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審計督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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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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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審計督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市xx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督察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審計督察職能,加強對集團公司及下屬部門的管理與監督,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遵循原則第二條 集團利益至上的原則:任何損壞集團利益的,給集團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審計督察部應立即制止;并視情況進行審計督察。第三條 真實再現的原則:認真細致全面的審計督察工作,使真實情況再現,以便公正的處理。第四條 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審計督察之后的處理要考慮2、到當時的客觀實際情況,不能臆斷主觀脫離實際。第五條 承擔責任的原則:對審計督察的結果審計督察人員要勇于承擔相應責任。第三章 審計督察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第六條 具有正直、誠實、無私、無畏、認真、細致、果斷的思想品質。第七條 有較強的洞察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第八條 具有財會審計、房地產、路橋施工等較全面的專業知識。第九條 審計督察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一、依法審計。二、廉潔奉公。三、忠于職守。四、客觀公正。五、保守秘密。第四章 審計督察機構與職權第十條 審計督察部,負責集團的內部審計督察工作,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受董事長領導,代表3、董事會,監審各公司運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情況。第十一條 審計督察部根據集團事業特點,設立路橋產業審計、房地產產業審計及綜合審計,并設立舉報箱及網絡郵箱,收集審計督察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集團可以委托集團內外的相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受委托的人員在工作期間與集團正式審計人員享有同等職權。第十三條 審計督察部的主要職權:一、調審或現場審查集團各下屬部門的實物、財務、經營計劃、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合同、預算、決算及分配方案等,并可查詢相關的文件資料。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索取證明材料,并對有關文件、材料、實物等進行復印、復制、現場拍照等。三、參加審計督察部認4、為有必要的各種會議。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集團利益、違反財經紀律、嚴重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的決定。五、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失職的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六、審計督察工作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集團有關制度規定、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任何人不得阻止或拒絕,違者將嚴肅處理。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可采取封存其賬冊、凍結資金和調離主辦人等臨時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或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第十四條 集團董事會根據情況可聘請集團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專家或顧問,作為集團的外部審計督察人員,負責對全集團進行審計督察。具體的5、審計督察重點和范圍由集團確定。外部審計督察單位和人員的選聘工作由集團負責,原則上不聘請本市范圍內的和當事人有關聯的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外部審計督察單位人員應定期更換。第十五條 審計督察部應與綜合部一起負責外部審計督察工作的事務性的日常工作往來銜接,向外部審計督察人員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數據。第十六條 外部審計督察工作所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審計督察部負責接收、保管與歸檔。第五章 審計督察工作的任務、范圍和方法第十七條 審計督察工作的任務: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和集團發展戰略、計劃、規章制度等在集團內達到完整的貫徹執行。第十八條 審計督察工作的范圍:一、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企業6、文化的貫徹、遵守情況。二、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的執行情況。三、工程項目的內部招投標制度、標準化管理、合同履行情況及工程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四、固定資產購置、報廢的合理性。五、離任或改任的部門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六、集團各下屬部門的資金、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財務收支計劃、投資和經費的預算、經濟合同的編制、執行以及經濟效益情況。七、集團各下屬部門的經濟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八、集團機械設備及物資采購的質量保證、采購價格等事宜。九、集團各下屬部門各項檢查的執行情況及真實性。十、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集團公司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公7、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十一、單位或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事項。十二、辦理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九條 審計督察工作的工作方法:一、事前控制(一)積極參與工程招投標活動,單項工程及材、設備造價超過10萬元的,必須進行招投標,且投標單位不少于三家。