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公司法務部職責及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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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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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集團公司法務部職責及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法務部規章制度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法律事務服務與管理工作,保障企業安全運營,防范和化解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法制建設,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所屬成員企業、企業型事業單位。第三條各成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機制。第四條各成員企業應當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具備條件的2、企業應當設置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第五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各成員企業應當為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依法開展工作。集團公司和各成員企業應當將企業法律工作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門用于與企業法律工作相關的各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法律、財務、審計、監察、安全管理等業務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完善企業經營風險的防范體系。第六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第七條企業法律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副職領導或總法律顧問具體分管法律工作。第八條集團公司法律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指導、協調各3、成員企業的法律工作,同時負責具體辦理集團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務。第二章合同(協議)管理第九條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協議、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規定辦理。企業后勤服務類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由有關部門專項負責。第十條法律事務機構負責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并提出相應法律意見;各業務部門按具體分工,負責合同的實際履行。第十一條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主辦部門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應當在簽訂日7個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務機構審查,并附送起草說明和合同形成的有關背景資料。第十二條法律事務機構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主辦部門對審查時限有特殊要求4、的,應當說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后,可以相應縮短審查期限。第十三條送法律事務機構審查的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由法律事務機構存檔,不予返還,送審部門應當自留原件。第十四條以企業名義正式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合同最后一方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將復印件送法律事務機構備案。第十五條需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派人參與合同談判的,主辦部門應當在談判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務機構并提供有關背景材料和談判內容大綱。第三章規章制度管理第十六條以企業或企業各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主辦部門起草完畢后送法律事務機構,并附起草說明和有關背景資料。第十七條法律事務機構在收到有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5、查。第十八條本章規定不適用于企業和企業各部門制定的生產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十九條本章未作規定的事項,按xx建設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的規定辦理。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二十條以企業名義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企業蓋章前,送法律事務機構審查。第二十一條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協議、訴訟文書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各種權利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涉及企業或員工權利義務的文件等。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機構管理第二十二條企業法律事務確有必要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的,由法律事務機構統一負責,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同意。法律事6、務機構應當認真監督聘用單位指派人員的工作。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有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法律機構介入的;(二)有關法律事務必須法律中介機構人員配合的;第二十四條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應當堅持能力優先、效益優先的原則,選擇社會信譽良好、報價公平的機構。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應當簽訂聘用協議。第六章訴訟與仲裁管理第二十五條企業各部門和工作人員收到以本企業作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或仲裁文書,應當在收到當日送法律事務機構。第二十六條法律事務機構收到訴訟或仲裁文書后應當及時向企業領導匯報并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研究對策。第二十七條對在法定期7、限內收到的有關訴訟或仲裁文書,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對超過法定期限收到的訴訟或仲裁文書,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企業領導匯報,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第二十八條需要以企業名義主動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屆滿前向法律事務機構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附送有關資料。法律事務機構收到前款書面說明和有關資料后,應當認真分析、研究,認為訴訟或仲裁有利于企業的,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利于企業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說明或向企業領導匯報。第二十九條以本企業為當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結案后,法律事務機構應當作成結案報告,報企業領導并送有關業務部門。第三十條各成員企業應當建立8、法律事務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各成員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度的訴訟和仲裁案件情況以書面形式總結上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書面總結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本企業上年度案件總數,涉案總金額;(二)本企業上年度案件損失額;(三)本企業上年度應對訴訟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設情況;(四)訴訟和仲裁工作經驗、教訓總結;【篇二:公司法務部管理制度】 1、目的為規范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經營,防范和化解企業在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特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度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集團內部法務事務的處理3.法務人員(部)職責:3.1完善、健全企業法務管理體系,指導、協調9、企業法律事務處理,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一致性,確保公司的權益不受損害,以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風險的最小化。3.2起草、審核企業中的各類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會簽、簽訂權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記、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進各項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及時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做好合同變更、補充和解除手續。3.3起草、修改和審核企業出具的承諾書、保證函、聲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各種書面文件。3.4制作、審核公司各類勞動合同文本,協助公司人事部門協調勞動關系并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訂和解聘的相關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員工競業禁止協議和商業秘密保護協議;協助人力資源部門10、協調并及時解決各類勞動爭議。3.5參與公司重大合同、項目談判,配合其他部門做好招標事務,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3.6代理公司處理各類訴訟、非訴訟、仲裁案件;提出解決方案,根據事實和法律,積極維護企業權益。