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及各工種執罰條款.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97889
2023-11-14
14頁
49.02KB
1、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及各工種執罰條款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為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管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確保進入施工現場員工的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規定,遵章守法,嚴守安全操作規程。對在安全生產做出成績的集體或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隱患甚至發生事故的集體或個人,為杜絕事故的發生及教育其本人,應給予必要的處罰,為此,特制定本制度。一、 設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1、各地區2、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由財務部門設立單獨賬戶,專項管理。基金來自實施安全生產執罰條例對項目部執罰的罰款。2、各項目部同樣設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由項目部財務部門單獨立賬,專項管理。基金來自對全生產執罰條例中的通用執罰條款、工種執罰條款及對分包單位的專項設備設施執罰條款的罰款。3、安全生產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地區公司、項目部對由財務部門的罰款實行單列管理,用于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及獎勵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先進集體或個人(如月度檢評中的先進項目部、班組,預防和制止事故發生的個人,提出對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等)、改善安全生產的設置設施、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等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有緊密聯系的項3、目。4、地區公司及項目部對各自的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的使用有審批權。由用款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地區公司經質安主管、經理、總監三級審批;項目部經質安主管、項目經理、隊長三級審批。5、財務部門根據處罰通知書(罰單)對相應單位或班組進行扣罰,扣罰后將罰款劃入專項基金內,并將處罰款單交回被扣單位或班組長。6、全公司采用統一罰款單。地區公司及項目部指定專人(專管員)管理。在領用及回收時作出記錄。于每月5日前,由專管員回收持執罰單的各執罰人員開出的罰款單,統計出上月開出罰款單的數量及金額,集中送交財務部門扣款。財務部門將該筆款項劃入基金賬戶。專管員定期與財務核對賬目。7、項目部向地區公司交納的罰款、地區公司向4、總部交納的罰款,可通過財務部門從專項基金中劃賬支付。二、 獎勵制度1、在月度安全檢查評比中,按項目部總數的1015獎勵13名。獎金額度由各地區公司根據安全管理基金結存情況決定。原則上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1000元。2、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或個人,視其貢獻大小,由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審批后給予300元1000元的獎勵,對及時制止重大事故發生作出特殊貢獻者,可視情節增加獎勵幅度。3、年終總結時,由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根據安全管理情況,作出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獎勵方案,報總辦審批后報送總部質安監督管理中心備條。三、處罰制度1、執罰方式(1)、各級成立安全生產監督執罰小組總5、部、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項目部分別成立安全生產監督執罰小組,由各級安全主管任組長,成員由質安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組成,報上一級管理部門備案。(2)、實行層級執罰總部質安監督管理中心對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進行執罰;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對項目部、分包單位執罰; 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班組及管理人員進行執罰;分包單位及班組長對組員進行執罰。 2、執罰辦法1、分包單位、班組長按通用執罰條款及工種執罰條款對所管核的人員,按執罰條例實際發生數量進行處罰。自行制作執罰單。2、項目部按通用執罰條款及工種執罰條款處罰違章工人隸屬的班組長,按通用執罰條款、工種執罰條款及專項設備設施執罰條款處罰負違章責任的6、分包單位。采用統一罰款單。3、地區公司視現場的違章情況,按通用執罰條款、工種執罰條款及專項設備設施執罰條款,現場凡有有個人、班組或單位發生違章行為,綜合處罰有違章行為的項目部。采用統一罰款單。4、總部視現場的違章情況,按通用執罰條款、工種執罰條款及專項設備設施執罰條款,現場凡有有個人、班組或單位發生違章行為的項目部,處罰地區公司質安監督管理中心。采用統一罰款單。5、在月度安全檢查評比中,排名末位者,第一次罰款3000元,第二次罰款4000元,余類推。