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項目塔式起重機操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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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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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公司項目塔式起重機操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進行塔吊作業,杜絕各種塔吊作業安全事故及隱患的發生,做到節能降耗、控制成本,特制定本規定。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建設工程股份公司公司司屬各項目現場區域內需用塔吊作業的土建、鋼結構、安裝等工程施工的隊伍。項目動力組應在施工隊伍進場前對其進行交底和簽發。三、項目塔式起重機管理基本制度第一條 每臺塔吊應按項目施工需要配備相應2、的司機、信號工和相應的掛鉤工,其中塔吊司機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于2年,信號工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于1年。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固定,進場后報項目動力組登記備案,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塔吊司機、信號工應持合格有效證件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塔吊駕駛、信號指揮工作。第二條 塔吊司機、信號工、掛鉤工須認真執行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群塔作業方案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第三條 塔吊司機、信號工、掛鉤工禁止酒后作業,并應合理排班,避免疲勞作業。第四條 塔吊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十不吊”準則:1、被吊物體超出本機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吊作業前,信號3、工應根據吊運物資選用相應粗細和長短的吊索繩,吊物重量不得超過鋼絲繩、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載、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應起重量,但不得用過粗的鋼絲繩吊運過輕的物件,避免輕物脫繩。2、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吊2.1禁止用塔吊硬拉硬拽被卡在鋼筋或混凝土中的機具、物料等;2.2現場已澆筑的混凝土而未經完全拆卸的模板須撬松動方可吊運。3、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塔吊作業應保證足夠的照明,如作業區域光線陰暗則不得進行吊運作業。4、指揮信號不清不吊4.1塔司、信號工應加強溝通,語言應明確、精練、清晰;發音盡量標準,語調盡量平和;4.2信號指揮一律使用對講機,一經統一調頻后應鎖定頻率,不得隨意調換。如出現其它4、信號串入,應立即報告項目動力組,經協商后統一調頻;4.3為避免塔吊之間或其它信號相互干擾,信號工在發出信號時應先指明塔吊編號(如指揮1塔起鉤應發出“1塔,起鉤”命令)。5、零散物件無容器、散物捆綁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吊5.1長、短鋼筋或鋼管不能混吊;吊運長鋼筋時,吊點之間的鋼筋不能呈現下弧狀;5.2長、大物資注意綁扎牢固;吊運料斗(包括空料斗)應采用四繩吊運;5.3 1.5m以下的鋼管、鋼筋、拉鉤、箍筋、扣件等零散物件須用料斗盛放,物料裝碼高度不得超出料斗邊沿;5.4空壓機、電焊機、氣瓶等須用吊籠吊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吊;5.5吊運廢舊木枋、泡沫、塑料等垃圾,應加蓋密目網以防垃圾飛出料斗5、。