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高速擴能工程傷亡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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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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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高速擴能工程傷亡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一、目的和適用范圍1二、傷亡事故內容及要求1三、事故分類1四、事故報告2五、事故調查處理3一、 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規范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維護項目施工生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各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督促責任部門、責任隊伍責任班組和責任者吸取教訓,積極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發生傷亡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分部、各項目隊及其各勞務施工班組。二、傷亡事故內容及要求 本制度2、所稱傷亡事故系指: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有關的,違反勞動者意愿的人身傷害。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依法辦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 項目部安質部是對其管內傷亡事故進行定性、定責的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界定的權限認真履行職責,并須接受上級安全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事故分類1、事故類別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傷害;坍塌;其他傷害(扎傷劃傷、車輛傷害、爆破、提升傷害、中毒窒息等)。2、事故原因、違反3、操作規程;、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其他。3、傷害程度及事故等級(1)、傷害程度、輕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致使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其事故上海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個工作日至299個工作日。、重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殘缺或某些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致使人體長期存在功能性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其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300個工作日至6000個工作日。重傷的界定執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和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19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死亡。其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按6000工作日計算4、。(2)、事故等級輕傷事故一次事故中只發生人員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輕、重傷)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構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急性中毒事故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大量進入人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處理,甚至死亡的事故。多人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傷3人或負傷5人及以上的事故。四、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自然狀況,采取的應急措施,調查5、善后組織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報告可采用電話、傳真、電報或其他快速辦法。 2、事故報告程序 (1)、發生輕傷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報告項目部;項目部必須3日內逐級對口報至集團公司安全、工會和有關業務部門。 (2)、發生重傷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逐級報告項目部;項目部必須24小時內逐級對口報至集團公司安全、工會和有關業務部門。 (3)、發生死亡事故、多人傷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別重大事故后,發生事故的分部必須立即用快速辦法報告,項目部于10小時內口報至集團公司安全、工會、公安、監察、社保等有關業務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安全部門于發生6、死亡或多人傷亡事故或特別重大事故后12小時內,報告工程總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還須同時報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4)、發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須立即逐級對口報至集團公司安全、工會和有關業務部門。項目部所屬范圍內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照要求直接報告集團公司安全有關部門。 3、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者發現者等有關人員應該保護事故現場,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繼續擴大。未經事故調查組確認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變事故現場的原貌、消除相關痕跡、移動相關物證或改變其原樣。為搶救傷員極品恢復生產必須改變事故現場原貌或移動物證時,應做好標記,采取攝像、繪圖等方7、法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專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等。 4、凡各分部、各部門管內施工生產區域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不論原因、責任及傷亡人員歸屬如何,都必須執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者隱瞞不報。5、各部門都要建立傷亡事故報告登記簿(見附表),并詳實填記、妥善保存。五、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調查組組成 (1)、輕重傷事故,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上級安全部門派員參加。 (2)、死亡事故,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集團公司派員參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任組長8、,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或與事故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會同工程總公司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特別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傷亡時,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組的基本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設施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 (2)、判斷事故的性質、責任; (3)、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指明應當吸取的教訓,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議,事故調查組成員如有不同意見,請其本人署名表達具體內容; (5)、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附簽章的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3、事9、故批復結案 (1)輕傷事故,分部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形成附有詳實證明材料的事故調查報告送項目部,由項目部安全部門提出定性定責意見,認定責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3日內由項目經理主持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議做出處理決定,會后5日內形成輕傷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報送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召集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由安全部門主稿辦理批復。發生事故的單位或者部門接到事故批復后,在規定的結案時間內將結案材料復制件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 (2)、重傷事故,發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形成附有詳實證明材料的事故調查報告送項目部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提出定性定責意見,認定為責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5日內由項目經10、理主持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議做出處理決定,會后5日內形成重傷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報送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召集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由安全部門主稿辦理批復。 (3)、死亡事故,事故發生后由項目部于30日內形成附有詳實證明材料的事故調查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待集團公司認定為責任事故后,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議(通知集團公司安全、工會和有關部門參加)做出處理決定,會后15內形成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報送集團公司。 (4)、重大傷亡事故,由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或與事故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聯合11、調查組,會同工程總公司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特別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傷亡時,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事故調查報告所附證明材料 (1)、事故現場圖示、照片(物證和傷亡人員全身及受傷害部位)和必要的錄像材料。 (2)、公安部門的勘察記錄和鑒定、認定材料。 (3)、相關當事人的筆述或筆錄。 (4)、縣級及以上醫療部門出據的正式傷情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和相關病例等原始記錄的復印件。 (5)、相關當事人的工作履歷、任職資質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及考試考核的有關資料。 (6)、發生事故時有關的計劃安排、工藝條件、操12、作情況、設計資料及相關的證明、證書記錄等復印件。 (7)、相關的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8)、其他相關材料。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過程中,如果傷亡事故等級出現升級,須相應調整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和程序。根據事故發生的清潔、造成的影響或工作需要等,各級安委會可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對事故的提及分析、擴大召開事故處理會議。 6、傷亡事故涉及2個及以上單位、對定性定責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安全部門裁定。下級單位對事故調查組或者上級管理部門的認定有異議時,可以提請復議或越級向上反映;上級安全部門發現下級安全部門對事故定性定責不準或處理不當,有權予以糾正。 7、召開責任重大死亡事故處理會議的基本程13、序是: (1)、項目部向集團公司匯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向集團公司提報。召開會議的建議方案,集團公司同意后主稿會議通知;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對責任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處罰、處分主導意見。 (2)、集團公司安委會逐人召集預備會議,確定成立事故處理委員會并擔任主任委員;討論通過會議議程。 (3)、事故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正式會議。 、宣布事故處理委員會名單。 、集團公司安全部門通報事故調查、分析情況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認定結果。 、大會進一步調查分析發言。 、休會;事故處理委員會開會,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大會復會,宣布處理意見。 、事故責任單位或部門表態。 、事故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做會議總14、結發言。 責任死亡及以下事故的事故處理會議,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8、事故結案時限要求:輕傷事故30天;重傷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必須提前報經上級同意。9、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后,須將有關材料完備歸檔。 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歸檔材料包括: (1)、對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的批復; (2)、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 (3)、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 (4)、事故現場圖示、照片(物證和傷亡人員全身及受傷害部分)和必要的錄像資料; (5)、公安部門的勘察記錄和鑒定、認定材料; (6)、相關當事人的筆述或筆錄; (7)、縣級及15、以上醫療部門出據的正式傷情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和相關病歷等原始記錄的復印件; (8)、發生事故時有關的計劃安排、工藝條件、操作情況、涉及資料及相關的證明、證書記錄等復印件; (9)、相關的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10)、加蓋安全主管部門簽章的傷亡事故登記表; (11)、逐級報送的企業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2)、按照國家標準GB6721-86核計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13)、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建議采取的防范措施; (14)、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罰、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5)、由本人塹長并注明的工作單位、職務、制成的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事故處理會議簽到簿; (16)、其他相關材料。 10、其他事故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多人傷亡事故或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事故,分別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進行報告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