四、 安全生產執罰條例1、通用執罰條款 (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1-1條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者;第1-2條 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光7、腳和打赤膊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者;第1-3條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帶者; 第1-4條 攀扶排柵上落者;第1-5條 違章乘坐吊籠上落者;第1-6條 未關閉層間閘門即命令駕駛員啟動吊籠者;駕駛員未確認層間閘門已關閉即啟動吊籠者;第1-7條 無特殊工種操作證進行特殊工種(電工、焊工、機駕員、架子工、司機等)作業者;第1-8條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施工現場者;第1-9條 在宿舍區內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者;第1-10條 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者;第1-11條 在施工現場生產作業區域內吸煙者(指定吸煙區除外);第1-12條 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內賭博、酗酒、打架、斗毆、賣淫8、嫖娼者(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第1-13條 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內隨地大小便者;第1-14條 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內隨意亂拄亂接電源電器、牽拉電線、接燈頭、插座者;第1-15條 在民工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棒燒水;使用大于60瓦的燈泡;使用煤油爐、煤氣爐者;第1-16條 在供電線路上晾曬衣物者;第1-17條 生活垃圾、剩飯、剩菜未按規定扔到指定地點者;第1-18條 高空擲物者(含建筑垃圾從電梯井口及預留洞口倒下);第1-19條 擅自拆除“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者;第1-20條 因工作需要臨時拆除安全網而事后不恢復防護造成隱患者;第1-21條 酒后上班者;2、按工種執罰條款【1】電工(每條、9、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1-1條 未正確采用三相五線供電系統者;第2-1-2條 固定式分配電箱未作重復接地者;第2-1-3條 專用保護零線未敷設到用電設備者; 第2-1-4條 配電箱、開關箱前面堆放雜物影響操作者;第2-1-5條 漏電保護開關失靈者;第2-1-6條 照明設備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者;第2-1-7條 保險絲不按規定使用者; 第1-1-8條 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級別電壓者;笫2-1-9條 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或包扎不嚴者;第2-1-10條 電線沒從電箱底部引出者。第2-1-11條 不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者;第2-1-12條 帶電作業者。 【2】焊工(電焊、氣焊)(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10、0元)第2-2-1條 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間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又無隔離措施者;第2-2-2條 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氣瓶與氧氣瓶同放一處者;第2-2-3條 不穿戴勞保用品(手套、防護眼鏡、面罩)作業者;第2-2-4條 未經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進行作業者;第2-2-5條 在帶壓力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設備上施焊者;第2-2-6條 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不作可靠接地者;第2-2-7條 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向容器內輸入氧氣者;第2-2-8條 在更換場地移動焊線時,不切斷電源、用手持焊線(連接膠管白焊槍)爬梯登高者;第2-2-9條 高空焊接或切割時,不佩戴安全帶者;第2-2-10條 在工11、作結束時,不切斷焊機電源、不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者。【3】架子工(每人、每條、每資處罰100元)第2-3-1條 未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者;第2-3-2條 高處作業不佩戴安全帶者;第2-3-3條 在腳手架上超荷堆放構配件材料者;第2-3-4條 用投扔的方法將鋼管、扣件等材料下擲者;第2-3-5條 在離開作業崗位時,留有未固定的構件者;第2-3-6條 酒后上班者。【4】木工(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4-1條 無人操作時不切斷電源者;第2-4-2條 在4m以上高空作業時,不佩戴安全帶者;第2-4-3條 在腳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者;第2-4-4條 在作業時吸煙或動火者;第2-4-512、條 混凝土板上的預留洞,在拆除模板后未立即將洞口按規范蓋好者;第2-4-6條 使用腐朽、劈裂的材料造成隱患者;第2-4-7條 對支模不作嚴格檢查,發現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不及時修復者;第2-4-8條 在設4m以上的立柱模板,不搭設工作平臺,立柱四周沒頂牢措施者;第2-4-9條 利用拉桿、支撐攀登者;第2-4-10條 拆除模板時,采用硬砸或大面積整體剝落者;第2-4-11條 拆除模板時,留下松動或懸掛的模板者;第2-4-12條 使用有裂口的鋸片、螺絲未上緊、鋸盤沒有護罩、沒有安全防護擋板者;第2-4-13條 操作時,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手臂跨過鋸片者;第2-4-14條 將超過鋸片半徑的材料,在13、鋸木機上加工者; 【5】鋼筋工(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5-1條 切斷小于30的鋼筋,不采用鉗子夾牢,而是用手把扶者;第2-5-2條 在高空、深坑綁扎鋼筋和安裝骨架,不搭設腳手架和馬道;整體柱在4m以上,不搭設工作平臺者;第2-5-3條 在鋼筋骨架上站立和攀登骨架上落者;第2-5-4條 綁扎高層建筑物的圈梁、挑檐、外墻、柱邊鋼筋,沒有外掛架或妥全網等安全防護及不佩戴安全帶者;第2-5-5條 冷拉卷揚機前不設防護擋板者,操作時不站在防護擋板后面者;第2-5-6條 切斷鋼筋時,手與刀口距離少于15,活動刀片前進時進行送料者;第2-5-7條 機械運轉中,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斷頭和雜物;第14、2-5-8條 鋼筋機械作業后不拉閘切斷電源者;【6】混凝土工(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6-1條 用井字架運送斗車時,將斗車把伸出籠外者;第2-6-2條 澆筑框架、梁、欄混凝土,不搭設操作臺,而直接站在模板上或支撐上操作者;第2-6-3條 使用振動棒、平板振動器不穿絕緣膠鞋者。