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相關方租賃單位及供應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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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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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相關方租賃單位及供應方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公司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相關方是指在公司內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公司內從事各種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相關方主要包括:(一)項目建設相關方:包括設計、施工、技術交流、地址勘探、設備及施工材料提供、設備檢修維護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非本公司人員及車輛;(二)廠2、內從事生產經營及承包方:包括承包、租賃經營及業務往來人員、車輛、聘用人員,通過廠(庫)區或在廠(庫)區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人員及相關物件;(三)業務往來方:產品自提、原料動力供應、設備材料供貨、檢修維護、檢測等與公司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往來的人員和車輛;(四)檢查、參觀、考察方:外來檢查、參觀、考察人員及車輛等;(五)其它與公司有聯系且有單位接待的人員和車輛。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了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租賃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時,規定了廠內勞務聘用人員、參觀學習及其他商務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第四條 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約定、安全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事項告知、違章處罰等。第五3、條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租賃方及廠區內非本公司人員。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公司所屬單位的行政一把手、子公司的總經理、承包單位的第一承包人或第一經營人為所在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相關方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 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凡與公司簽訂各類合同的承辦單位負責項目所涉及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單位負責其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第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是公司對項目施工方實施綜合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及行業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各類證件和資格審核、組織簽訂合同。按公司管理制度組織引導施工方簽訂各類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對項目施工單位4、實施綜合監管。第九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方廠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對施工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監督管理,對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等工作。第十條 施工所在單位針對施工現場情況,對施工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負責對施工方對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監督落實安全措施和日常監管,并建立相關檔案。第十一條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檢修維護、各類檢測等業務往來單位監管,負責臨時電源審批及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保衛部門負責相關方在廠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5、工作。未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教育、辦理相關入廠手續、無公司業務往來單位人員引導的禁止進入生產區。第十三條 人力管理部門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簽訂監管,督促單位合法使用聘用人員,組織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第十四條 市場開發部負責物資供應、產品自提、設備材料供貨人員和車輛在廠內的安全監管。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廢品回收等其他業務往來單位人員及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其他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外來人員,由各接待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監管。第三章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第十七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種項目時,各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6、件進行確認,內容為:(一)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應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二)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三)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方案是否完善。第十八條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應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第十九條 從事項目建設、維修、安裝等項目的承包方7、,在開工前應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組織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公司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動力部門、施工所在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后,方能開工作業。第二十一條 長期在公司內施工的單位,應根據每次施工項目不同,重新簽訂安全協議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做到:(一)明確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二)明確現場專職安全管理員;(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四)按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到位;(五)承包方對項目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8、全面安全三級教育,并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第二十三條 承包方在作業期間,應做到:(一)現場作業中,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動火、動焊、用電等審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二)承包方進出一級危險點動火、動焊作業和其他危險作業的,應書面向項目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項目管理單位簽字確認后,由施工所在單位按照公司管理制度逐級申請審批,經同意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三)承包方在二級危險點動火、動焊作業和其他危險作業的,書面向施工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四)需使用臨時電源的,應按公司管理制度向生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施工所在單位安排人員連9、接臨時電源線,并負責日常監管。;(五)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六)施工現場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七)施工現場人員應接受公司各級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八)承包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應及時報告公司項目管理單位和安全管理單位;(九)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十)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施工合同,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管理單位開具證明,管理部門將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返還。第10、四章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一)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二)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11、管理職責,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 負責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和其他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分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安全、環境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第五章 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安全要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 聘用單位在與人員簽訂用工合同時,應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將基本情況報公司人力和安全管理部門備檔。第二十九條 公司人力和安全管理部門對其用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 12、聘用單位依據公司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組織對聘用人員,分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建立相關教育檔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與考核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第三十一條 各類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各級安全檢查。第三十二條 各類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勞務人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第六章 供應方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條 物資采購部門負責各供應商及其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第三十四條 物資采購部門與各相關方簽訂13、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五條 凡進入公司的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一)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二)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三)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四)進入公司生產區車輛應遵守廠內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條 相關方在公司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時,業務主管部門應提前告知所在單位和安全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