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公司設備處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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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051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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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發公司設備處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前 言為了加強公司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參照原化工部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勞動部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由設備處提出、起草、歸口并負責解釋。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年8月第次發布實施。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公司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壓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裝置的安全運行,保護公司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2.范圍適用于濱化集團2、有限責任公司、中海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濱州)、濱化集團助劑公司、濱化集團油氣公司、濱化改性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熱力公司。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化氣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其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3. 管理職責3.1科技處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壓力管道的工藝參數確定、級別劃分及軸側圖(空視圖)的統一繪制和審核。各廠、公司工藝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各廠、公司所屬壓力管道的工藝參數確定、級別劃分及軸側圖繪制。3.2設備處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壓3、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日常專業管理(測厚、維修等)及定期檢驗。各廠、公司機動科或設備主管領導負責各廠、公司所屬壓力管道的日常專業管理。3.3 總經辦檔案科負責集團公司壓力管道檔案的統一管理。3.4人教辦負責組織集團公司所屬壓力管道操作人員的取證培訓工作。3.5安全保衛處負責組織建立壓力管道安全事故預防方案(應急措施、救援方案等)及與之相關的安全工作。3.6施工管理部門負責新建項目、技改項目中壓力管道的有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其它項目中壓力管道的有關資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收集歸檔。4. 具體規定4.1 設計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必須具備壓力管道設計資質。4.2 安裝4.2.1 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4、應的壓力管道安裝資質。4.2.2新建裝置的壓力管道,施工管理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壓力管道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4.2.3 在施工前,由施工管理部門、項目部或項目所在單位,根據壓力管道施工驗收規范及管道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壓力管道的無損探傷方式和探傷比例。4.2.4 壓力管道在安裝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前確定的比例進行相應的無損檢驗,以確保施工質量。4.2.5 壓力管道安裝過程中,由項目負責人(大型施工項目則由施工管理人員)負責根據施工進度情況確定探傷時間,若探傷方式(如X射線、射線等)對人體有害時,則由探傷人員負責設置警示范圍和標志。5、4.2.6 施工驗收資料:壓力管道安裝完畢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交接的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a) 主要部件質量證明文件(管材、管件、法蘭、螺栓、閥門、安全閥等)、合格證書、金屬成份證明文件等;b) 與實際安裝情況相符合的竣工圖紙;c) 施工質量技術文件:無損探傷報告、光譜試驗報告(合金鋼)、外觀質量檢驗記錄,金相分析報告(必要時)等;d)水壓試驗報告、氣密性試驗報告(必要時);e) 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4.2.7新建壓力管道竣工前,科技處應組織各廠、公司工藝技術部門繪制軸側圖并對壓力管道級別進行劃分。4.2.8 新建壓力管道竣工后,相關單位及人員應及時對施工資6、料進行整理,經科技處組織各廠、公司工藝技術部門審核合格后交檔案科保存。施工資料的歸檔應在竣工之日起30日內完成。4.3 技術檔案的建立4.3.1壓力管道施工資料歸檔后,檔案科應及時建立壓力管道檔案。4.3.2各廠、公司機動科、設備主管負責人應協助檔案科建立各廠、公司所屬壓力管道的檔案。4.3.3新建壓力管道竣工后,設備處應及時落實壓力管道的注冊登記工作。4.3.4 壓力管道技術檔案的內容:a)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b) 設計圖紙及相關設計資料;c) 竣工圖紙、軸側圖; d)主要部件(管材、管件、法蘭、螺栓、閥門、安全閥等)質量證明文件:合格證書及金屬成份證明文件等;e) 安裝施工技術資料:無損7、探傷報告、光譜試驗報告(合金鋼)、外觀質量檢驗報告,金相分析報告(必要時),安全閥校驗記錄等;f) 定期檢驗報告;g) 管道、管件的更換記錄、探傷報告;h) 修理與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等;i) 事故記錄與報告。4.4 檢驗4.4.1 設備處制定定期檢驗計劃,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根據生產情況,合理安排檢驗。4.4.2 壓力管道的檢驗必須由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實施。4.4.3 在全面檢驗壓力管道時,壓力管道所在廠、公司及生產車間必須做好以下工作:a) 對外來檢驗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合格辦理入廠安全證后,方可到現場進行檢驗;b) 做好壓力管道的安全處理:具備動火8、條件并協助檢驗人員辦理各種作業票證(動火證、用電作業票等);c) 派專人負責壓力管道檢驗過程的協調工作。4.5 修理、改造與更換4.5.1 從事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資質或維修、改造資質,必須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保證體系, 具有與施工要求相應的技術力量、工裝設施及檢驗手段。4.5.2 在用壓力管道檢修、改造或更換后,其施工技術文件參照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執行。4.6 相關記錄附錄:在用工業管道的級別劃分如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l級:1輸送現行國家標準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2輸送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9、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并且設計壓力4.0MPa的管道;3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4.0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4輸送流體介質并且設計壓力lO.OMPa的管道。(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2級:1輸送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規范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并且設計壓力40MPa的管道;2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40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3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無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10、10O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4. 輸送流體介質,設計壓力lOO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GC2級工業管道劃分為GC3級:1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1OMPa,并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2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無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40MPa并且設計溫度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制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周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4級:缺陷嚴重,11、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后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第十三條 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并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第四章 使用登記條件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12、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準;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并有效實施;(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13、業的安全生產制度。第十五條 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以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第十六條 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二)巡線檢查制度;(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且定期演練。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第十八條 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并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14、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第十九條 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并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第五章 使用登記程序第二十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注冊)。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15、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采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第二十二條 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16、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采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17、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第二十七條 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18、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四)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五)其他必要的檢查。第二十八條 核查后,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第三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發證或注冊手續:(一)對于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19、上角蓋“準予登記發證”章;然后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注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后,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二)對于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準予登記注冊”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20、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第三十一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注冊:(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第六章 使用登記管理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21、;(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后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后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第三十四條 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復核。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22、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復核的。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后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注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