第2-6-4條 使用電線有破皮漏電的振動棒、平板振動器者;【7】瓦工(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7-1條 腳手架上放磚的高度超過單行、三層側磚者;第2-7-2條 墻身砌體高度超過1.2m時,不搭設腳手架而謎續砌筑者;第2-7-3條 墻身砌體高度在一層以上或超過4m時,采用里腳手架不支搭 一道固定的安全網和15、同時設一道隨層高度提升的安全網、安全網離作業層高度又超過4m者;采用外腳手架時,不增設防護攔桿者;第2-7-4條 站在無綁扎的探頭板上操作者;第2-7-5條 站在磚頂上進行砌筑、劃線(勾縫)、清掃墻面、抹面和檢查大角垂直等工作者;第2-7-6條 在磚墻上行走者;第2-7-7條 在同一豎直面上下交叉作業時,不設置安全隔板,下方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者;第2-7-8條 工作完畢不將腳手板和磚墻上占刁碎磚、灰槳清掃干凈者;第2-7-9條 隨意亂丟亂擲碎料、雜物、工具者;第2-7-10條 從磚垛上取磚時,不按規定先取高處后取低處者;第2-7-11條 在屋面坡度大于25作業時,沒有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者;第216、-7-12條 在桁條、瓦條上行走者;第2-7-13條 站在石棉瓦上操作和行走者。【8】塔吊司機(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8-1條 超負荷運輸者;第2-8-2條 不符合吊運要求強行吊運者;【9】人貨兩用梯司機(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9-1條 駕駛員未確認層間閘門已關閉即啟動吊籠者;第2-9-2條 超負荷運輸者;第2-9-3條 不符合運送要求強行運送者;【10】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司機(每條、每人、每次罰款50元)第2-10-1條 超負荷運輸者;第2-10-2條 駕駛員未確認層間閘門已關閉即啟動吊籠者;第2-10-3條 不符合運送要求強行運送者; 未列入本執罰條例的工17、種,按“統表”所列安全操作規程對照,違反任何一條,均罰款50元。3、專項設備、設施執罰條款(每條罰款1000元)本項處罰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分清責任后,處罰責任單位或個人。被處罰的對象為:項目部、分包(承建)單位、項目經理、項目質安組、主管施工(棟號主管)、機電管理人員、工班、負分管責任的管理人員。受處罰后,應立即按整改期限改正,到期未整改合格者,可繼續處罰,直至整改合格為止。【1】腳手架(外排柵)第3-1-1條 無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擅自搭設者;第3-1-2條 搭設高度超過50m沒有設計計算書者;第3-1-3條 每10延長米立桿缺少底座、墊木、無掃地桿者;第3-1-4條 排18、柵的搭設高度(含掛安全網)跟不上施工進度者;第3-1-5條 腳手板不滿鋪、材質不符合要求、有探頭板存在者;第3-1-6條 立桿基礎、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的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者;第3-1-7條 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者;第3-1-8條 搭設完畢或加層后未辦理驗收手續即擅自投入使用者;【2】基坑支護第3-2-1、無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擅自施工者;【3】模板第3-3-1、無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擅自施工者;【4】“四口”、“五臨邊”第3-4-1條 對“四口”不進行防護或防護不嚴者;第3-4-2條 對“五臨邊”不進行防護或防護不嚴者;【5】施工用電第3-5-1條19、 無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擅自搭設者;第3-5-2條 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設施者;第3-5-3條 未采用TNS三相五線供電系統者;第3-5-4條 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者;第3-5-5條 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者;第3-5-6條 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代替五芯電纜者;【6】鋼井架第3-6-1條 使用國家、省、市禁止使用的淘汰型鋼井架或沒有生產許可證、合格證的鋼井架者;第3-6-2條 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取得準用證便投入使用者;第3-6-3條 使用無安全停靠裝置的吊籠者;第3-6-4條 無防沖頂(超高限位)裝置者;第3-6-5條 纜風繩的架設不符合規范者;第20、3-6-7條 使用巳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者;第3-6-8條 無層間閘門或層間閘門失效后未及時修復者;第3-6-9條 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攔或防護不嚴者;第3-6-10條 駕駛室未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吊籠運行情況者;【7】施工機具第3-7-1條 施工機具安裝后未辦理驗收合格手續投入使用者;第3-7-2條 施工機具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投入使用者;第3-7-3條 傳動部位未作防護裝置者;第3-7-4條 使用平刨和園盤鋸合用一臺電動機多功能木工機具者;笫3-7-5條 鋼筋冷拉作業區及對焊作業區無防護措施者;第3-7-6條 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間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又無隔離措施者;第3-7-7條 打樁機械無超高限位裝置者。【8】消防第3-8-1條 未按規定配足消防器材;第3-8-2條 樓高24米以上的建筑物,消防用水未能同步到位;第3-8-3條 使用過期ABC、CO2 滅火器;第3-8-4條 在高空焊接或切割時,焊接周圍(如下方)沒有防火措施,且沒有專人監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