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安全標識標牌、作業環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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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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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工程建設公司安全標志標牌管理制度培訓課件
1、建設公司安全標識標牌作業環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標識標牌管理制度1 目的與范圍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2 職責2.1 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2.2 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2.3 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3 工作要求3.1 施工現場標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設計,后布置,項目技術和安保負2、責人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計有針對性、合理的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及其他業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標志牌,并以此進行布置。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的要求。 3.2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3.3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3、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安保部門統一保管。3.5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3.6 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3.7 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3.8 公司安保部每季度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3.9工程竣工后,項目部要統一收集、保管標志牌,以備后續項目繼續使用。附:安全色與安全標志釋義1、 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過不同的顏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們能迅速 、準確地分辨各種不同環境,預防事故發生。紅色:含義 禁止4、停止。 黃色:含義 警告、注意。藍色:含義 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綠色:含義 標示,安全狀態,通行。2、 安全標志 安全標志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組成,用來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標志可以和文字說明的補充標志同時使用。 3、安全標志的分類 禁止標志:禁止標志的含義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此行為。禁止標志的幾何圖形是帶斜杠的圓環,圓環與斜杠相連用紅色,背景用白色,圖形符號用黑色繪畫。警告標志:警告標志的含義是警告人們可能發生的危險。警告標志的幾何圖形是黑色的等邊正三角形,背景用黃色,中間圖形符號用黑色。命令標志:命令標志的含義是必須遵守。 命令標志的幾何圖形是圓形,背景用藍色,圖形及文字用白5、色。提示標志:提示標志的含義是示意目標的方向。 提示標志的幾何圖形是方形,背景用紅、綠色,圖形符號及文字用白色。作業環境安全管理制度一、總則 為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強化作業環境安全的保障,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二、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安全保障 (一)施工現場應有利于生產方便從業人員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備文明生產、文明施工的條件。(二)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必須避開泥沼、懸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險區域,選在水文、地質良好的地段。施工現場內的各種運輸道路、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材料堆放,以及動力通信線路和其它臨時工程,應按有關安全的規定繪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圖。(三)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6、志,并不得擅自拆除。(四)施工現場的坑、溝、水塘等邊緣設安全護欄,場地狹小、行人和運輸繁忙的地段設專人指揮交通。(五)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房屋、變電所、發電機房、臨時油庫等均應設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爆、防震的要求。(六)施工現場要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要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組織義務消防隊伍。(七)生產生活房屋應按規定保持必須的安全凈距,一般情況下活動板房不小于7m,鐵皮板房不小于5m,臨時的發電機房、變電室、鐵工房、廚房等與其它房屋的間距不小于15m。(八)易燃易爆的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藥庫的設置應符合國家7、有關規定,工地的小型油庫應遠離生活區50m以外,并外設圍欄。(九)工地上較高的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及重要庫房,如炸藥庫、油庫、發電(變)房、塔架、龍門吊架等,均應加設壁雷裝置。(十)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和材料應設置在遠離人員居住的空曠地點。(十一)施工現場的水電設施、照明設施等應符合規范要求。三、路基施工作業環境安全保障 (一)土石方開挖前,必須了解土石質、地下水的情況和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物以及文物古跡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標記,設置防護欄桿。(二)開挖深度超過2m時,其邊緣上面作業同樣應視為高處作業,要設置警告標志。(三)在溝槽(坑)邊緣1m以內不準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溝槽(坑)邊緣13m間堆8、土高度不得超過1.5m;距溝槽(坑)邊緣35m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2.5m;停置車輛、設備、起重機械、振動機械不少于4m;小翻斗車往溝槽內卸料時,要設專道,并在距溝槽(坑)邊緣1m處設限制器。(四)開挖前,要檢查山體的自然情況,有無裂縫;如發現山體開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發現山體有滑動、崩坍跡象危及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五)滑坡地段的開挖,應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分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全面拉槽開挖。棄土不得堆在主滑區內。(六)落石與巖堆地段施工,應先清理危石和設置攔截設施后再行開挖。(七)巖溶地區施工,應認真處理巖溶水的涌出,以9、免導致突發性的坍陷。(八)溝槽(坑)回填時,必須在構筑物兩側對稱回填夯實。(九)邊坡防護作業,必須搭設牢固的腳手架。注意腳手架必須落地,嚴禁采用支挑懸空腳手架。(十)砌石作業必須自下而上進行。片石改小,不得在腳手架上進行。護墻砌筑時,墻下嚴禁站人。抬運石塊上架,跳板應堅固,并設防滑條。(十一)石方爆破作業環境的安全保障見爆破工程技術措施。四、橋涵施工作業環境安全保障 (一)橋梁施工做好施工前期準備工作,正確選用施工方法。應詳細核對技術設計、圖紙、文件。高墩、大跨橋梁施工,應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做專題調查研究,采取切實可靠的先進技術、設備和防護措施。中小型橋涵工程施工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計10、劃。每個單項工程,在開工前應根據規程規定制定安全操作細則,結合施工具體實際,并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二)特殊結構的橋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制訂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通過試驗和檢驗證明可行后方可實施。(三)橋涵工程施工的輔助結構、臨時工程及大型設施等,應進行安全檢算,并按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各項安全設施完成后,應經檢驗合格,方能使用。(四)工地內設安全標志,夜間施工作業設照明設施,不得擅自拆除。(五)橋涵工程施工,應盡量避免雙層或多層同時作業,當無法避免,而必須雙層同時作業或橋墩下作業等立體施工時,應設防護棚、防護網、防撞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志、信號等,切11、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有電焊作業的橋梁,防護棚應具有絕緣、防火性能。