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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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957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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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XX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保障公司資產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集團的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公司”)。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集團或所屬公司以自有資產或信用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集團或所屬公2、司為正常業務開展對外提供的擔保除外(如為銀行向商品房承購人發放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的保證等)。擔保的債務種類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貸款、開立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保函、擔保函(或承諾函)等。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對外擔保,按照集團相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第五條 集團對對外擔保行為實行統一管理,集團各職能部門、所屬公司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均應履行審批程序,未經集團批準,不得對外擔保。第六條 集團應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可能產生的債務風險。第七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3、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擔保風險的措施,對方不能提供的,應拒絕為其擔保。反擔保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債務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擔保必須與集團或所屬公司擔保的金額相當。第二章 擔保的審批第八條 集團或所屬公司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具有較強償債能力的單位提供擔保。第九條 申請擔保人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集團提交以下資料:(一)申請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及身份證明等);(二)擔保的主債務情況說明,申請擔保人擬簽訂或已簽訂的主債務合同;(三)申請擔保人對主債務的還款計劃或償債計劃,以及還款資金來源的情況說明;(四)擔保合同(或擔保函)的主要條款(如擔保方式、擔保金額、擔保4、范圍、擔保期限等);(五)反擔保方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或擔保函)、反擔保合同(或擔保函)文本;(六)如反擔保方系以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輛、商標、專利等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的,應提供有關財產的權屬證書;(七)申請擔保人、反擔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者可以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的說明;(八)集團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條 集團根據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對申請擔保人、反擔保方的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并對集團或所屬公司提供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集團在調查核實申請擔保人、反擔保方的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時,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及身份5、證明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請擔保的主債務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或擔保函)是否合法合規;(三)嚴格審查義務性條款,對于明顯不利于集團或所屬公司利益的條款或可能存在無法預料的風險的條款,應當要求對方刪除或修改。(四)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擔保的財產權屬是否存在瑕疵;(五)申請擔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資信,有無不良貸款記錄;(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請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資信情況的資料。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或所屬公司不得為其提供擔保:(一) 申請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合法; (二)申請擔保人提供的資料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三)申請擔保的債務存在違法、6、違規情形的;(四)集團或所屬公司曾經為申請擔保人提供過擔保,但該擔保債務發生逾期清償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給集團及所屬公司造成損失的;(五)申請擔保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已經或將發生惡化,可能無法按期清償債務的;(六)申請擔保人在申請擔保時有欺詐行為,或申請擔保人與反擔保方、債權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的;(七)反擔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擔保的財產權屬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擔保的財產是法律法規禁止流通、限制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財產;(八)申請擔保人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以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將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的;(九)集團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的訂立第十二條 集7、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或接受反擔保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或擔保函)。第十三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必須由集團或所屬公司法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蓋章,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集團或所屬公司簽訂對外擔保合同。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條款明確且無歧義。第十五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中應當至少明確下列條款:(一)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擔保方式、擔保金額、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四)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五)適用法律和解決爭議的方法;(六)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必須到有關登記機8、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章 擔保的風險管理第十七條 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訂立后,集團及所屬公司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注意相應擔保時效期限。集團及所屬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后,應當積極督促被擔保人履行還款義務。第十八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應當關注被擔保方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變化、對外擔保或其他負債、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以及對外商業信譽的變化情況,積極防范風險。第十九條 對于未約定期間的對外擔保,一旦發現繼續擔保將存在較大風險,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擔保合同。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比例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拒絕承擔超出集團及所屬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 集團或所屬公司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必須及時、積極地向被擔保人追償。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