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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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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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為加強上級主管部門各項文件指示精神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杜絕“三違”現象發生,保障生產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管理。3規范性引用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14第13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2007第69號(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93號(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第23號4職責(1)安全部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獎勵2、和懲罰細則,并對各部門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獎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具體獎懲細節經主要負責人許可后由財務部落實。5詳細規定5.1獎勵細則5.1.1安全生產獎勵標準(1)凡獲國家級、省部級獎勵的個人,根據公司規定進行獎勵,凡獲國家級、省部級獎勵的集體,項目按平均每人3000元的標準獎勵,獎金由獲獎集體自行分配。(2)凡獲地方(縣級以上)機關獎勵的個人,經理部按照2000元/人次予以獎勵,凡獲地方(縣級以上)機關獎勵的集體,項目按平均每人1000元的標準獎勵,獎金由獲獎集體自行分配。項目獲獎時的獎金按職工總人數計。(3)凡獲獎勵的集體和個人,以3、公司獎勵標準計獎。(4)項目部安全獎勵分為先進個人獎和先進集體獎:(5)其它獎勵凡個人在應急搶險過程中,成績突出、表現優異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由安全部提出獎勵建議和獎勵依據,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后給予兌現。凡個人舉報其它人員或集體在生產活動中違章作業并且調查屬實的,按舉報事實處罰的50%給予舉報人獎勵。完成當年安全管理目標,項目部視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6)獎金來源:罰款收入和上級單位、指揮機構獎勵外,基金不夠使用時,由項目部補足。(7)所有獎金在獎勵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項目部人員的獎勵由項目部發放,其它獎勵由安全部向財務部門發出獎勵通知,獲獎單位負責人在財務領獎,之后將獎金4、分配表交財務存檔。5.1.2項目部安全生產獎勵考核指標:(1)未發生職工傷亡、設備損壞和火災等事故及事故苗頭;(2)能夠積極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3)能夠認真設置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4)能夠按有關規定要求配置用電設施,并正確使用;(5)能夠按規定完成各種教育、交底和檢查的實施,并做好記錄;(6)能夠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要求進行施工;(7)按規定執行辦理工人上崗及離職手續;(8)特種作業人員能夠持證上崗;(9)能夠按時提供公司安全部要求上報的資料。5.1.3當構成以下因素時,取消該集體或個人本年(季)度評獎資格:(1)發生重大人身傷害(重傷1人或以上)、船機損毀、環境污染事故的;(2)當5、月違規累計超過5人/次的;(3)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認真完成隱患整改的或整改不徹底的;(4)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上報安全資料而未上報的;(5)該季度有1次違規記錄的個人;(6)在事故發生點的個人。5.2懲罰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2)由于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輕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6)由于不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6、造成傷亡事故。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如下: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現該項目所有工作面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相關工作面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 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2) 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3) 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或系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臺的除外);4) 高空作業未穿防滑鞋;5) 從事高空作業,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爬梯者;6) 在崗位上打鬧者;7) 在預制梁板、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8) 在危險品、易燃品等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7、好嚴格的防火措施);9) 金屬切割作業,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10) 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11) 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的(點焊除外);2、施工人員酒后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現場有工作面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作面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進入高空橋面作業區的,對當事人8、處以100元罰款。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壓路機、平地機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7、特種作業人員龍門吊、架橋機、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平地機、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并立即停止作業。8、挖掘機、各種吊車、龍門吊等作業時,臂桿下、回轉半徑范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9、任和法律責任,并分別處以100元罰款。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10、對有明顯標志并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11、使用電動葫蘆、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并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鉤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10、,發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生后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1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及檢查、維修、保養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機械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14、生活區、施工區、機械設備等易發生火災11、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作面、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并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16、項目部、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7、項目部、施工隊因采購物品不新鮮或采購腐爛變質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當而引起職工中毒事故發生的,發生一次事故,對相應部門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項目所在地區如發生傳染性疾病,項目部已采取措施,12、并作出具體的要求,而施工隊沒有按要求實施,導致有人員染病的情況,項目部將追究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發現一例中暑者對相關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19、因勞保用品不合格或發放不及時,發現因防護原因而引起的傷害,對相關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20、凡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標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50元罰款,對所屬部門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損壞的標識、標牌。21、有下列行為的,對電工處以50元罰款(若該部門電工對該部門負責人已提出整改意見的除外):1)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的架(敷)設,不符合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13、發現一次,對架(敷)設線路的部門負責人和電工處以100元罰款。2) 對使用木質配電箱,或無配電箱直接將刀閘裝在木板上的,每發現一次對使用部門處以200元罰款。3) 臨時用電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配電;二級漏保,即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各設漏電保護器,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處以200元罰款。4) 開關箱應做到“一箱、一機、一閘、一漏”,有門、有鎖和防雨、防塵,嚴禁“一閘多接”,違者對使用部門處以100元罰款;嚴禁用其它導體代替熔斷絲,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處以500元罰款;配電箱內有多路配電(指2路以上)無標記注明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處以50元罰款;閘刀破損、閘具不符14、合要求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移動照明燈具用鐵桿支架無絕緣保護的,違反上述規定對使用部門處以50元罰款。5) 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的,違者對使用部門處以100元罰款。22、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集中各工作面負責人、勞務隊隊長、班組長、現場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督促勞務隊隊長、班組長、現場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必須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簽名記錄,沒有交底或交底無記錄的對勞務隊隊長、班組長、現場技術員處以50元罰款,對工作面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23、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施工人員,分別處以100元罰款。24、未經過領導同15、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漿,違反上述規定對實施排放的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25、對存在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隱患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的,對其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對拒不整改的部門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停工整頓。26、屢次違反某一條款的部門或個人,下一次的處罰以上一次罰款的雙倍數計罰。27、現場受到業主批評或罰款的,對項目部信譽造成重大損害的,項目部應對責任部門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28、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上述多項規定的部門負責人將處以100300元的合并處罰。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的;2、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無防火負責人和禁火標志的;3、對消防設施、器材任意挪用、損壞或保管不善,影響使用的;4、埋、壓、圈、占室內外消防設施的;5、有隱患不處理、不報告、不及時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6、發生火災不報告,或破壞火災現場的;7、不配合公安消防管理機關和公司、項目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和其他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