手持式電動工具、應按規定加設漏電保護器。(六)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必須制訂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包括可靠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七)開挖基坑時根據規定的基坑邊坡開挖,分層開挖符合設計高程為止,嚴禁采用局部開挖深坑,從底層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八)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按規定的邊坡坡度分層開挖,嚴禁局部深挖和掏洞開挖。基坑深度超過1.5m,不加支撐時,應按要求進行放坡。(九)基坑、井坑,邊坡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12、查坑壁,邊坡、山體有無裂縫和坍塌現象(特別是雨后)如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先兆,應采取措施。(十)基坑邊緣有表面水時,應采取截流措施,開挖排水溝或水槽,不得使水沿基坑邊緣流下;在有大量地下水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應挖集水坑,配足抽水機具,施工人員應穿水鞋,并設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十一)采取機械開挖基坑時,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作時,機械應暫停作業。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情況而定,一般應不小于1m。(十二)采用集水井降水法作業時,集水井內放置的潛水泵,要事先逐臺進行檢查,試驗抽排水,應指派專人看管潛水泵及13、電源。(十三)挖孔樁作業環境安全保障見挖孔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十四)澆筑墩臺混凝土,施工前,必須搭設好腳手架和作業平臺,還應加設安全網。墩臺頂必須搭設安全護欄,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十五)用吊斗澆筑混凝土,吊斗提降,應設專人指揮。升降斗時,下部的作業人員必須躲開,上部人員不得身倚欄桿推吊斗,嚴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腳手架。(十六)高空作業環境安全保障見高空作業施工安全措施。(十七)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處露天、纜索吊裝及大型構件起重吊裝等作業。任何工程的施工應盡量避開夜間施工。因連續不間斷要求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工程,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并保證施工人員有充足睡眠時間。14、(十八)石方爆破作業環境的安全保障見爆破工程技術措施。六、特殊季節與夜間施工作業環境安全保障 (一)由于雨季施工持續時間較長,而且大風、大雨等惡劣天氣具有突然性,因此應制訂雨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二)夏季施工應制訂高溫季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為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控制作業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一、適用范圍職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和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二、術語1、職業病:從業人員因受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由國家以法規形式規定,并經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2、職業禁忌癥:某些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15、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癥。3、危險因素: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4、有害因素: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通常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一定限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5、有塵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的作業。6、有毒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作業。7、防護措施:為避免從業人員在作業時身體的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采取的隔離、16、屏蔽、安全距離、個人防護等措施或手段。8、勞動防護用品:為使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穿戴用品。三、職責1、安全部門是職業健康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負責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管理。專職安全管理員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工作。2、安全部門負責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4、財務部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治費用、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費用、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及設施費用的落實。四、職業危害的防護1、在進行新、改、擴建項目時,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對采用的17、技術、工藝、材料應當悉知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告知職工,不得隱瞞。2、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3、定期請獲取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對公司內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4、新改擴建項目必須按職業病防治法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投產試運行一月后還需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必須由取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評價。5、安保部負責確定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組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分級管理,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保存檢測結果。6、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18、;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檢測等。7、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8、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參照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五、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管理1、安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崗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19、職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資料。2、公司和職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等。當職工工作崗位或內容發生變更,接觸到的職業危害因素改變,公司應向其如實告知。相關方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由相關方承包人負責。相關方與公司簽定的承包合同時應明確其職業健康管理責任(以合同條款明確),出具其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4、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的人員,須組織其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檢查費用由項目部支付。5、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項目部支付。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時,醫院逐級上報至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7、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及時安排其進行診斷。8、不適宜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政治工作部安排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