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98674
2023-11-14
6頁
18.92KB
1、建設公司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決定(政發200885號)文件精神,切實抓好安全生產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項目部管段工程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項目部管段內工程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二章2、重大隱患認定第三條重大隱患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高、整改難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安全事故隱患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隱患。第四條重大風險因素判定準則:風險因素的風險級別為3級及3級以上(D大于等于70分)以上時,該風險因素為重大風險因素;風險評價小組認為應列入重大風險因素的因素;本年度發生傷亡事故的風險因素等。第三章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制度.下載可編輯.第五條隧道施工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經理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負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3、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重大隱患,按照定隱患、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限期整改。(二)安全總監負責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對本工程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公司及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研究決定。(三)項目經理負責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復查驗收,銷號管理。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并將復查驗收結果報公司及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備案。(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隱患的上報工作。(五)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第六條安全部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報等工作。(一)安全部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4、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每月25日前將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展情況匯總后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24小時內上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掛牌督辦、驗收銷號、匯總上報、分析建檔等情況進行通報。(三)對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匯總分析,督促或指導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并每月進行通報。第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管理部門下達掛牌督辦xx;(二)被掛牌督辦單位按照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督辦或整改;(三)管理部門負責跟蹤督辦;.下載可編輯.(四)整改結束,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向管理部門提出銷號的書面申請;(五)管理部門應當5、核查整改情況,合格的應當予以銷號。第八條掛牌督辦xx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二)掛牌督辦內容;(三)整改要求;(四)整改期限。第九條重大隱患報告和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一)重大隱患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2.隱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及分類。3.隱患的治理方案。(二)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xx和應急預案。第十條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必須在隧道洞口或作業人員出入較集中的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發6、揮警示作用。其內容包括: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應急預案、治理責任部門、督辦責任部門、治理進展情況等。第十一條重大隱患管理臺帳應包括單位、編號、分類、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牽頭部門、督辦部門、發現日期、整改時限、實際.下載可編輯.完成整改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等。重大隱患的檔案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保存期限為三年。第十二條重大隱患未徹底整改前,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生。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產停建整改;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7、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嚴防發生事故。第十三條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重大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第十四條被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項目部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公司及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驗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第四章責任追究和處罰第十五條未認真履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因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責任,并清理出場。第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高速公路項目部。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xx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