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公司 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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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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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集團公司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條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xx建設集團鄭州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第三條各項目部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2、全室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二章編制依據第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第三章危險作業場所分類第五條建筑施工主要危險作業主要包括: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3、起重吊裝作業;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8、用電作業;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第四章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3、第六條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工程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第七條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第五章危險作業的實施第八條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第九條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第十條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4、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第十一條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二條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第十三條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部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并填寫危險作業旁站監督記錄表。第十四條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5、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第十五條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填寫危險作業暫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第十六條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第六章危險作業控制措施第十七條高空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6、,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3、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2米時,必須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套在安全穩固的構件上或專門設置的安全保險繩上。4、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5、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6、高空作業時所使用的扳手、手錘等工具必須系防墜繩,其他小型工具必須裝入專用的工具袋中,不準隨便亂放,以7、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7、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8、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9、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10、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8、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12、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13、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第十八條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必須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基坑開挖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土方開挖方案進行;2、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基坑坍塌、漏電、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3、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9、必須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4、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5、開挖深度超過1.5M,應設人員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發生墜落,開挖深度超過2M的,必須在邊沿設兩道1.2-1.5M高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6、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7、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放坡或支撐處理,并注意支撐、防護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確定安全后,方可進行下道工作,有護坡樁和護坡墻的基坑在開10、挖時,定人定時對邊坡進行監測。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1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9、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10、挖土機離坡邊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塌方,造成翻車事故,一般距離不小于1-1.5M;11、基坑清土時,應從中央開始,退向坑邊,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澆筑砼時,施工人員可站在木板上操作,盡可能減少對基底土的擾動;第十九條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吊裝作業人員中起重機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必須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司機要了解機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11、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2、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安環部審查,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5、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12、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動力工程部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8、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9、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10、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11、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13、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12、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3、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2)斜牽斜掛不準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第二十條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大型機械設備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安、拆裝前必須要有方案14、,無方案杜絕施工。2、凡從事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3、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4、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機械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5、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6、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15、。7、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8、安、拆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9、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佩戴好安全帽,杜絕違章作業和違反拆裝操作規程。10、對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復或加固牢固,確保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對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嚴禁從上往下扔。對拆除的銷、柱、螺帽、螺栓嚴禁掉落下來。11、施工現場周圍10米必須搭設警戒線防護,并掛明顯的標示,嚴禁與拆塔無關的人員入內,并設專人看守。12、拆裝過程中要做到統一管理、統一指16、揮、步調一致。并確定一名技術過硬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注:設備租賃公司專職安全人員)。第二十一條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必須按照腳手架方案進行,符合方案要求。2、架子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專業架子工進行,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3、在腳手架上作業人員必須穿防滑鞋,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著裝靈便;4、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5、登高(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系合格的安全帶,系掛牢固,高掛低用;6、腳手板必須鋪嚴、實、平穩。不得有探頭板,要與架體拴牢;7、架上作業人員應作好分工、配合,傳遞桿件應把握好重心,平穩傳遞;17、8、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袋,不要將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傷人;9、架設材料要隨上隨用,以免放置不當掉落傷人;10、在搭設作業中,地面上配合人員應避開可能落物的區域;11、嚴禁在架子上作業時嬉戲、打鬧、躺臥,嚴禁攀爬腳手架;12、嚴禁酒后上崗,嚴禁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不適宜登高作業人員上崗作業;13、搭拆腳手架時,要有專人協調指揮,地面應設警戒區,要有旁站人員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14、架子在使用期間,嚴禁拆除與架子有關的任何桿件,必須拆除時,應經項目部主管領導批準;15、架子每步距均設一層水平安全網(隨層),以后每四層設一道;16、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夯實,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穩定性,立桿18、下必須放置墊座和通板,有暢通的排水設施;17、搭、拆架子時必須設置物料提上、吊下設施,嚴禁拋擲;18、架子搭設完后,要經有關人員驗收,填寫驗收合格單后方可投入使用;19、遇6級(含)以上大風天、雪、霧、雷雨等特殊天氣應停止架子作業。雨雪天氣后作業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20、腳手架必須與建筑物拉結牢固,需安設防雷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21、扣件應采用鍛鑄鐵制作的扣件,其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應有試驗證明其質量符合該材料規定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條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高大模板支撐架體的搭設與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19、過培訓,取得建筑施工腳手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其他相關施工人員應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拆除前,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或方案編制人員應當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現場管理人員、操作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3、作業人員應嚴格按規范、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書的要求進行操作,并正確配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4、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地基承載力、沉降等應能滿足方案設計要求。