3.7保障企業在商標、專利、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權益。3.8其他法律事務。4.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程序4.1企業法律事務管理4.1.1企業法務人員(部)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4.1.2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法律事務,業務部門須告知法務人員(部),由法務人員(部)進行分類登記,報送法務主管人員,由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量,制定承辦人員。如需要企業出具11、書面法律意見書的,業務部門應交送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法務人員(部)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說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內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4.1.3一般法律事務由承辦的法務人員提出處理方案。4.1.4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經法務人員(部)和其他相關人員集體討論后,制定具體處理方案。4.1.5企業在對外正式簽訂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諾書、擔保函、聲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各種書面文件前,應先由法務人員(部)審核,并由主管人員簽字后轉下一程序,經會簽后方能對外簽訂、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務人員(部)參與起草、談判的,業務部門應該在談判前五天將主要談判內容告知企業法務人員(部)。4.1.6公12、司從事招、投標活動,應在招、投標前五日告知法務主管人員(部),法務主管人員將指派法務人員全程參與,并出具法律意見。4.1.7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后,承辦的法務人員應在一周內制作結案報告,并按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將報告及有關材料歸檔封存。4.1.8以上法律事務涉及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的,必須報請公司主管領導審核。4.2.企業合同(協議)管理4.2.1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協議、工程建設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節的規定辦理。企業后勤服務類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勞務合同則由有關部門專項負責。4.2.2法務人員(部)負責企業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并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給業務部門,按具體分13、工,負責合同的實際履行。4.2.3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主辦部門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應當在簽訂日前五個工作日送交法務人員(部)審查,并附送起草說明及合同形成的有關背景資料,但在送交法務部門之前,主辦部門必須先行對合同進行初步審核,并保證合同中內容與談判記錄相符。4.2.4法務人員(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有特殊情況時除外。主辦部門對審查時限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征得法務主管人員(部)同意后,可以相應縮短審查期限(為保證合同質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為個例,不能作為常規)。4.2.5送交法務人員(部)審查的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由法務人員(部)存檔,不予返還,送14、審部門應當自留原件。4.2.6以企業名義正式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合同最后一方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原件送交公司辦公室備案。4.2.7需要企業法務主管人員(部)派人參與合同談判的,主辦部門應當在談判日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務主管人員(部)并提供有關背景材料和談判內容大綱。4.3企業規章制度管理4.3.1以企業或者企業各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主辦部門起草完畢后送法務主管人員(部),并附起草說明和有關背景資料。4.3.2法務主管人員(部)在收到有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4.3.3本節規定不適用于企業和企業各部門制度的有關生產、經營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范。4.4企業其他法律性15、文件管理4.4.1以企業名義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企業蓋章前,送交法務主管人員(部)審查。4.4.2本節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協議)、訴訟文書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各種權利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涉及企業或員工權利義務的文件等。4.5企業外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4.5.1企業法律事務確定有必要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的,由法務主管人員(部)統一負責,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領導同意。同時,法務主管人員(部)應當認真監督聘用單位指派人員的工作。4.5.2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4.5.2.1國家有關法律、16、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法律機構介入的;4.5.2.2有關法律事務必須由法律中介機構人員配合的;4.5.2.3其他確實需要聘請外部法律中介結構的。價公平的法律中介機構。4.5.4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的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協議(合同)。4.6企業訴訟與仲裁案件管理4.6.1本節所指訴訟與仲裁是指以本企業為一方當事人或者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采用訴訟、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4.6.2企業的訴訟與仲裁案件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4.6.3案件起因人或部門負責人負有配合、協助法務主管人員(部)處理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17、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4.6.4在企業經營、管理或其它活動中,被其它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或單位應及時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法務主管人員(部)說明案情并提供相關材料,以備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4.6.5對于案件處理進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條件和關系協調,案件關聯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法務人員(部)開展針對性工作,保證案件處理的順利進行。4.6.6案件知情人應堅持保密原則,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內容。4.6.7在案件審結完后,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調解書,法務人員(部)應繼續做好執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調解18、裁(判)決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報法務主管人員(部)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6.8法務人員(部)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并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揮好信息庫作用。4.6.9其他與司法活動相關事宜。4.7.企業非訴訟事務管理4.7.1非訴是指以本企業為一方當事人,采取協商、調解、行政復議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法律問題的法律事務活動。4.7.2需要以企業名義啟動非訴訟活動程序的,由法務人員(部)辦理,必要時可根據本管理制度第4.5節的規定聘請社會法律中介機構辦理。4.7.3辦理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復議、聽證活動等事宜。4.7.4非訴19、訟活動處理完畢后,法務人員(部)應當作出結案報告,報企業主管領導并送交有關業務部門。5.相關記錄 【篇三:企業法務管理辦法(全部流程)】 第一部分制度及規范一、規章制度(一)法律糾紛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法律糾紛管理,規范公司經營行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糾紛,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仲裁或調解處理的糾紛:(一)因合同關系引起的經濟糾紛;(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三)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糾紛;(四)因勞動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五)其他法律糾紛。第三條公司法律糾紛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與部門協作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法律糾紛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四條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設在公司辦公室,對公司法律糾紛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糾紛管理的規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處理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