作業的班前檢查,試塔機操作規程規定,認真做好塔機作業的班前檢查,試運轉;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程序,及時做好班后處理工作;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及時反映和處理塔機得故障及安全隱患,做好塔機安全維護保養工作;及時填寫好當班運轉記錄及各種原始記錄;堅守崗位,嚴禁違章使用或違章操作塔機,保證塔機安全運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七)塔機指揮的職責嚴格遵守ZBJ80012、JGJ34-86及有關安全使用規定,認真做好塔機安全運行的指揮工作;每班作業必須做好起重工具、器具及索具的安19、全技術檢驗工作,保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負責指導和檢查起重輔助人員正確捆綁、吊、掛、裝、卸重物,嚴格控制塔機負荷,做到不超載運行;負責監視重物吊運移動軌跡和塔機運行狀態,做到全面觀察、信號和規范、正確指揮、保證安全生產;與機組人員共同做好塔機得維護保養工作。(八)塔機再施工作業中應根據施工限產工作需要,增減塔機輔助作業人員,并保持相對固定。其主要職責是在塔機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技術指導下,做好吊物的捆綁、吊掛和裝卸工作。保證塔機每班作業不得少于3人,即司機1人,指揮2人。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國建有關安全法規(標準、規范、規定)有抵觸處,應以國家有關法規為準。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xx水利水電xx有限公司xx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xx九標項目經理部。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