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吊6.1嚴禁利用塔吊吊人;6.2起、落鉤過程中,信號工應將處于吊物周邊、下方等危險區域的人員清離危險區域后方可作業;7、吊索具不符合規定、重物邊緣鋒利無保護措施不吊7.1作業前(尤其長時間報停重新啟用后),信號工應對所有吊鉤以下鋼絲繩、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修復;7.2吊斗的環狀吊鉤應用一級鋼焊制,或用鋼板制作;8、斜掛斜拉、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8.1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擋的重物,嚴禁利用塔吊斜掛斜拉;8.2嚴禁起吊埋設或凝結在地下的重物,須將重物全部撬松后方可起吊。9、六級以上強風不吊9.1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雪、大霧時須停止作業;96、.2超過四級以上(含四級)不得吊運大模板。10、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不吊10.1塔司須按照規定對設備(基礎、塔身鋼結構、連接銷、錨固裝置、工作機構、各限位器和制動器等)勤檢查,及時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避免突發性故障及隱患存在;設備出現故障,塔司必須及時報修,并通知項目動力組,嚴禁讓設備帶病作業;10.2安裝、修理完畢塔司應及時清理平衡臂上的雜物,需用的物品須放好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10.3嚴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或關閉力矩限制器違章起吊。第五條 若現場塔吊密集,大臂運轉過程中均應采用低速運轉,在塔吊相近區域作業時不得搶進搶出,應相互協調、統一指揮。第六條 作業前,塔司、7、信號工應熟悉掌握作業環境與以往是否有變化,并注意作業范圍內的高壓線和警示標志,吊物靠近高壓線防護欄后、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強行運轉施工,注意與其保持13m以上的安全距離,以免吊物晃動碰撞防護欄、操作架等其它物件。第七條 起鉤前,信號工須認真對吊物進行檢查,確認吊物捆綁牢固可靠、吊點合理可靠、吊物或鋼絲繩無粘帶鋼管架等其它非吊運物品后方可起吊。第八條 塔司應根據信號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吊運過程中,信號工應從起吊到就位,全過程控制,不能發出信號后就掉以輕心或擅自離開。第九條 吊物就位時,不得將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邊沿3m內區域、未澆筑達到強度8、的梁以及其它未經特殊加固操作平臺、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應用木方墊好放穩。落物應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1.5米,應有防倒塌措施。第十條 信號工應到吊物掛鉤、摘鉤處相近高度5m范圍內進行指揮,不得站在高處、遠處進行“遙控”指揮;掛鉤工在掛鉤、摘鉤后,信號工須認真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吊。第十一條 一般平衡式吊裝都采用兩根鋼絲繩,其夾角應界于4590之間,最佳角度為60。不得因塔吊不夠高度、鋼絲繩不夠長等原因隨意減短鋼絲繩增大夾角,增加吊索具受力。第十二條 吊運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9、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在將物體吊離地面2050公分時,要注意停車檢查:(1)起重機的穩定性(2)制動器的可靠性(3)綁扎的牢固性;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10、。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5、抽繩:重物就位時應用木枋等墊好,人工將鋼絲繩抽出后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第十三條 模板吊運的注意事項:1、小鋼模須按規格分類碼放整齊方可吊運,長短不一的不得混吊;長度在1.2m以下小鋼模須使用料斗盛裝方可吊運;拼裝好的鋼模、木模和焊接的鋼筋籠等所有拼裝的吊具、吊物須經項目安全、動力組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吊運作業;2、吊運大模板不能硬拉硬拽,用卸扣吊環鎖固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3、吊運模板時,嚴格注意周圍環境,確保模板與掛鉤工等周圍人員保持安全11、距離,模板落地時要支護好,防止模板傾翻傷人;4、在吊運物件時(尤其是大模板)應提前準備一塊緊急時可隨時降落吊物的空地;5、吊用拼裝木模扳、鋼模板時,須選擇合理的吊點,無合適吊點的應加工吊點,使用兩面吊鉤,嚴禁直接將鋼絲繩或卸扣固定在模板內支撐木枋上、用單面吊鉤吊運木模板;6、對于重量不明的模板等吊物嚴禁盲目起吊,可量出其外形尺寸,并根據材料密度估算其毛重。