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施工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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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8420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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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施工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嚴格管理標段施工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企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及鐵路隧道工程施工技術安全規程規定,結合本標段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爆炸物品,是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起爆劑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條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2、,對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分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現行關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標段范圍內的工程爆破施工。第二章 爆破器材及人員的管理第五條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制度,包括人員崗位職責、爆炸物品出入庫的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登記、交接班、安全責任等制度。臺帳要清晰記錄火工品數量、品名,領用、使用、回庫等相關情況,手續齊備,帳物相符,必要時要與地方民爆公司或公3、安機關核對臺賬,確保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丟失,杜絕因爆炸物資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第六條 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作負責人、參加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爆破班、組長)全部經過公安部門的爆破安全技術培訓,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規則,并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選派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并經過公安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員工擔任臨時爆炸物品的保管員和看守員。嚴禁選用老弱病殘和協作隊伍人員擔任看守工作。第八條 本標段爆炸物品庫房使用當地民爆公司炸藥庫,施工現場不設爆炸物品庫房。爆炸物品由有資質的民爆公司根據工程需要適時配送。涉及使用爆炸物4、品的分部要嚴格審查民爆公司的資格證書、營業許可證等資料,選用符合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民爆公司。第九條 爆炸物品領用、使用、回庫必須2人以上共同確認。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要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臨時存放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第十條 要定期對爆破員、帶班人員、作業隊長、倉管員、看守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法制教育并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第十一條 嚴禁隨意存放或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施工需要,且又遠離爆炸物品倉庫的施工工點,經在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5、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作業班組或個人保存。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采購與運輸第十二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單位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鐵路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的采購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當地公安部門的規定,經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私自購買爆6、炸物。第十五條 爆炸物品由民爆公司爆破物品運輸車依據現場進度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分部要督促民爆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并運輸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爆炸物品運達交貨地點后,負責運輸的人員與收貨方要辦理交接驗收、簽字確認手續。發現短缺、丟失或被盜現象,要在驗收簽字時記錄清楚,明確責任,并報告有關部門。第十七條 爆破材料向隧道內的裝卸、運輸管理規定1、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在帶蓋的專用容器內分別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相隔5M以上。2、用人工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并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7、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3、用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放火罩,運送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兩層。4、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在專用、帶蓋的木制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第十八條 在隧道內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做到:1、必須事先通知沿途作業人員疏通道路,除運送目的地外沿途高臺作業一律停止,并要妥善處理頂板。2、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3、運送電雷管時,應裝入絕緣箱內。4、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8、爆破器材。5、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運送爆破器材。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發放、領運、清退及銷毀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填寫爆破物品領用申請表,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庫房(臨時存放點)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相關臺帳,并由領取人員簽字。第二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轉讓、轉借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條 爆炸物品使用前后認真執行檢審制度,加強對管庫員、爆破現場有關人員的檢查,防止爆炸物品流失。第二十二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9、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分部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第二十三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及時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第二十四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所屬本單位其它工點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分部使用的協作隊伍保管、使用。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點和撤除臨時點。撤點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當地10、公安機關存檔。第二十七條 爆破材料清退是在當班爆破工作完畢后,將當班炸藥雷管實際使用量由爆破工核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在相關臺賬上登記、簽字。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由當班班長簽字,余量由爆破工當班全部退回火藥庫,不得放到其他地點。第二十八條 爆破材料實行批號管理,要遵循先進先發的原則,保質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使用。電雷管應專人專號發放使用,未經電阻檢查、檢查不合格或無編號的,不準發放使用。第二十九條 領到爆破器材后,必須直接送至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第三十條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必須持11、有說明爆炸物品的使用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第三十一條 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訓結業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所在單位要定期考核,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其爆破員作業證,停止其從事爆破作業的資格。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機關。第三十二條 爆破器材在隧道工作地點的管理規定:1、臨時存放地必須在爆破警戒線之外的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做到:火藥、雷管分別裝到由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箱內加鎖,由放炮工隨身攜帶鑰匙。雷管箱12、與火藥箱必須分地放臵,相距不小于20M。2、放炮母線由里向外敷設,長度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多頭放炮時,必須隨放隨接,以免誤接誤放。3、發爆器把手、鑰匙和電力發爆器的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不到發爆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發爆接線盒內。發爆后,必須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拔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4、裝引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按操作要求操作。第三十三條 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爆破作業要有專人負責指揮;要在安全邊界設置警戒哨和警戒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第三十四13、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居民區、交通道路、地面構筑物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分部應將爆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項目經理部技術部審批,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第三十五條 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退庫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負責人批準,本人簽字,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班退庫,并辦理退庫手續。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督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及分部安質部要密切配合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依法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各級安質部的主要職責是:1、配合施工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作好爆破器材辦理證件、購買、運輸、加工、銷毀、審查考核看管人員等14、項工作; 2、檢查督促下屬部門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3、檢查分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的法制、安全教育;4、對爆炸物品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報廢等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在運輸、儲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按照項目經理部有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情節較為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列、爆炸安全規程、鐵路隧道工程施工技術安全規程條文及屬地公安機關規定有沖突的,按以上有關條文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各分部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列、爆炸安全規程、鐵路隧道工程施工技術安全規程及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