要求各個單位提前上報本年度工程招標計劃,以便統籌安排時間進行參與督察。(二)招投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直接談判等方式。對招標文件內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投標人資質、綜合實力、誠信度等)(三)在合同簽訂前進行審核,包括合同、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經審核必須在合同會簽后,方可簽訂合同并蓋章。二、事中控制每月一次或不定期8、到工地檢查,檢查如下內容:(一)各個公司內部管理 從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成本控制及施工隊計量支付、合同履行情況、工程變更費用確定等方面,了解工程項目整體實施情況及督察標準化施工的執行情況,同各公司管理團隊人員有效溝通,從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偏糾錯,提高整個集團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二)施工隊伍(中標單位)對各個施工隊伍所承擔各項工程進行有效檢查,了解其管理控制是否按合同條款規定有效執行。(核實施工隊是否與投標時所選隊伍一致;檢查施工隊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配置的數據;檢查施工隊進場機械設備及勞務人員是否滿足合同約定及施工需求;民工工資能否夠及時發放等)。(三)對在檢查結果及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9、,并在網站或其他媒體上進行公布。三、事后控制協同財務部,根據集團的統一安排對各公司工程結算及支付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工程招投標、合同協定、合同執行情況、變更、結算、工程款支付等各個方面。通過文字資料、相關人員口頭問詢等形式進行,審計完畢后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對集團的下列項目審計督察部必須會簽: 一、董事長要求督辦的事項。 二、工程內外承包、轉(分)包等重大經濟活動。 三、單項工程結束后的考核。 四、部門經理(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任(改任)審計。 五、審計督察工作程序 審計督檢工作流程圖: 編制年度審計督察工作計劃確定分項工作中的審計督察對象和制定分項工作審計督察計劃審計督察人員的組成對被審10、計督察單位實施審計督察提出審計督察報告有異議復審做出審計監督處理決定審計督察決定的執行建立審計檔案第二十一條 編制年度審計督察工作計劃審計督察部根據集團年度經營規劃方案、董事長要求、上年度經營管理中的實際情況和集團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確定審計督察重點,編制“公司年度審計督察工作計劃”,報董事長審批。第二十二條 確定分項工作中的審計督察對象和制定分項工作審計督察計劃審計督察部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督察工作計劃和分項工作的各個重點,確定對象并制定其審計督察工作計劃。審計督察工作計劃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計劃目的、計劃目標、審計督察的方式及實施方案。審計督察計劃報董事長批準,并簽發審計督察令。第二十11、三條 審計督察人員的組成審計督察部部長負責制定審計督察工作方案,根據方案和工作的具體情況組成審計督察組,并督促其按計劃方案實施審計督察。第二十四條 對被審計督察單位實施審計督察在審計督察過程中,審計督察人員要依據審計工作方案,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各種旁證資料要素齊全,做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第二十五條 提出審計督察報告審計督察組在審計結束后,應對審計督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審計督察單位存在的問題予以指正,并及時寫出專題審計督察報告。審計督察報告總的要求是:事實清楚、數據確實、依法有據、建議恰當。審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審計的目的、依據、內容和范圍、審計督12、察的步驟和方式、被審計督察單位的概況、審計督察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建議和改進方案,發現的問題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 做出審計督察處理決定 審計督察報告須經審計督察部部長審核后,報集團領導審閱,由集團領導根據審計報告和集團的有關規定做出審計督察結論和處理決定,交由人力資源部按工作程序執行。第二十七條 復審被審計督察單位對審計督察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督察結論之日起10天內向集團領導提出復審申請。集團領導接到復審申請后7日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成員。在15日內進行復審,在復審中如發現有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做出審計結論。復審期間原審計督察結論和決13、定照常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督察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第二十八條 審計督察決定的執行 審計督察部負責在一定時期內督察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督察決定落實情況,并向集團領導報告執行結果。第二十九條 建立審計檔案 審計督察部辦理的每一審計督察事項都必須按規定要求建立審計檔案,以備查考,非經批準不得銷毀。第三十條 獎懲規定一、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審計督察人員和對敢于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依據有關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獎勵。對于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給予特別獎勵。二、對阻撓、破壞審計督察人員行使職權的、打擊報復檢舉人和審計督察人員的、據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以及誣告、陷害他人的,視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三、審計督察人員泄露秘密、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和打擊報復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集團從嚴從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與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審計督察部負責制定、解釋并執行。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報董事會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頒布實施后,原有的相同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