在估算重量與相應幅度下額定起重量相接近時,應先進行試吊,隨后再進行正式吊裝。開始試吊時,吊起重物離地約20cm,靜停約3分鐘。如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制動器工作可靠,就可落下重物,并轉入正式吊裝作業。第十四條 當吊物須經過馬路、辦公室、食堂等12、人群集中的區域或進入他人工地上空時,應將吊鉤收至現場內方可回轉,嚴禁吊物從上述區域上空運行。第十五條 作業時,塔司應穿戴本公司服裝、藍色安全帽、胸卡;信號工應穿戴安全警示服、藍色安全帽、胸卡。胸卡應標有姓名、塔吊編號、公司名稱、工種和操作證復印件等相關內容。第十六條 塔吊的頂端、大臂前端部、平衡臂尾部應安設紅旗和安全警示燈,安全警示燈夜間應開啟。第十七條 大雨、大風天氣和較長時間報停后,塔司應協同出租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對塔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機械、電氣故障(尤其是經常性出現的故障)予以排除,并做好設備保養工作,確保塔吊重新啟用后安全、高效地運行。第十八條 塔司、信號工應以13、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精神集中操作,始終目視本塔吊鉤位置和大臂,運轉過程中注意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嚴格準確發出信號,不得在操作中與其他人員閑談、玩手機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第十九條 駕駛室內和平衡臂配電箱處各應配備2具合格有效的干粉滅火器。塔吊上嚴禁使用明火,煙頭、煙灰應用容器盛裝,不得亂扔。保持塔吊環境衛生,小便要用容器盛好,雜物用塑料袋裝好,從塔上帶下丟到垃圾箱內,以免污染環境。塔司離開塔吊時應關閉取暖設備,切斷塔吊電源,保管好對講機等物品。第二十條 塔司應積極主動、熱情配合項目施工,不得無故刁難、消極怠工,嚴禁吃拿卡要,全天24小時服務到位,換班用餐,嚴禁脫崗。塔吊班組及時填寫交接班14、和運轉記錄,月底交項目動力組歸檔。信號工應堅守崗位,需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將對講機交由無證人員指揮。第二十一條 完工后或較長時間內無作業內容時,塔司應將小車收至起重臂根部最高處,讓出空間以利于其它塔吊安全作業,并將大臂調整到順風狀態,打開風標。第二十二條 塔司、信號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利用塔吊偷盜現場材料,并應積極舉報、制止他人偷盜行為。第二十三條 項目動力組每半月組織全體塔吊司機及塔吊信號工召開安全例會,每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人員必須準時參加;確因現場需要不能到會人員應提前請假,會后由班長轉達會議精神。第二十四五條 項目動力組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相應的獎罰制度,對因違章或操作不當15、引發事故的,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嚴格按項目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四、項目塔式起重機防碰撞管理制度(一)、群塔作業危險源分析根據現場塔機布置及周圍環境,分析其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源及可能導致危險的情形,正對危險情形擬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表,各塔機分別依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表41危險源分析及對應安全措施表序號危險源危險情形分析主要安全措施1多塔作業1、 相鄰塔起重臂處于同一水平高度,起重臂相撞1、相鄰塔機高度錯開;2、控制施工進度,合理安排附著;2、作業過程兩塔同時進入交叉區域,起重臂與鋼絲繩或吊物相撞1、制定塔機避讓規則;2、設置塔機進入交叉區域報警裝置;(信號燈)3、指揮及時提醒操作人16、員塔機前后有無障礙物;操作人員注意力隨時集中觀察其它塔機的動態,有必要提前用對講機聯系。