如遇松軟土、回填土,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平整、夯實,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規定在模板支撐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的墊板。5、對于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其高度20、與寬度相比大于兩倍的獨立支撐系統,應加設保證整體穩定的構造措施。6、高大模板工程搭設的構造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支撐系統立柱接長嚴禁搭接;應設置掃地桿、縱橫向支撐及水平垂直剪刀撐,并與主體結構的墻、柱牢固拉接。7、搭設高度2m以上的支撐架體應設置作業人員登高措施。作業面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8、模板支撐系統應為獨立的系統,禁止與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鋼結構架體機身及其附著設施相連接;禁止與施工腳手架、物料周轉料平臺等架體相連接。9、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應核查混凝土同條件試塊強度報告,澆筑混凝土達到拆模強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審批簽字21、手續。10、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拆除作業必須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作業,分段拆除的高度不應大于兩層。設有附墻連接的模板支撐系統,附墻連接必須隨支撐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附墻連接全部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支撐架體。11、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時,嚴禁將拆卸的桿件向地面拋擲,應有專人傳遞至地面,并按規格分類均勻堆放。1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和拆除過程中,地面應設置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范圍。13、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拆除及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設專人負責安全檢查,發現險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施工。第二十三22、條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電焊作業1.1 焊接用的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由電工進行。1.2 電焊機所設的單獨開關要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要戴手套側向操作。1.3 在焊接儲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時,必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1.4 焊接用的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能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1.5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品,或進行覆蓋、隔離。1.6 焊接工作開始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是否有損壞的地方,焊機的外殼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接觸是否良好。不允許未進行安全檢查就開始23、操作。1.7 工作地點潮濕時,地面應鋪有橡膠板或其它絕緣材料。1.8 在帶電情況下,為了安全、焊鉗不能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1.9 推拉電閘時,臉部不允許直對電閘,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燒傷臉部。1.10 下列操作時,必須在切斷電源后才能進行:1)改變焊機接頭時;2)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3)更換保險裝置時;4)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5)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6)工作完畢或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時。2、氣焊、氣割作業2.1 施焊現場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2.2 氧氣、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5米,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大于10米。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氣流通好的地方,嚴禁24、放在高壓線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嚴禁臥放使用。2.4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備專用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2.5 氧氣瓶和乙炔瓶裝減壓器時,對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凈,以免污物進入減壓器內。2.6 瓶閥開啟時要緩慢平穩,以防氣體損壞減壓器。2.7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2.8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2.9 裝置要經常檢查和維修,防止漏氣,同時要嚴禁氣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災危險。2.10 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溫處,溫度不得超過35。2.11 作業點火前,檢查焊槍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進行點火。2.12 乙炔氣使用壓力25、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氣流不超過1.5-2.0m3/h。3、動火作業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3.2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 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3.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26、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3.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3.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3.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動火作27、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3.10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第二十四條用電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現場安裝、維修或者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2、電工作業人員要熟知電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帶電作業或停電檢修時,配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在高處作業時,使用電工安全帶。3、現場臨電電工要熟悉臨電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檢查、保護電氣裝置及保護設施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做好電工維修工作記錄。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28、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電工作業人員要采取下列安全技術措施:5、停電1)將被檢修設備可靠地脫離電源,也就是要將有可能給被檢修設備送電或向被檢修設備送電的各個方面的電源斷開。2) 斷開電源,拉開至少一個有明顯的斷開點的開關。3) 停電操作時,必須先停負荷,后拉開關(斷路器),最后拉開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隔離開關。4)鄰近帶電設備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停電操作時,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無遮攔時,對10kv系統不小于0.7m,對低壓系統不應小于0.1m。6、驗電1)分相逐相進行驗電,在對斷開位置的開關或刀閘進行驗電的同時,對兩側各相驗電。2)對停電的電纜線路進行驗電時,若線路上未連接可構成放電回路29、的三相負荷,要予以充分放電。3)表示設備斷開的常設信號或標志,表示允許進入間隔的閉鎖裝置信號,以及接入的電壓表指示無壓和其它無壓信號指示,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根據。4 )高壓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7、裝設接地線1)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都要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裝設在工作地點可以看見的地方。接地線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2)檢修部分若分成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位,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或接地。3)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4)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應有開關或熔斷器。5)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8、現30、場作業規定1)電工帶電作業應由兩人以上協同進行,其中一人做監護人,工作人員要服從監護人的指揮。2)架空線路的終端桿及轉角桿要做重復接地,線路架設時要整齊牢固,不得成束捆扎。3) 綁扎各種絕緣導線時不得使用裸導線,不允許將導線綁在金屬桿上。4) 施工照明及電氣設備用線要使用護套電纜線,嚴禁使用花線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損的電線。5) 現場固定設備的配電線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設,應穿管埋地敷設,管內不得有接頭,管口要密封。電纜線路要按規定深度埋地敷設。6) 現場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保證現場“一機一閘”。7) 凡移動式設備或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漏電保護裝置,做到“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31、用。第二十五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控制措施1、作業人員必須根據作業性質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落實好具體的安全措施。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3、要根據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現狀、性質,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4、作業現場要備有相應的安全器具,個體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投入使用前再進行檢查,確保安全。5、在進行作業前必須落實項目安全責任人、監護人,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6、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32、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護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9、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10、在產生噪聲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11、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12、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有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13、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14、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第七章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分公司項目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