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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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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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項目經理部所屬各項目分部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客專CKTJ-V標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2、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3、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4、車、船舶駕駛。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5、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各項目分部所在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6、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過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各項目分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7、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當向各項目分部及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報項目經理部物資設備部備案。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5、特種設備及其安8、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第十六條 各項目分部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第十七條 各項目分部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周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第十八條 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當根據使用情況,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9、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物資設備部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第二十條 各項目分部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二十一條 物資設備部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10、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分部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物資設備部應做好特種設備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11、二十五條 本各項目分部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安全質量部負責,相關培訓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專業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報批準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隧道、橋梁施工、路基施工、既有線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12、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應當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各項目分部綜合辦公室、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13、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各項目分部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各項目分部綜合辦公室、安全質量部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隸屬公司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14、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安全質量部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第三十五條 物資設備部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各項目分部物資設備部應向公司、地方主管部15、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項目經理部、各項目分部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