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運行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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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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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運行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運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各分支機構的生產運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健全責任制,保證利潤率,根據公司內部章程、年3月8日股東會決議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設立成都管理中心、重慶管理中心和南充管理中心,成都管理中心即成都分公司、云南分公司和綿陽分公司,重慶管理中心即重慶分公司,南充管理中心即南充分公司。其中,成都分公司逐步取消,機構并入總公司。第三條總公司對各管理中心實行利潤目標2、考核,各管理中心在總公司宏觀領導下,自主經營、自我擔責,并按時向總公司提交管理費。第四條 總公司的職責:1、組織編制、修訂公司運行管理的有關制度,貫徹國家、非開挖行業有關運行管理的方針、政策。2、檢查、監督有關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相關技術標準、行業規范等在生產運行中的落實情況。3、歸口管理公司資質、印章、網站、畫冊、工作服,協調各管理中心的關系,并提供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必要服務和技術支持。4、審定各管理中心年度利潤指標,并實施考核。5、切實維護股東權益,對各管理中心的財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審計,規避稅務風險。6、優化資源配置,對人、財、物以及市場區域進行宏觀調控。7、提請股3、東會任免各管理中心負責人。8、提請股東會批準分公司設立、暫停經營、撤銷及相關事項。9、對各管理中心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以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利影響的行為行使處罰權。10、執行股東會決議事項。第五條、管理中心職責:l、根據公司宏觀管理方針及授權,按照“自主經營、自我擔責”的原則,負責指導分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并實施管理、監督、檢查、考核;2、嚴格遵守公司下發的規章制度及其他管理決定,認真傳達和落實各種會議精神,并在總公司管理原則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3、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分公司內部管理機制;4、按期完成公司下達的利潤指標;5、對公司授權范圍內的人、財、物及市場區域進行管理4、使用、調配;6、在授權市場區域內進行業務拓展、聯系、維護,并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工程施工; 7、對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的事項對外投、融資和涉及公司發展戰略決定、制度文化建設的問題能提出合理建議;8、確保公司財產安全,維護公司形象;9、負責完成總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項和工作,接受并配合總公司對工作進行的檢查、考核。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事管理第六條 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為總公司,下轄成都管理中心、南充管理中心及重慶管理中心。公司結構圖如下:總 公 司(重慶分公司)重慶管理中心(成都分公司、云南分公司、綿陽分公司)成都管理中心(南充分公司)南充管理中心第七條 各管理中心負責人由總公司直接委派,其薪酬福利及績效5、考核由管理中心自行決定并計發;各管理中心副總經理職務以上管理人員任免由管理中心負責人提請總公司批準,其他人員(含財務人員)的人事關系、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由各管理中心負責人自行決定。各管理中心組織機構、崗位編制及人員任職情況需報總公司備案。第八條 基于公司經營主體性質及員工人身安全考慮,各管理中心應為特殊人群(外勤人員、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為盡可能降低保險成本,保證公司整體利潤,各管理中心本著自愿,可集中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但參保、換保、理賠等相關手續由各管理中心自行負責提供資料,且保險費用應自覺按時繳納。第九條 各管理中心應根據辦公所在地區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政策,自員工(限行政序列員工)轉6、正之日起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應符合當地勞動用工政策及勞動局備案條件)并購買社保,申報基數以當地社保最低繳費標準為準(特批人員除外),同時完善人事相關手續,規避用工風險。第三章 經營管理原則第十條 總公司對各管理中心實行利潤目標責任制,各管理中心負責人為目標責任人,應全力完成公司下達的利潤指標。總公司在每年度初3月份之前根據各管理中心上年度經營情況下達當年度利潤指標,按會計年度考核。利潤指標的完成情況與各管理中心負責人當年度薪酬掛鉤。第十一條 各管理中心負責人每半年向總公司匯報一次經營情況,并提供相關數據報表、資料,以供總公司進行分析、存檔。