4、高度錯開,要求高塔鋼絲繩高于低塔塔帽。3、作業過程一塔吊鉤未升到安全高度突然失電,風力推動塔機向相鄰塔旋轉相撞1、配備回轉剎車備用發電機;(僅QTZ系列)2、備用限制回轉的木楔;3、實施突然停電時的應急措施。4、非工作狀況塔機吊鉤未停置在安全范圍,風力推動塔機起重臂與鋼絲繩相撞1、規定非工作狀態吊鉤停置位置;2、按照塔機高低能夠在非工作狀態造成碰撞的塔吊進行瞄固裝置連接;3、定期檢查瞄固裝置是否牢固。5、塔機碰撞建筑物、高壓電線及頂升過程中碰撞臨邊塔身1、合理布置塔吊位置;2、調整限位裝置;3、加強現場17、控制.4、指揮與操作人員隨時集中注意力,保持聯絡信號暢通2鋼筋棚、木工加工棚、二級配電箱重物未固定牢固,發生墜物打擊鋼筋棚、木工加工棚和二級配電箱等1、現場所有鋼筋棚、木工加工棚搭設雙層硬質防護棚;2、現場二級配電箱搭設安全保護棚;3、指揮跟鉤作業,指導工人或司索工正確綁扎材料。(二)、群塔作業防碰撞措施第一條 在項目組織塔機安裝和頂升加節過程中,必須對相互干涉的塔吊進行高低錯位,嚴格按照高塔必須高于低塔6米的要求執行。第二條 作業中,塔司、指揮工應始終目視本塔吊鉤位置,運轉過程中注意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必要時指揮工發出安全語言提示塔司,塔司應控制旋轉速度,低速運行。第三條 塔吊在頂升過程中嚴18、禁其它塔機在本塔機使用范圍以內運轉,并在使用過程中調整限位,嚴禁塔吊間及塔吊與建筑物之間發生碰撞。第四條 塔吊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和管理,嚴禁違章作業和超載使用,機械出現故障或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予以解決或上報。第五條 塔臂前端設置明顯標志,塔吊在使用過程中塔與塔之間回轉方向必須錯開,嚴格控制塔吊和塔吊之間的操作高度和作業時間。第六條 從施工流水段上考慮兩塔作業時間盡量錯開,避免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兩塔同時使用時發生碰撞。第七條 塔吊在起吊過程中盡量使小車回位,當塔吊運轉到施工需要地點時,再將材料運到施工地點。第八條 禁止相鄰塔吊同時向同一方向吊運作業,嚴防吊運物體及吊繩相碰,確保交19、叉作業安全。第九條 塔吊所吊材料應固定牢固。鋼管按照長短分件起吊,箍筋、水泥、砌筑用磚吊運時應使用專制的封閉式吊斗,所有材料起吊前都應由指揮工確認是否固定牢固后方可發出起吊信號。第十條 當吊物須經過馬路、建筑物等人群集中的區域上空,應將吊鉤收至現場內方可回轉,嚴禁吊物從上述區域上空運行。第十一條 指揮塔吊作業時,指揮工應注意物體與周圍樹木、建筑物之間的高差,吊物能否正常通過,并指揮作業人員避開,重物放好后將吊繩拉出才能起吊,以免吊繩彈出傷人;進入多塔回轉區域應減速觀察運行。第十二條 現場架空線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對現場的高壓輸電線做必要的安全防護。第十三條 每臺塔吊用電使用單獨回路,直20、接從配電房內單獨接線形成單獨回路,防止其與其他設備共用線路造成其他設備跳閘而影響塔吊。第十四條 塔吊使用回路的各種電線、漏保、開關等一律采用優等全新產品,防止其因為線路或設備老化而造成突然斷電。第十五條 塔吊在六級以上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情況下應停止使用,操作人員應離開駕駛室,調整好塔吊至順風方向停放讓其隨風擺動,并切斷上下電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第十六條 塔吊在非工作狀態時,每班作業完后塔司應將小車收至起重臂根部3m處,打開隨風檔讓其隨風而動,減小受風面積確保安全。在能夠發生自由運轉發生塔機大臂碰撞塔身情況下,下班時對塔機進行瞄固小車走到大臂35米以前找到牢固的點進行連接,吊鉤起止鋼絲繩21、剛好受力。第十七條 如有重物懸掛停電后,塔吊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必須采取措施將吊裝物體運至安全位置才可下塔機。第十八條 塔機在作業過程中主卷揚鋼絲繩與相鄰塔吊任意部分(包括吊物)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m。