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員工管理與監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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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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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公司員工管理與監督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0獎懲管理規定1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良好的獎罰機制,對工作突出、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對損害公司利益及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處罰,使獎罰分明,以達到正確引導員工工作方式及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本管理規定是制訂集團其他管理規定中獎懲細則的基礎,如其他獎懲細則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三條獎懲包括年度創新獎勵、行政獎勵、行政處罰、物質獎勵及經濟處罰等內容。2獎勵規定年度創新獎勵第四條為鼓勵創新以促進集團的不斷完善,集團設立年度創2、新獎,對取得實際效益的創新方案進行獎勵。第五條 創新指在公司管理、銷售、工程等方面對于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方案并能在實際工作中予以實施。第六條為有效開展年度創新獎的評審工作,特成立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組成為:主任:總經理;成員:副總經理及特聘專家;秘書:集團總部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創新方案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后,報董事會審定。第七條公司設立額度為30萬元/年的創新獎勵基金,作為年度創新獎的專項基金,獎勵等級與額度為:一等獎100000元人民幣;二等獎50000元人民幣;三等獎20000元人民幣。第八條每年12月中旬由集團總部各部門和地區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匯總本單位年度創新項目,3、填寫年度創新獎申報與評審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供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如獲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經董事會審定后,可獲得年度創新獎,獎勵項目數不定(可缺省),獎勵總額不超過年度獎勵基金數額。第九條創新項目可以個人名義提出,也可以包括所有參與人的工作小組名義提出。行政獎勵第十條 行政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第十一條獲三次通報表揚者予以一次嘉獎,嘉獎三次予以記一小功,記三次小功予以記一大功,記二次大功給予特別加薪(工資上浮30%)。第十二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通報表揚的獎勵:(1)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次或年度累計五次獲第一名者;(2)嚴格控制費用,節4、省開支10%以上的部門/項目公司;(3)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并積極反饋執行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的;(4)發現預算管理執行過程中存在不足,避免可能給我司造成損失;(5)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總經理辦公室(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認定應予表揚者。第十三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嘉獎的獎勵:(1)在地區公司組織或參與的各類競賽中名列前三名者;(2)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業績者;(3)工作盡責盡職,忠于職守,起表率作用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取得一定效果者;(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者;(6)努力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在市級以上新聞報刊、電視、5、電臺宣傳本集團的人和事的報道經采用者;(7)集團、地區公司、下屬公司各部門會同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門認定應予嘉獎者。第十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小功的獎勵:(1)在社會活動中,積極維護或提高公司形象,為公司贏得聲譽者;(2)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當年年度考核分數為第一名者;(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萬元以上者;(4)為保護集團、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較大事故發生者;(6)集團或地區領導認定應予以記小功者。第十五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大功的獎勵:(1)在社會活動中,為公司贏得重大榮譽的主要人員;6、 (2)見義勇為,搶救國家財產和集團、公司財產,為市級公安機關表彰者;(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0萬元以上者;(4)及時發現并向管理層提出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者;(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6)集團總部領導認定應予記大功者。第十六條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他對公司有較大貢獻的行為,由集團總部總經理辦公室核實后報集團領導確定獎勵標準。物質獎勵第十七條獎勵額度:嘉獎一次給予200元的獎勵,記小功一次給予600元的獎勵,記大功一次給予1800元的獎勵。第十八條發現預算管理中存在漏報項,或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違章行為(如暗箱操作7、等)及時向監事會反映,查實的,按照避免損失的數額增發獎金,參見下表:避免損失(元)當事人500030000當月獎金50%3000050000當月獎金100%50000100000當月獎金100%及年度獎金50%100000 當月及年度獎金100%,晉升工資一級注: 為當事人為公司避免的經濟損失。3.懲罰規定行政處罰第十九條分類:通報批評、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停職檢查、解雇。第二十條處罰規定:(1)通報批評三次者作警告一次處理,警告三次作記小過一次處理,記小過二次者作記大過一次處理,記二次大過者將給予解雇;(2)主管級以下員工的降級處罰按降低一級工資處理。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8、評:(1)工作遲延,無正當理由未按照制度或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者;(2)在責任范圍內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3)無故延遲2天報出各類文件、工作報表的單位和責任人;(4)丟失各類文件、工作報表尚未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5)未經用章審批程序審核用章,尚未對公司造成損失者;(6)司機公車私用或值班時無故缺席者;(7)違反電腦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8)違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尚未造成損失者;(9)有損公司形象,情節輕微者;(10)其他在工作中存在差錯但情節較輕微及制度中規定應予以通報批評者。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1)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月度考核連續三次排9、列最后者;(2)對上司及客戶有不禮貌行為,引起投訴者;(3)一個月內三次以上因工作遲延,無正當理由未按管理制度或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者;(4)當天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而無合理解釋者;(5)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者;(6)由于保管不慎,損毀檔案資料者; (7)丟失各類文件、工作報表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8)不按公文管理規定擅自發文的單位負責人;(9)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元以下者;(10)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但情節較輕微者。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1)辦事不力,推諉拖延,引起投訴或直接影響正常工作進度者;(2)捏造請假理由或偽10、造病假單者;(3)請假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者;(4)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5)私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及安全設備者;(6)泄露公司秘密,已經采取補救措施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7)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者5000元以下者;(8)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5000元者;(9)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情節較嚴重者。