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工程臨時用電及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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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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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工程臨時用電及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公司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術語和定義 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2、求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空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空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 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3、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4、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5、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各使用液化氣和氧氣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液化氣、氧氣管道、容器,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部門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 動火作業6、前,動火單位應通知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7、行監測。 5.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6 職責要求 6.1動火作業負責人 負責到安全生產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6.2動火人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8、的落實情況。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6.3監護人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9、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按考核細則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動火證的管理 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10、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7.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動火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罰款50元;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設備專責、生產廠長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生產部長、車間安全11、管理人員負責。 8考核 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9禁火區分類 特殊禁火區: 1、煤氣車間、煤氣站內所有設備及距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儲油罐內及距罐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物資庫房、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及距庫5米內的場所,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 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一級禁火區: 1、距煤氣站5米之外至1512、米之內的場所。 2、距儲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物資庫房、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米以外、10米之內的場所。 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 二級禁火區: 1、物資庫房、氧氣庫、成品庫、乙炔庫5米外10米內的場所。 2、變電站、各車間配電室。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第四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一) 在運行的生產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二)臨時用電13、由用電單位持電工作業操作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第八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第十一條14、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一)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二)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三)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四) 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15、板等措施。(五)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六)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七)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部門有權予以停止供電。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第十七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