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管理工作規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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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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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管理工作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水庫xx安全鑒定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使用于*水庫。本制度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引水等建筑物第三條*對*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水利廳審定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第四條*負責組織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2、全鑒定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第六條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3、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現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一)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委托滿足有關條件的大壩安全評價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二)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三)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第八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一)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二)4、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四)組織現場xx;(五)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六)籌措xx安全鑒定經費;(七)其他相關職責。第九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一)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二)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四)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五)起草xx安全鑒定報告書;(六)其他相關職責。第十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一)成立xx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二)組5、織召開xx安全鑒定會;(三)審查xx安全評價報告;(四)審定并印發xx安全鑒定報告書;(五)其他相關職責。第十一條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6、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第三章工作內容第十三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運行資料,對大壩外觀狀況、結構安全情況、運行管理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點和建議,編制大壩現場安全檢查報告。第十四條大壩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7、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大壩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第十五條鑒定審定部門應當將審定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及時印發鑒定組織單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及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匯總后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第十六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大壩安全8、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調度管理措施,加強大壩安全管理。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第十七條經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類別改變的,必須自接到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壩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第十八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第四章附則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籌措,也可在基本建設前期費、工程歲修等費用中列支。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表格合同
上傳時間:2021-02-11
1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