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工程質量問責及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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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798170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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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工程質量問責及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健全項目部管理人員監督機制,強化領導干部工作責任心,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忠于職守,減少或杜絕各類失職行為,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結合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完善獎懲機制,做好績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項目履約風險的有效措施。項目管理的實踐證明,科學完善的績效考評機制既能夠發揮過程監督的作用,又能夠調動項目全體員工的主觀能動性與管理意識,為企業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將主要指標的2、完成與項目管理者個人收入掛鉤,充分調動項目管理者和參與者的積極性。對在施工過程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重獎,對施工中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人員進行重罰,由此形成“千斤重擔眾人挑,人人頭上有指標”的工作局面,使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貫穿于工程項目履約風險。制定嚴格、細致的質量獎罰制度,完善工程質量的激勵約束機制。貫徹“精神獎勵與物資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貢獻大小實施獎勵,杜絕平均分配,嚴禁質量獎金挪作它用。根據現場施工質量情況,給以不同的處罰和獎勵。質量處罰以教育和預防為主。根據質量事故的等級,對不同質量責任人進行不同程度的經濟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二3、條 問責制度釋義問責制度是指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由于失職(不作為、不當作為或亂作為)或違法違紀,導致工作失誤,用人失察、經濟損失、勞動糾紛和質量、安全、環境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損害項目部和員工合法權益或者損害企業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責任的一種制度。第三條 適用范圍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項目生產經理、工程部長;項目部各部門及各施工隊伍,發生失職、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必須追究責任的,適用本制度。第四條 追究責任原則堅持實事求是、“誰主管,誰負責”和“事故(問題)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批評教育不4、放過”的原則,對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有嚴重過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領導干部追究相應責任。第五條 追究責任方式一、自我問責:主動檢討、道謙、請求組織處理、請求辭職等。二、組織問責:由項目部相關領導小組進行查處,或交由公司查處。第六條 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及程序1、處理方式(1)主要處理方式責令書面檢查、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調職、降職、撤職、留用查看、解除勞動合同。(2)輔助處理方式部分或全額賠償損失。主要處理方式只可以選擇一種;輔助處理方式配合主要處理方式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2、處理程序責任事件發生后,由項目部各相關責任人發出問責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部作出書面說明。據此,由項目部牽5、頭,會同項目部相關領導小組進行調查、核實后,出具調查報告,依據事件事實和影響,按照該制度的相關條款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其管理權限,分別由項目部或公司作出處理決定。第七條 經濟損失責任界定一、因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上的為重大責任;二、因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的,為嚴重責任;三、因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為較重責任;四、因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為一般責任;第八條 安全事故責任界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確定的等級界定;一級事故為重大責任、二級事故為嚴重責任、三級事故為較重責任、四級事故為6、一般責任。第九條質量事故責任界定一、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返工費用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責任;二、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返工費用金額在5萬元以下2萬元的,為嚴重責任;三、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返工費用金額在2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為較重責任;四、造成返工費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為一般責任。第十條 其他事故責任界定一、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為重大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游行、靜坐、到自治區甚至中央群體上訪、被新聞媒體曝光報道、公司被記入不良行為名冊或被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等)二、事故(問題)在社會上成不良影響的 ,為嚴重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多次到當地行政部門或政府投訴、上訪、被當地報紙點名報7、道、或被當地主管部門、上級領導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等);第十一條 如發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外的 其他責任事故,參照上述條款界定。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一、負重大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留用察看;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50%-100%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50%的賠償。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二、負嚴重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40%-100%的賠償. 對次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降職,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40%8、以下的賠償。三、負較重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降職。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降職。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30%-100%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30%以下的賠償。四、對負較重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調職處分。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20%-100%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責令書面檢查直至行政警告處分,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20%以下的賠償。第十三條 對設備、材料、周轉材料等管理不嚴,發生丟失、被盜現象的,責令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并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造成本次經濟損失60%的賠償,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丟失、被盜物資價值5倍以下的經濟處罰。第十四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阻礙、干涉調查處理、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問題對象,參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重從嚴處理。第十五條 所有問責事件在查處終結后,應書面形式上報公司。第十六條 獎勵形式一、對員工個人:大會表揚;獎金獎勵;二、對專業分包單位:大會表揚申請集團公司表揚、備案三、對各施工隊伍通報表揚申請集團公司表揚、金牌勞務隊稱號第十七條 項目部負責追究情況的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第三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項目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