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97832
2023-11-14
9頁
28.50KB
1、建設公司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總則1.1為加強安全管理,規范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的程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基層單位。1.3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及時高效的原則。 2事故的分類和分級2.1事故的分類工傷事故: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員工人2、身傷亡事故。燃氣事故:在燃氣輸配、灌裝、裝卸、使用、管理過程中,由于指揮錯誤、違反工藝操作規程或其它原因,造成停氣、燃氣泄漏、爆燃、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送)設備、管道等設備或建(構)筑物等的損壞,從而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工程事故:由于保護不當和不按標準及規定要求施工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壞或嚴重工程質量缺陷的事故。火災事故:公司所屬構筑物、設施(備)及工作場所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機動車輛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3、發生碰撞、輾壓、翻覆、失火或其他過失,并造成人、畜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2.2事故的分級 一般事故無人員傷亡,燃氣設施發生故障,有輕微燃氣泄漏或燃氣事故造成1萬戶以內居民連續停氣12小時以下。較大事故人員死亡人數在3人以內或10人以下重傷;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爆炸,燃氣設施供應中斷,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內居民連續停氣12小時以上24小時。重特大事故人員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傷;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爆炸,燃氣設施供應中斷,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3事故調查3.1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發生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負責組織調查,并報公司領導及上級管理部門。3.4、2事故組織調查組成員: 由安監處、生產科、機動科、基建科、黨群工作部門組成,調查組負責公司內部事故調查。3.3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業技術知識或技能;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3.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事故處理意見;寫出事故調查報告。3.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3.6公司生產科、安監處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及對事故處理過程的協調和監督工作。4事5、故處理4.1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4.2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國家有關安全責任規定和公司獎懲規定,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并視情節輕重扣除該單位安全考核分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在事故發生后隱瞞、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6、政處分,并視情節輕重扣除該單位安全考核分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對下列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對工作不負責,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在安全管理過程中,不實施已頒布的安全技術措施,也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經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發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人。4.5事故處理意見審批權限: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提出7、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5事故報告5.1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 事故的報告:當事員工應立即報告本部門(單位)領導,當事單位立即報告安監處、生產科、生產經理與安全經理,生產經理與安全經理在了解現場情況后,立即報告公司經理。接報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涉及單位領導應隨時將現場情況報告相關部門與公司領導,公司領導在充分了解事故詳情后,上報至省市級主管部門與政府值班室。在事故處理完畢后12小時內,涉及單位必須向公司事故調查組提交事故報告。最后由經理責成相關部門統一上報上級相關部門。5.2發生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交通事故先報交警。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8、時,迅速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5.3按照事故大小級別,以發生事故單位為主,成立相應級別的現場指揮部,并由現場總指揮統一指揮處理事故。5.4事故報告的內容:當發生事故時,除采用電話等口頭形式報告以外,還須以事故報告形式報告,其內容如下:.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2事故處理經過的簡述;.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4采取的防范措施。在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發生事故的部門及單位應在12小時內,按事故調查報告的規范格式寫出正式報告,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其內容有:.1事故單位名稱、發生部門、時間、地點;.2事故類別、性質;.3事故傷亡人數及情況:包括傷亡者姓名、性別9、年齡、工種、級別、本工種年齡、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傷害部位及程度;.4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現場描述、示意圖、區域位置圖、工藝流程、設備圖,并注明設備、設施的型號或外形尺寸;.5事故現場處理情況:包括事故現場作業經過、搶險人員;.6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并附計算依據;.7事故原因;.8事故現場的錄像或圖片資料;.9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10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情況:包括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者責任的分析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5.5.每月28日前,各單位將本月各類事故詳細匯總填寫事故月報表,屬燃氣事故的還需填寫搶險報告,上報公司安監處。6.附則6.1.本規10、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事故”是指影響正常生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的事件。 .輕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員工歇工在1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重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標準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60中勞護文字第56號)執行。 “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11、標準(GB672186)執行。 .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2.1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2.2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流動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3.1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均按帳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3.2生產資料等均以單位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按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6“間接經濟損失”:停產、減產損失價值。.6.1停產期限計算從事故發生起至完全恢復正式生產止。.6.2停產損失按單位產品的成本計算。 6.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起執行。6.3本制度由公司安監處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