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合同授權、簽訂及變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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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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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合同授權、簽訂及變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建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預防合同糾紛,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經濟合同。其他類別如勞動合同、采購合同等在其相應的管理辦法中規定2、。第二章 授權第四條 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第五條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第六條 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第七條 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各分公司工程處可以對外聯系業務,但簽訂合同必須由分公司根據總公司的授權進行。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第八條 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實行二級管理:公3、司級的合同文本由總經理委托公司市場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委托分公司市場部管理。第九條 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負責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二)負責審查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上級部門或上級主管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三)負責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四)制定公司、本部門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五)協助處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統計及上報等。第十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二)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4、和可行性負責;(三)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四)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五)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簽約人在簽約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單位(當事人)以下情況:(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二)是否有經營權;(三)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如何;(四)對方簽約人是否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權限之內。第十二條 合同除即時結清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規定的標5、準(示范)合同文本;沒有標準(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十三條 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二)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三)對工期、技術、質量等的明確要求;(四)計價單位、定價內容及價格確定;(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六)違約責任、賠償金額及其計價單位和計算方法;(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十)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第十四條 簽約內容如果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第十五條 合同修訂前,必須6、由市場部、工程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及有關主管領導對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評審會簽:(一)合同主體1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2雙方承辦人員的代理權限;3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二)合同內容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4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三)合同文字1合同用語是否規范;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四)合同的經濟效益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第十六條 各部門在合同評7、審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合同評審表,明確表示意見,作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據。第十七條 對于內容復雜、較難掌握或簽約人認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訂過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有效性審查,并提出相關法律意見。第十八條 合同正式簽訂前,應按如下程序報有關領導審查批準:(一)公司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價款1000萬元以上的,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二)公司總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簽訂的合同,須報法定代表人審批;(三)各分公司自攬的工程項目,在授權范圍內的,由分公司經理辦公會審批;超過授權范圍的,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審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第十九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8、際需要,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或請公證處公證的合同,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未簽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必須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動工,并按特殊事項對待。此時,項目小組和市場部要緊密跟蹤客戶的信用變化,督促對方盡快確定工作量,及早簽訂合同。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一條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執行情況,合同管理部門要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合同確定的收款條件,及時催收款項。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各承辦部門應提供工程追加(減)資料,協同合同管理部門一起向客戶辦理竣工結算9、。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具體應為: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第六章 合同變更(解除)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商議。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與簽訂合同時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第二十八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10、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三十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主動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一般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責處理;重大合同糾紛以及涉及仲裁、訴訟等法律事務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管理部門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第三十二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及時將此書面協議傳遞給相應部門和單位。第三十三條 處理糾紛的協議書未按期履行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訴。11、第三十四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第八章 合同管理第三十五條 所有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九條的規定歸口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第三十六條 合同管理人員和合同具體承辦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合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掌握有關的法律及業務知識。第三十七條 合同檔案(一)建立合同檔案。每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電傳,合同統一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二)建立合同管理臺賬。臺賬的內容應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臺賬應準確、完整、及時;(三)建立合同情況月報制度。各分公司市場部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截止上月底的合同臺賬報送分公司總經理和公司市場部,公司市場部匯總后報公司總經理,同時抄報公司財務部和法律顧問部門。第三十八條 合同專用章(一)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二)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三)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立即報上級主管單位并應聲明作廢。(四)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本單位的公章、內部機構章或其他專用章。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制訂,其解釋、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