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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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799036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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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廉潔自律管理制度 為促進公司依法經營、員工廉潔從業,保障公司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原則 第一條公司全體人員務必認真遵守、學習、宣傳廉潔自律制度,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講原則、守法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則,廉潔自律。 第二條公司審計監察部門是公司廉潔自律最高管理部門,負責廉潔自律制度的制定、培訓和違反本制度的調查、取證、接受復議和發布最終處理結果。 第三條各部門經理(總2、監)是本部門廉潔自律的第一責任人,對廉潔自律負總責,對本部門內員工和業務單位(人員)發生的違規問題,要及時向審計監察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縱容包庇。 第四條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管理制度并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自覺接受監督,自覺履行監督義務,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和事給予勸阻,勸阻不成功的應向公司舉報。 第二章廉潔紀律禁止性要求 第五條全體員工要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自覺拒絕并杜絕公司以下禁止性規定: (一)行賄或介紹賄賂。 (二)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禮品、禮金、信用卡或有價證券。 (三)在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和辦理有關手續過程中,吃、拿、卡、要及報銷個人開支3、。在公司業務、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提供信息、情報,伙同他人私下串通,直接或間接參與工程承包、建材招投標等活動,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和好處。 (五)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不按國家標準規范和有關政策嚴格把關,有意隱瞞事實或放松監督管理,降低標準送人情。 (六)不按原則、制度辦事,不認真履行職責,該批的不批,不該批的濫批;該查的不查,查了的不處理。 (七)利用工作之便,向企業推銷、指定或強行攤派建筑材料設備,從中收取回扣、好處費。 (八)私自接受其他企業、個人提供的各種獎勵和贊助;利用開會、考察工作等時機,接受邀請企業4、的高檔宴請和貴重禮品。 (九)私事公辦,偽造票據,在單位報銷各種費用。 (十)在項目建設、物資、設備采購等工作中,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變相接受回扣和好處費。 (十一)接受或者索取關聯企業、潛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宴請、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高消費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二)公司員工不準從事、接受和提供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三)其它以權謀私行為。 第六條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和采購人員廉潔自律,不得違反公司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干預或插手采購、銷售、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二)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變更工程設計、施工單5、位、設備供應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資采購事項。 (三)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決定本部門及下屬人員的聘用、獎勵、晉升和處罰事項,或擅自決定部門成員薪酬和福利待遇,濫發補貼。 (四)找借口弄虛作假簽證人工費、機械臺班費、超付或大額現金支付勞務隊伍、設備、材料商各種款項。 第三章罰則 第七條對違反公司廉潔自律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員工視情節輕重處于以下一種或兩種以上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行政記過; (三)撤職或降職; (四)開除; (五)可追加罰沒違紀所得金額1.2倍經濟處理; (六)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八條對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采購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罰標準: (一)工程技術6、與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向供應商索取、接受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的財物、宴請及娛樂活動安排,發現一次扣發500元工資,二次扣發1000元工資,三次給予開除。 (二)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采購人員要求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接受有償服務,或向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報銷個人費用,一經發現核實按獲取費用的20倍進行經濟處罰,等價超過500元人民幣給予開除,情節嚴重者(等價超過5000元人民幣)追究法律責任。 (三)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對索取、受賄知情不報、包庇者給予個人經濟處罰5000元人民幣,部門負責人降職、降薪、罰款直至開除。 (四)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參、采購人員加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支付的高消費娛樂;變相的其它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行為;一經發現辭退。 第九條舉報人須對所舉報事項真實性負責,嚴禁虛構檢舉事項,一經查實對檢舉人從嚴處理。 第四章獎勵 第十條公司設立廉潔自律舉報電話: 違反廉潔自律舉報專用郵箱: 第十一條公司對索取、受賄檢舉、舉報一經查證屬實者,每次給予1000-5000元人民幣獎金,并替檢舉者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審計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