第十九條 群塔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循“五讓”規定:1、低塔讓高塔:在塔機起重臂作業交叉區域內運行時,低塔應避讓高塔;2、后塔讓前塔:在塔機起重臂作業交叉區域內運行時,后進入該區域塔吊應避讓已在該區域作業的塔吊;3、動塔讓靜塔:在塔機起重臂作業交叉區域內運行時,需運轉的塔機應避讓處于靜止狀態的塔機;4、輕車讓重車:兩塔同時運轉時,空載塔機應主動避讓負載塔機;5、客塔讓主塔:進入相鄰的其他工地或本工程其22、他塔吊的主作業區時,應主動避讓他方塔機。第二十條 塔機在作業過程中,必須與架空線路保持不小于3m的水平距離。第二十一條 塔司在操作時,必須服從地面人員的指揮,在指揮信號不明的情況下,應向指揮人員明確后方可動作,嚴禁憑感覺操作。第二十二條 塔機的地面指揮,應做好協調工作,盡量避免兩臺塔吊同時在同一區域內作業。第二十三條 吊運地面材料,應注意吊鉤起落對附近高壓線、建筑物、鋼筋加工車間木工加工車間等臨時防護棚位置,嚴禁碰撞。第二十四條 多塔同時作業時,大臂回轉前,必須確認與其他塔吊無干擾時,方可操作。五、項目塔式起重人員管理相關制度(一)塔機操作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塔吊機長(司機)責任制 在項目機械管理23、員領導下,完成塔吊司機崗位職責,對項目機械管理員負責;嚴格執行塔吊作業管理條例;認真落實完成塔吊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工作,堅持班前對塔機標準節螺絲、力矩限位器、小車限位器、起升限位器等保險裝置進行堅持;會同項目機管員完成塔機的周檢,配合公司大型設備組合設備出租公司進行的月度安全大檢查;持證上崗,配合指揮必須使用旗語或對講機,聯絡信號不清不明,不作業,嚴格執行塔吊“十不吊”原則;電器安全:班前會同指揮檢查行走卷線器完好,架空線小于安全距離防護措施損壞情況,自升式塔吊接地保護損壞情況;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和機械設備運轉記錄,并按規定交項目機管員一份;每班作業過程中必須注意力應高度集中,不得在工作中嘻鬧24、,嚴禁疲勞駕駛;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嚴格遵循“十字作業”的原則,并如實做好記錄;參加班組班前安全生產活動。塔吊指揮責任制 在項目機械管理員領導下,完成塔吊指揮崗位職責,對項目機械管理員負責;執行塔吊作業管理條例;會同項目機管員,塔吊司機每周檢查一次,必要時可臨時檢查;班前會同塔吊司機檢查確認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靈敏可靠;班前會同塔吊司機、起重工檢查確認吊鉤保險裝置齊全完好;持證上崗,配合司機、起重工使用好旗語或對講機,不違章指揮,并接受各級各崗位監督;班前會同塔吊司機檢查行走卷線器完好,架空線小于安全距離的防護措施損壞情況,自升式塔吊接地保護損壞情況;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按項目相關要求堅守自25、己的崗位,跟鉤作業,并對塔吊司機發出明確可靠的指揮信號,與工人保持良好溝通和協調工作;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嚴格遵循“十字作業”的原則,并如實做好記錄;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和機械設備運轉記錄,并按規定交項目機管員一份;參加班組前安全生產活動。(二)勞務工人相關管理制度施工現場工人較多,工人素質參差不齊,在設備使用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必須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以應對因為工人引發的各種事故。1、項目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塔吊的協調溝通工作,以維持所有塔吊能正常的按項目生產需要工作; 2、六、項目塔式起重人員管理相關獎懲措施1、對于現場有多臺(2臺或以上)塔吊作業,每月對現場塔吊安全作業進行評比,并對評為第一名的班組獎勵100-300元;對積極舉報、制止他人偷盜行為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獎勵。2、若違反以上條例,未造成后果的對其當事人處以50500元/次的罰款;三次違反以上條例的,項目將對其當事人處以2002000元/次的罰款,并勒令當事人出場;造成一定后果的對其當事人處以2002000元罰款,對其所在公司處以100020000元罰款,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及其它相關損失(塔吊租賃單位、司機的罰款、賠款從租賃費中扣除),并勒令當事人出場;造成嚴重后果的,項目將當事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