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工作責任問責內容及方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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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911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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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工作責任問責內容及方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工作責任問責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制,減少和杜絕各類職務失職行為,建立“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創新務實、獎罰分明、和諧高效”的管理機制,有效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工作責任問責制度根據“有職就有責、任職要負責、失職要問責”的原則,對責任問責對象在其管轄的部門、單位在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媒體曝光、企業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2、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三條 責任問責制度堅持下列原則1、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2、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3、 堅持追究過錯與責任相結合,責任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4、 堅持責任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第二章 責任問責對象第四條 責任問責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單位負責人、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執行。第五條 在對問責對象追究責任時,必須對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都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3、章 責任問責的內容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責任追究:(一)違反合同法等法規,在合同(協議、合約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內外勾結、泄漏或竊取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等,造成經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規程等法規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災或盜竊事故的;(三)違反技術規范、標準等法規及公司質量手冊,造成質量事故或投訴的;(四)因失職造成質量事故、安全消防盜竊事故、經濟糾紛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未完成年度經營目標或工作目標的。(六)未嚴格按月度工作計劃、公司領導安排等預定計劃準時開展(完4、成)運輸計劃或工程設計、施工、工程驗收或技術(商務)談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運輸計劃或工程進度的;(七)工作推諉扯皮或遇工作職責交叉的事情推卸責任,對出現的問題不處理也不上報而放任自流,導致貽誤時機或造成經濟或名譽損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八)人力資源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規定,未依法維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引發法律糾紛,造成公司名譽或經濟受損。 (九)、財務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財務制度或私設小金庫、挪用資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據收取資金等情況,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受到政府及主管部門處罰的;(十)工程項目建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政府管理部門處5、罰,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十一)違反公司招標采購辦法,不按規定的程序實施招標和投標,項目招標存在商業賄賂和舞弊行為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十二)、泄露公司經營秘密或標的,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十三)、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定,造成媒體批評的。(十四)、其他需要追責的情況。 第四章 責任問責的方式第七條 責任問責采取下列方式(一)責令書面檢查;(二)通報批評;(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薪、誡勉、撤職等行政處分;(四)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五)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并執行。 6、第五章 責任問責程度的界定第八條 經濟損失責任程度界定為特大級、重大級、嚴重級、一般級四種。(一)下列情況視為特大級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門行政或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或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2、發生生產、消防、盜竊等治安事故或發生同等及以上責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或對事故處置不力,導致后果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3、受到國家級主流媒體批評或跟帖數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或客戶投訴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受國家其它行政部門處罰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4、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7、誤工作目標15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5、人力資源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規定,未依法維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引發群體性(10人及以上)法律糾紛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6、財務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財務制度或私設小金庫、挪用資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據收取資金等情況,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7、違反公司招標采購辦法,不按規定的程序實施招標和投標,項目招標存在商業賄賂和舞弊行為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8、泄露公司經營秘密或標的,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二)下列情況視為重大級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門行政或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或直接與間接8、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2、發生生產、消防、盜竊等治安事故或發生同等及以上責任,致殘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 3、受到省級主流媒體批評或跟帖數量在500人次及以上客或戶投訴3次(口頭、電話、書面)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 4、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10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5、人力資源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規定,未依法維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引發群體性(5人及以上10人以下)法律糾紛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9、6、財務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財務制度或私設小金庫、挪用資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據收取資金等情況,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三)下列情況視為嚴重級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門行政或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或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2、發生生產、消防、盜竊等治安或發生同等及以上責任,受傷1人(休假30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3、受到市級主流媒體批評或跟帖數量在300人次及以上客戶投訴1次(口頭、電話)以及造成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4、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10、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7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5、人力資源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規定,未依法維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引發群體性(3人及以上5人以下)法律糾紛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6、財務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財務制度或私設小金庫、挪用資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據收取資金等情況,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四)下列情況視為一般級1、發生生產、消防、盜竊等治安事故或發生同等及以上責任,受傷1人(休假7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內的;2、受到非主流媒體批評或跟帖11、數量在100人次及以上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內的;3、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3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4、人力資源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規定,未依法維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引發(1人以上3人以下)法律糾紛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第六章 問責責任標準第九條 發生特大級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并分別給予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 發生重大級事故12、的,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并分別給予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第十一條 發生嚴重級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合同。并分別處以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級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處分。并分別處以一次賠償的經濟處罰。第十三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照第九條規定從快從重從嚴查處。第十四條 對設備、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發生失竊偷盜現象的。責令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當事人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全額賠償經濟損失。第七章 問責管理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法務部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監督檢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收集、歸檔工作。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有專項責任追究制度的,按專項制度執行。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