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盒紙品有限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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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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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盒紙品有限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1第二章 電氣運行安全1第三章 電氣檢修安全5第四章 避 雷8第五章 附 則9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電氣設備設施、電氣運行和用電安全管理,避免各類電氣事故、火災爆炸和人身觸電事故的發生,依據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1995)、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8)、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2、0057-2000)、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HG/T23003-92)、電擊防護 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GB/T17045-1997)和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等規定、標準、規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廠范圍內電氣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檢修等的安全管理,外來施工作業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還應執行企業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能計處根據本制度,制定十一車間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并會同生技處制定企業電力調度管理規定。第二章 電氣運行安全第四條 電氣作業人員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3、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第五條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規定標準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所在車間(工段)的相關規定。第六條 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第七條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第八條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第九條 電氣作業人員及設施所在單位,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長壽地區的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第十條 總電室和重要電氣設施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4、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設置、運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執行。第十二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合格。第十三條 接地裝置的規定:(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及以上) 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 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5、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第十四條 靜電接地:(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2)露天放設的較長輸送管道(易燃液體、氣體等)每隔80-100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第十五條 防雷接地:(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6、防雷措施。(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可與防雷接地合用。(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第十六條 氣候條件惡劣時,應7、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第十七條 各變、配電所(室)必須制訂符合崗位實際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各崗位電氣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規定線路和巡視內容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及時匯報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定時、準點、認真填寫運行記錄。第十八條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專職監護人監護,并且人員與設備的距離應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第十九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有關電氣工作人員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8、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和技術措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第二十條 電氣設備的倒閘操作應遵守“倒閘操作制度”和企業制訂的電力調度管理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必須準確、清晰、使用正規調度術語,說明設備的名稱、編號。發令前,雙方互報姓名,發、受令全過程錄音并作好記錄。操作人按照調度命令,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操作票,不能涂改,經當值正班審核。重要的、非單回路的倒閘操作由值班調度員簽發倒閘操作票。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時向發令人匯報。第二十一條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9、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人第二十二條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嚴禁觸摸。第二十三條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第二十四條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動火點與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距離應不小于1.5米,與10kV以上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第二十五條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工作票由電氣分廠或熱電分廠值班室簽發,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第二十六條 能計處每年必須對各種繼電10、保護裝置、安全工具和帶電作業工具、高壓電氣設備等進行定期整組和預防性試驗,并作好詳細記錄。野外高壓架空線路通道應保持暢通,并定期進行巡視。凡危及通道安全的樹木、構筑物等必須清除。第二十七條 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1)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2)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3)移動電具的11、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4)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5)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6)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7)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12、度不低于6米。(8)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9)移動電具應裝設漏電保護器。第二十八條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滅火,同時拔打119火警電話并及時通知有關領導、管理部門和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對帶電設備應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滅火;對注油設備的油路系統著火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第三章 電氣檢修安全第二十九條 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能計處簽發、審核,經工作許可人完成完成相關安全措施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第三十條 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13、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志牌或送電。第三十一條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經分管領導批準;(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3)在主管領導或電氣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5)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第三十二條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進行停電、驗電,確14、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各側有來電可能的方向裝設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第三十三條 停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第三十四條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4)五級15、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7)下雨原則上不得登桿、塔、構筑物檢修線路。第三十五條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以下規定。(1)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216、)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3)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4)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5)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所帶物品。(6)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7)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8)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9)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大修、小修和事故檢修。第三十六條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17、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第三十七條 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應小于0.7米。第三十八條 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1)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應小于0.7米;(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第三十九條 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a、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b、低壓絕緣手套18、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2)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3)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第三十八條 行車檢修規定:(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4)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a、要用絕緣物把19、地面鋪好。b、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c、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d、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e、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桿,并離開轉動部分。f、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第三十九條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芯),不得超越規定用規定外的金屬絲代替。第四章 避 雷第四十條 雷電分類:從危害角度考慮,雷電可分為直擊雷、感應雷(包括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雷電侵入波三種。第四十一條 防雷裝置分類: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避雷器等。一套完20、整的避雷裝置包括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上述針、線、網、帶實際上都只是接閃器,而避雷器是一種專門的防雷設備。第四十二條 防雷裝置檢查(1)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及引下線和接地裝應由所屬單位負責其各部位有無斷裂、腐蝕和銹蝕情況,避雷針有無傾斜、倒塌等日常檢查和日常維護,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及時向能計處匯報。(2)能計處對各單進行技術指導,并定期檢查各單位維護到位情況。能計處負責每年雷雨季節前,對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及引下線和接地裝進行專業檢測檢查(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510)。(3)避雷器應由能計處根據避雷器的種類按其相應規定進行檢查和定期試驗。第四十三條 防雷措施(1)企業所屬的21、工業與民用建筑物和構筑物、變電所的屋外配電裝置、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露天設備(如露天油罐等)、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和變電站等應裝設防止直擊雷的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裝置。(2)建筑物內的金屬設備、金屬管道、結構鋼筋等應予以接地。接地裝置可以和其它接地裝置共用。(3)對于金屬屋頂應將屋頂妥善接地;對于鋼筋混凝土屋頂,應將屋面鋼筋焊成612米網格,連成通路,并予以接地;對于非金屬屋頂,應將屋頂上加裝邊長612米金屬網格,并予以接地。屋頂或其上金屬網格的接地不得少于2處,且其間距離不得超過1830米。(4)對于平行管道相距不到0.1米時,每2030米須用金屬線跨接;交叉管道相距不到0.1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接;管道與金屬設備或金屬結構之間距離小于0.1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接。此外,管道接頭、彎頭等接觸部可靠的地方,也應用金屬線跨接,其接地裝置也可以和其它接地裝置共用。(5)變配電裝置、低壓線路終端、架空管道等應有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第五章 附 則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四十五條 對本制度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