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施工測量檢查復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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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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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施工測量檢查復核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編制說明1.1編制原則為滿足業主、公司及項目部要求,全面貫徹落實精細化管理的管理理念 ,提高測量的管理水平,結合測量隊的現有人員及儀器,對本測量隊的圖紙會審及數據復核、實施方案及作業指導書、人員及儀器安排、文明施工等進行前期策劃,確定管理模式,對各工區測量隊提供指導,為后期項目部或公司對本標段測量隊的考核提供依據。1.2 編制依據1.2.1 業主方、設計方、監理方的相關文件。1.2.2 設計相關圖紙及本工程項目所采用的設計、施工、驗收有效的技術2、標準、規范與有關規定。1.2.3 鐵路客運專線遼寧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測量的工作會議內容。1.2.4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和相關規定。1.2.5 項目部下發的關于測量的相關文件。第二章 執行標準及規范2.1施工測量的主要技術依據:2.1.1鐵路工程測量規范 TB 10101-20092.1.2高速鐵路工程測量規范 TB 10601-20092.1.3精密工程測量規范 GB/T 15314-942.1.4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范 GB/T 12897-20062.1.5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范 GB/T 12898-20092.1.6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 18314-200923、.1.7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 CH/T 2009-20102.1.8工程測量規范 GB 50026-20072.1.9關于進一步規范鐵路工程測量控制網管理工作的通知(鐵建設200920號)第三章 項目概況3.1 基本情況客專TJ-11標全長29.084km。工程主要項目由2座特大橋、1個站場、2段路基、1個箱梁預制梁場組成。路基處還包含5個框架涵,2個旅客通道。箱梁架設共659榀,還有16+24+16m三跨剛構連續梁1處, 32+48+32m三跨連續箱梁1處, 44.5m簡支拱1處。第四章 機構設置及崗位職責4.1機構設置項目部成立精測隊,服從公司和項目部統一管理,負責本4、項目施工范圍內施工生產過程中所要求的各項施工測量工作,應達到能獨立勝任本項目結構物施工測量水平,精測隊人員配備根據項目機構設置及定員定編方案進行配置。測量組織管理圖如下圖:精測隊實行隊長負責制,由公司和工程管理部負責督促和指導。精測隊對每個測量工序應制定工序測量復核辦法,并遵照執行。隊長每月對公司進行測量完成情況匯報,有測量質量問題的,配合公司進行問題源分析,并對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遇到重大技術問題的,需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人給予指導。4.2崗位職責精測隊長崗位職責 4.2.1.1在項目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安排本項目日常具體的測量工作及測量相關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公司質5、量體系的相關程序文件。精測隊長合理安排項目部精測隊所有的人員及儀器,及時傳達業主及項目部相關會議要求,落實精測隊每個工區測量負責人的職責,保持與業主、評估單位、監理以及項目部良好的溝通。 4.2.1.3負責本隊儀器設備的保管、維護及送檢工作,及工程完工后儀器設備的轉運。4.2.1.4負責建立健全本隊測量設備及小型器材臺帳,及時記錄設備修理、校驗情況和性能狀態。4.2.1.5負責本隊的測量安全質量工作。4.2.1.6負責制定測量工序復核辦法。 4.2.1.7完成項目部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精測隊技術負責人崗位職責4.2.2.1精測隊技術負責人負責各個工區所有的圖紙會審及計算數據復核,編寫相關方案、6、作業指導書、技術交底、專項測量方案等。4.2.2.2計算數據經精測隊復核無誤后,精測隊技術負責人負責把計算數據與相關方案、作業指導書、技術交底、專項測量方案一起報公司主管總工程師審核,審核無誤后精測隊技術負責人報請精測隊長后下發各工區實施。4.2.3各工區測量員崗位職責4.2.3.1一工區測量組長牛建剛負責一工區范圍內所有測量內、外業工作,楊斌、鄭陣負責樁基放樣、護筒檢查及剛構連續梁放樣工作,劉冬冬、李晗負責承臺開挖、承臺角點放樣、承臺模板檢查工作,于鵬、范行敏負責墩身角點放樣、墩身模板檢查及墊石放樣工作。4.2.3.二工區測量組長于小航負責二工區范圍內測量內、外業及箱梁架設放樣工作,梅勇、王7、輝負責梁場前期大臨建設放樣及箱梁預制模板檢查工作。4.2.3.三工區測量組長陳碩負責三工區范圍內測量內、外業工作,張貴平、胡建橋負責樁基放樣、護筒檢查、承臺開挖、承臺角點放樣及承臺模板檢查工作,曾海、劉奎負責墩身角點放樣、墩身模板檢查及墊石放樣工作,陳碩、陳潯負責連續梁、簡支拱、伸縮梁、區間路基及框架涵放樣工作。