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地產集團資金支出審批、調撥管理制度匯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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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065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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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地產集團資金支出審批、調撥管理制度匯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1第二章 資金管理原則及收支分類1第三章 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2第四章 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2第五章 籌資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3第六章 資金支出的審批與管理4第七章 資金調撥的管理7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檢查7第九章 統計報表7第十章 附則8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快資金的循環和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合理安排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子公司在銀2、行開立結算賬戶,辦理本單位的資金收支業務。第三條 集團總部財務部設立資金管理崗位,負責集團的資金管理。同時,向子公司委派資金管理員,負責監督子公司的資金收支情況。第二章 資金管理原則及收支分類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管理,是指集團的資金流入、流出等全過程的控制。 第五條 實行資金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集團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預算; (二)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 (三)各項資金收支必須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規以及集團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資金收入的分類 (一)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 (二)投資活動的資金收入; (三)籌資活動的資金流入。 第七條 資金支出范圍 (一)經營活動的資金支出3、 1、產品銷售成本; 2、期間費用; 3、營業外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 4、其它資金支出。 (二)投資活動資金支出(三)分配股利第三章 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 第八條 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的內容 (一)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二)收取的租金;(三)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資金收入。 第九條 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管理 (一)各子公司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所有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都應足額存入銀行。(二)各子公司資金管理員負責監督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入賬情況。(三)集團所屬單位未經總裁批準,不得在銀行或其他機構另立資金賬戶。第四章 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 第十條 投資活動資金收入范圍 (一4、)收回投資資金; (二)分得的股利資金; (三)取得債券利息收入; (四)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資金凈額; (五)收到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管理 (一) 項目投資責任人負責投資資金的回收及取得的收益,對于投資失誤或資金無法收回的項目投資責任人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二)總部財務部應根據投資合同及年終決算情況,準確計算投資收益,督促投資收益按時收回; (三)出售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有設備部門的報廢鑒定,主管領導簽署報廢意見,完備的出庫手續,總裁同意出售的決定,收取的資金要即時入賬; (四)轉讓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應根據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資金;(五5、)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主管要合理安排、監督資金及時入賬,確保資金流動不影響集團正常生產經營。第五章 籌資活動資金收入的內容及管理 第十二條 資金籌集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資金籌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 (二)適量原則:合理預測資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籌資; (三)時效性原則:安排好資金供應時間,確保資金籌集與生產經營的協調一致; (四)最低資金成本原則:綜合分析各種籌資渠道,分析各種籌資成本,求得各種籌資方式最佳組合; (五)資金結構合理原則:使財務風險與獲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十三條 資金籌集渠道及審批程序 (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由總部財務部資金6、管理主管提出方案,財務總監復核,總裁批準; (二)定向募股:由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主管提出方案,經董事局批準按法定程序執行; (三)其他籌資方式。第六章 資金支出的審批與管理第十四條 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內資金支出的審批權限說明:審批權限分三類: 1、審核:指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對該項開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 2、審批:指有關領導經參考“審核”的意見后進行批準。 3、核準:指財務主管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對已審批的支付款項從單據和數量上加以核準并備案。工作事項使用部門總經理財務部總裁董事局財務總監固定資產購置5000元以下提出審批核準5000-20萬元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20萬元以上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7、核準貨款支付5萬元以下提出審批核準5萬-50萬元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50萬元以上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辦公費提出審批核準招待費提出審批核準差旅費提出審批核準培訓費提出審批核準通訊費提出審批核準宣傳廣告費用3000元以下提出審批核準3000元以上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利息支出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工資、獎金、福利提出審批核準對外捐款贊助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對外單位或私人借款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第十五條 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外資金審批權限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外資金支出的審批程序為:使用部門提出,總經理審核,財務部審核,總裁審批,財務總監核準;如果有重大事項支出,應報董事局審批。第十六條 集團總部8、預算內資金審批權限工作事項使用部門部長行政總監財務部總裁董事局財務總監固定資產購置5000元以下提出審核審批核準5000-20萬元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20萬元以上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辦公費提出審核審批核準招待費提出審核審批核準差旅費提出審核審批核準培訓費提出審核審批核準通訊費提出審核審批核準宣傳廣告費用3000元以下提出審核審批核準3000元以上提出審核審核審批核準工資、獎金、福利提出審核審批核準對外捐款贊助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對外單位或私人借款提出審核審核審核審批核準第十七條 集團總部預算外資金審批權限總部預算外資金支出的審批程序為:使用部門提出,部長審核,行政總監審核,總裁審批,財9、務總監核準;如果有重大事項支出,應報董事局審批。 第十八條 資金支出的管理(一)總部財務部組織各事業部、子公司編制資金收支預算。各事業部、子公司要嚴格按照下達的年度計劃編制并向總部財務部報送季度、月度資金滾動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資金。(二)各子公司資金管理員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嚴格按照上述資金支出審批權限與程序監督各項資金支出的執行。(三)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業務建立資金收支周報、月報報送制度,各子公司資金管理員要定期及時向總部財務部匯報資金收支情況。(四)所有單位不得坐支、套取現金,做到專款專用。(五)員工借款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銷還款,須繳納滯納金,具體辦法參見集團滯納金管理細則。第七章 資10、金調撥的管理第十九條 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崗位負責各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撥。資金管理主管可以根據掌握的資金信息,在各子公司之間進行資金的劃撥,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發生資金的劃撥時,資金撥出單位借記“應收賬款”,貸記“銀行存款”;劃入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賬款”。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條 總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總裁、董事局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子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子公司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子公司銀行存款的對賬工作。(四)對子公司匯出的10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第九章 統計報表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必須在旬后1日內向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主管報送旬末銀行存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管理主管匯總后于旬后2日內報財務總監、總裁。第二十二條 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主管要及時掌握各子公司銀行存款余額,并且每天向財務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第十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呈董事局通過頒布實施,修改時由財務總監提出,董事局審批。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