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科技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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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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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科技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目的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嚴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發生情況,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08工傷保險條例(修改)【2010】國務院令第586號3、適用范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2、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制度。總則第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3、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將上述一般事故具體細分為五級:1一般事故A級(公司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級(公司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級(公司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D級(公司級較小4、事故),是指造成1人輕傷,或者3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一般事故E級(公司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注:(1)、本條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因果關系造成設施的破壞、原材料的浪費、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第二條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企業特點,傷害程度的界定如下:1、輕微傷:損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傷害。2、輕 傷:損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或者急性工業中毒不留5、任何后遺癥的。3、重 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或者急性工業中毒病留有后遺癥的。 4、死 亡第三條 事故分類及責任1、生產事故: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導致的停產稱為生產事故;生產事故由車間內人員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導致的,由違章指揮人員或違章操作人員負主要責任,分廠、車間負管理責任;由公司職能部門違章指揮導致的,由指揮人員負主要責任,該部門負責人負管理責任。2、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及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等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或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6、額的設備故障為設備事故;設備事故因操作失誤或違章、維護巡檢不到位而導致的,由操作(運行)人員或巡檢人員負主要責任,分廠、設備管理部或電儀部負管理責任。3、工傷事故: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工傷事故的界定依據國家最新的法律法規。工傷事故因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導致的,由指揮人員或操作人員負主要責任,所屬部門負管理責任,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的,由分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管理責任。上下班途中和因公出差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4、火災、火情事故:凡廠區內發生著火失去控制,并對7、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著火能夠及時控制,未造成財產較大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燃燒現象為火情事故;此類事故根據火災、火情事故的特點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監護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5、爆炸事故:凡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為爆炸事故;此類事故根據事故特點,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監護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6、交通事故:公司內車輛在廠區內所造成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廠內設施損壞,由肇事者負主要責任,車輛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在廠外發生交通事故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本8、公司車輛負主要責任的認定為交通事故,司機負主要責任,車輛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7、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因尚未認識到的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為自然事故。8、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為破壞事故;破壞事故視情節對破壞人員做出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9、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是指產品達不到相應的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沒有國標的可按部標、行標、企標等),尚未出廠但對生產經營造成一定影響或已經出廠進入市場的,由技術質量部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界定。10、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因發現及時或已9、經發生但僥幸未造成事故后果的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根據以上9種事故分類,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注:(1)生產事故的界定:回收車間重要工段(粗苯、硫銨、冷鼓、脫氨、脫硫等)停產,焦爐停產2小時以上或者單班產量減少10爐以上,以上情況為一般事故D級。 (2)設備事故的界定:停風機或設備停機時間5小時以上,以上情況為一般事故D級。(3)本條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二章 搶險與救護第四條 發生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第五條 分廠、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10、損失。安全、設備、電儀、生產、保衛等部門及人員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分廠、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三章 事故報告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向本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如事故發展態勢嚴重,需動用公司、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和安全環保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公司11、領導。公司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發生事故的分廠、部門,須在24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造成人員傷亡需辦理工傷的,需同時執行本制度第八章規定。對于未遂的事故或沒有人員受傷的事故,也應同樣用書面材料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以便尋找事故發生的一般規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對策,避免事故的發生。第十條 事12、故報告后出現如下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一條 對所在分廠、部門發生事故隱瞞或者拖延不報的,職工有權直接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工會等部門反映。第四章 事故調查第十二條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規定,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應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時,公司安全環保部等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應根據調查組要求積極協調配合。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報告后,公司領導需立即組織安全環保部、工會、行政管理部、企管部及有關部門13、進行初步調查,以初步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造成傷亡事故的,安全環保部需同時填寫公司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表。第十四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允許的情況下,并受上級部門委托可自行調查處理的事故,公司需成立由安全環保部、工會、行政管理部、企管部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規定實施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14、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第五章 事故處理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堅持“四15、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相關人員未得到教育不放過,糾正或預防措施未得到落實不放過。第二十條 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公司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及法律責任追究外,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和公司有關規定,對本公司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 和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6、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已發生的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及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凡公司對事故隱患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和整改意見的,各單位對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不按時整改而發生事故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通報批評和按照安全目標責任書及安全管理考核細則進行處罰。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人員應當按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一)對不負責任,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二)17、對已列入事故隱患治理或安全技術措施改造的項目,因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三)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四)因忽視勞動條件,消減勞動保護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五)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六)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一般事故A級(公司級特別重大事故)、一般事故B級(公司級重大事故)的處罰,由公司經理辦公會做處理意見。第二十六條 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應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七條 一般事故責任追究1、一般事故A級: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0元,并給于撤職或18、開除,情節嚴重屬瀆職行為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人罰款3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3000元。2一般事故B級: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3、一般事故C級: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5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500元。4、一般事故D級: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3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200元。5、一般事故E級:主要責任人罰款3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2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元。6、未遂事故: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除一般事故E級和未遂事故外,其它事故責任人均予以考核親情工資。第六章 責任劃分第二19、十八條 安全管理實行一把手全面負責與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第二十九條 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項目分管部門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因“三同時”不到位發生事故或受到上級處罰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第三十一條 制造、施工部門不按圖紙制造、施工,擅自修改設計、工藝標準、參數等,要對20、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第三十二條 持安全作業票證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票證,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第三十三條 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的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第七章 監督第三十四條 公司安委會負責審查事故調查報告,判斷內容是否齊全,證據是否充分,分析是否深刻。第三十五條 安全環保部對事故所采取的糾正和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第三十六條 工會對事故處置結果和善后處理工作進行跟蹤,評價各方的滿意程度。第八章 工傷管理第三十七條 本章所指事故包括生產安21、全、交通、火災等各類事故。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事故造成傷害需辦理工傷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和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工傷認定等事宜。第三十九條 事故單位除按行政管理部要求完成工傷認證材料的組織上報外,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安全環保部。第四十條 各單位對出現的各類事故未及時上報,受傷職工在一個月內也未反映的,對出現的后果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應認真做好各類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并存檔。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注:后附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 山東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填報部門(公章): 發生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部 門發生事故地點事故類別姓名負傷部位工種級別性別年齡本工種工齡事故經過(可附頁):事故原因分析(可附頁):防范措施(可附頁):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單位負責人(簽字): 備注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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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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