4.2.3.四工區測量組長張萌負責四工區范圍內所有測量內、外業工作,劉丙言、張鋒、童晨浩負責新民北站路基及框架涵放樣工作。4.2.3.孫陽坤、周樂平、張偉負責本標段內所有資料處理工作。第五章 測量復核管理制度5.1施工測量放樣數據必須實行和堅持三級復核制度,即各工區測量組長的復核制度,8、項目部精測隊復核制度,公司復核制度。本標段內各級測量機構負責完成放樣計算資料和控制測量,其成果在使用前應提交公司,由公司組織檢查和復核。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外業記錄和內業資料是否規范,測量方法是否合理,記錄是否真實可靠,記注是否清楚明顯,計算是否正確,簽署是否完善,圖表是否齊全,凡不符合要求的資料必須返工重做。復核的主要內容有復核測站平差方法是否合理成果是否正確有無筆誤對最終實用平差成果進行換算、驗算和反算確保最終成果準確可靠。5.1.1 樁基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2 承臺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9、3 墩身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4 墩身模板檢查及墩身竣工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5 箱梁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6 橋梁附屬工程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7 涵洞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8 路基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9 路基附屬工程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0、1.10 站場工程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1.11 軌道工程放樣數據由工區測量組長復核后,上報精測隊復核,責任人為:精測隊長。5.2施工測量放樣原始記錄數據必須實行和堅持二級復核制度,首先實行現場測量人員對外業原始記錄進行自檢和互查制度,各工區測量組長對外業原始記錄復核制度。5.2.1 所有現場放樣點位及放樣原始記錄由工區測量組長組織人員進行復核,責任人為:工區測量組長。5.2.2 精測隊長組織人員對工程關鍵部位進行復核測量,或各工區測量組長根據現場施工情況上報項目部精測隊進行復核。上報責任人為:各工區測量組長。第六章 控制網復核制度6.1 控制網11、首次復測與加密由公司負責組織。測量施工放樣、沉降觀測、竣工測量、控制網定期復核等測量工作由項目部負責組織。工程開工前,制定貫通測量和控制網復核測量計劃。復測完成后整理測量成果書,測量成果書經公司測量主管部門審批后,形成有效文件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6.2 執行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標準,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測量設計、作業、檢查和驗收,保證各項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6.3 用于測量的圖紙資料應認真研究復核,必要時應做現場核對,確認無誤無疑后,方可使用。抄錄已知數據資料,必須核對,兩人應分別獨立查閱抄錄,并互相核實。 6.4 各種測量的原始觀測記錄(含電子記錄)必須在現場同步做出,嚴禁事后補12、記、補繪、涂改、撕毀;必須使用專業記錄簿逐項記錄測量數據,如有誤可用橫線劃去另起行記錄,記錄中參加人員、設備、日期、地點、天氣、工程地點(部位)等事項應填寫完備、清楚,并有施作人簽字。記錄數據必須真實反映操作過程的實際情況,在通常情況下應有計算結果,并附有相應附圖。 6.5 測量外業工作必須有多余觀測,并構成閉合檢核條件。用GPS RTK進行放樣時,必須在測前、測后進行就近控制點復核檢查,測前、測后都檢查合格后,放樣點才能作為施工依據。6.6 進行臨時轉點時,在轉點上置儀時必須有第三個檢核條件,且檢核合格后方可進行施測。 6.7 測量工作應根據人員和儀器設備狀態選擇施工測量方法。在使用全站儀等13、測量儀器時,必須有誤差監測手段,對各種誤操作必須有查錯功能和糾錯能力。 6.8 重要結構物的定位和放樣,必須堅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進行復核測量,并報請精測隊審核、簽認后執行。6.9 堅持貫徹“未經復測的工程不準開工;上一工序結束,下一道工序未經測量放樣時,不得繼續施工”的原則。 6.10 利用已知點進行引測轉點和工程放樣前,必須堅持先檢測后利用的原則,即已知點檢測無誤或合格后,才能利用,已知點(平面樁、高程樁)的檢核點數及檢核精度應符合相關測量規范、技術文件的規定要求。6.11 儀器對中整平,在一個測站的測量中間至少應檢查一次棱鏡及儀器的對中和整平,以保證棱鏡及儀器的對中整平正確,防止對點錯誤的發生。6.12 測量放樣必須按正式的設計圖紙、文件、修改通知進行。6.13 隨著工程的進展及時測繪、收集、整編竣工資料。6.14 精測隊獨立進行加密的控制點,須報監理站測控中心簽字方能使用。第七章 附則7.1 本制度內容如與集團公司、鐵路總公司、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有沖突時,以上級相關規定為準。7.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