第十二條 未經總公司審批同意,各管理中心不得7、從事任何下列形式:1、購買、抵押、變賣及處置單件價值20萬元以上的資產;2、累計總額達20萬元以上的對外融資、投資及對外擔保;3、累計總額達30萬元以上的(分)公司名義借貸;4、單項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的對外掛靠;5、分公司設立、注銷銀行賬戶;6、分公司變更負責人、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7、總公司定為需上報審批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總公司統一核定公司內部液壓頂管施工單價以及定向鉆、市場業務提成標準,各管理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自行承擔對應分公司債權債務,但以下事項除外:1、重慶分公司2014年3月8日以前的債權歸總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截止的財務報表數8、據為基礎),總公司按回款的80%劃給重慶分公司支付債務,債務償還后的余額上交總公司; 2、2014年3月1日以前,重慶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向員工及私人借款的債務由南充管理中心承擔,向銀行及西門子設備租賃公司借款的債務由成都管理中心承擔。第十五條各管理中心按現行(以2014年3月8日為界)使用的設備劃分資產,堅持“誰使用、誰采購,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保證資產安全及使用效益。若確因實際需要互調設備的,則按照設備互調相關管理辦法實施或另行協商處理。第十六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按工程項目所在地為市場區域劃分的第一標準,各管理中心在授權市場區域內自主聯系業務。公司根據各管理中心現有區域情況,對市場區域做9、如下明確:1、省內市場區域劃分:南充管理中心區域范圍:南充、廣安、遂寧、廣元、達州、巴中、瀘州;成都管理中心區域范圍:南充管理中心區域范圍外的其他區域。2、省外市場區域劃分:重慶管理中心負責重慶區域;成都管理中心(云南分公司)負責云南省區域;其他省外市場則不再進行劃分,由各管理中心自行拓展、聯系業務,但須遵循不惡性競爭的原則。為了避免發生業務銜接重合現象,公司統一實行業務信息備案優先制(指各管理中心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對有意向的業務信息及時向總公司報備,若發生重復聯系業務現象的,則以最先備案為劃分標準)。3、工程項目涉及跨市場區域施工的,則以項目發包方(甲方)單位所在地為第二劃分標準,若發包方(10、甲方)單位所在地不在管理中心按第一標準劃分的市場區域范圍內,則以項目業務聯系人為第三劃分標準。第十七條 為了避免法律及安全風險,各管理中心聯系的單項工程合同(協議)總價或估算總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報總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同時,為有效規避稅務風險,各管理中心以總公司名義開具發票或外關證的項目,工程款統一匯入總公司收入賬戶,再返還給各管理中心。第十八條 各管理中心自行負責工程項目的實施及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保證工程工期、質量和安全,屬于經總公司審批權限內的項目,必須按要求向總公司匯報進展及效益。若需要設立項目部或其他專門機構并刻制印章的,需報總公司11、審批同意后方可成立。第十九條 未經公司許可,任何團隊或個人不得利用公司名義開展與公司無關的業務,否則總公司有權對經營負責人處以任何形式的處罰,并追究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總公司為各管理中心有效開展工作提供業務支持,包括:對外宣傳、品牌推廣、證件辦理、資質新增/升級、招投標、市場準入、外審、財務及OA辦公軟件、人員培訓等,涉及的相關費用,總公司根據情況攤銷。第二十一條 各管理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向總公司申請長期使用公司印章及證照(總公司公章原則上不予長期留借),總公司審批同意后與管理中心負責人簽訂印章及證件使用協議或承諾書,證、章一經移交,管理中心負責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或復12、制,并按公司要求規范、安全使用于日常經營。管理中心負責人對申領的公司證、章以及分公司證、章的保管、使用負責,若因管理不善或違規使用證、章,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利的,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同時公司有權并處其他處罰。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管理中心應自行規范地建立人事、工程、固定資產、客戶等重要工作方面的檔案及信息系統,管理中心負責人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十三條 各管理中心發生的以下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總公司匯報:1、單項50100萬的掛靠項目合作;2、單起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事故;3、總公司要求匯報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公司任何形式的對外13、宣傳工作,并按公司要求提供相關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原則上,各管理中心每月應至少提供一份具有宣傳、報道價值的事件資料或新聞。第二十五條 為了便于公司資質年審、招投標、市場備案、業績統計等業務工作開展,各管理中心應每半年向總公司提供一次完整的工程業務合同信息匯總表。對于大型項目(穿江、穿河、穿山等)或其他具備技術難度的項目,管理中心負責人應積極主動上報總公司,以作為案例在公司范圍內相互學習,交流經驗,資源共享。第二十六條 各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類文件(制度、辦法、細則)必須在下發執行同時,抄送總公司備查。第五章 處 罰第二十七條總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管理中心日常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有權直接對對管理不善、違反制度及瀆職失職行為當事人給予處罰,若當事人已給公司或分公司經營活動和經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管理中心,綿陽分公司參照執行。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須報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另行下發補充文件,其解釋權歸總公司。 第三十條 本制度已報股東會審議通過,自=年3月?日起生效。 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