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造謠惑眾,挑撥是非,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2)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10000元者;(3)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者;(4)賄賂公11、司管理人員以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者;(5)未經許可,在工作時間內受雇其他公司者; (6)其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影響公司聲譽,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第二十五條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在停職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金:(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司指定的身體檢查、診治或防疫注射者;(2)違反刑律或治安條例接受調查者;(3)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接受調查,等待是否給予解雇處理者。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者,可無須預先告知而給予解雇,公司保留追究有關經濟損失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1)各類觸犯刑律者; (2)兩次大過或一年內記小過三次者;(12、3)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者;(4)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者;(5)玩忽職守情節嚴重,造成損失10000元以上者;(6)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者;(7)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唆使他人怠工、罷工,情節嚴重者; (8)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9)在公司有打架行為之雙方(正當防衛者除外);(10)對公司職員及其家屬實施威脅,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者;(11)竊取公司財物者;(12)故意損壞公司設備、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13)遇非常事變,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14)未得預先準許而缺勤3天以上,或經常遲到早退,經13、批評教育無悔改之意者;(15)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資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者;(16)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17)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惡意頂撞上司者;(18)泄露、竊取公司機密資料者;(19)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秘密者;(20)因做行政費用預算時漏報或有意多報,導致公司損失的部門/項目公司第一負責人;(21)未能履行審批職責,導致公司損失的各級行政費用預算審核人;(22)挪用行政費用或地區公司超編導致公司損失的單位第一負責人;(23)任何有賬外經營或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單位第一負責人;(24)對出現工作失職但拒不接14、受本處罰規定的,經公司查實者;(25)三次以上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公司經濟、信譽損失者。第二十七條違反公司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或給公司、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總經理辦公室/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地區公司)或董事會確定處罰標準。第二十八條 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總經理辦公室/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地區公司)或董事會確定處罰標準。第二十九條 除在獎懲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行為外,凡有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總15、經理辦公室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確定處罰標準。經濟處罰第三十條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以一定經濟處罰,并以示警戒。第三十一條經濟處罰的對象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第三十二條處罰額度:警告一次扣100200元,記小過一次扣200600元,記大過一次扣6001200元。第三十三條按照造成損失的數額,相應的經濟處罰額度如下表:經濟損失(元)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第三責任人500030000當月獎金50%當月獎金50%當月獎金50%3000050000當月獎金100%當月獎金50%當月獎金50%50000100000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當月獎金100%當16、月獎金50%100000當月獎金及年度獎金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當月獎金100%注:為當事人給公司造成或將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四條 凡員工當月獎金不足以扣罰時以扣除當月全部獎金處理,不再累計到下月執行。4獎懲權限第三十五條 無論獎、懲,均須按照獎懲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后才可執行。第三十六條員工的通報表揚、嘉獎由總經理辦公室(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批準。地區公司員工記小功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記大功須由地區公司總經理最后批準。集團總部員工或集團總部任命的地區公司員工的記小功由總經理辦公室報常務副總經理批準,記大功須由總經理最后批準。第三十七條地區公司員工的通報批17、評、警告及記小過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記大過須由地區公司總經理最后批準。集團總部員工或集團總部任命的地區公司員工的通報批評、警告及記小過由總經理辦公室報常務副總經理批準,記大過須由總經理最后批準。第三十八條員工的經濟處罰均應按照記大過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5獎懲程序第三十九條獎懲由同事、主管或總經理辦公室(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依據上述辦法提出建議 (經濟處罰須分別落實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并填寫獎懲審批表。第四十條獎懲審批表由總經理辦公室(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根據上報資料查實后簽署,按本規定獎懲級次、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執行。第四十一條 由總經18、理辦公室(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每月底前將獎懲單交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在當月執行。6獎懲管理與監督第四十二條無論獎懲,均應在公司范圍內通報,并存入個人檔案。第四十三條 員工對于獎懲處理結果可以提出異議,并可提交上一級管理人員(機構)進行裁決。第四十四條總經理辦公室可對各地區公司的獎懲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可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對于未有充足理由即對員工實行獎懲決定的,可責成修改決定并消除影響,并可視情況對作出決定的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小過的處罰。第四十五條特殊情況的獎懲,可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商討后決定。7附則第四十六條對于本管理規定未規定的事項,由總部總經理辦公室依照其他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進行補充規定。第四十七條監事會人員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如有特殊情況,由監事會另行規定。第四十八條本管理規定由總部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規定產生異議時,可由總經理辦公室進一步做出書面說明。第四十九條 原則上總經理辦公室每年對本管理規定進行檢討和修正,確保管理規定的適應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