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及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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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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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及事故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我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2、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三條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各級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第五條 項目部和各施工隊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3、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第八條 項目部和施工隊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第九條 項目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第十條 項目部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第十一條 項目部按照合同約定將部分工程或勞務分4、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第十二條 安全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施工隊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十三條 項目部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項目部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5、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項目部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項目部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6、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建管處、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第三章 監督檢查及整改要求第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定期對施工隊安全生產狀況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分為重點時7、期督查、日常檢查、專項督查三種方式。(一) 重點時期督查檢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安全生產月、法定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各施工隊要根據公路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并將檢查及整改情況上報;(二)日常檢查。必須結合項目的建設特點,開展經常性日常隱患排查,確保公程建設的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分為綜合性、經常性、季節性和專業性檢查;(三)專項督查。針對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工作重點和突出問題以及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專項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公路工程施工進展或上級的有關要求,項目部組成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督查組不定期對所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督查8、。第二十條 項目部要建立重大隱患登記制度,對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詳細登記,嚴格落實責任制,做到“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第二十一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項目部監督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要按規定逐級上報,項目部實施動態監控,督促項目部整改。 第二十二條受檢單位(或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嚴重威脅施工、從業人員安全的隱患,必須停工整改,并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情況。第二十三條 整改完畢后要報項目部組織驗收。有關部門要在整改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驗收。第二十四條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整改督辦單位要分別建立隱患整改檔案,記錄整改情況。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檔9、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隱患整改方案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 隱患整改過程的工作記錄; (三) 整改責任單位申請驗收報告及整改完成相關材料; (四) 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的結論報告。第四章 罰 則第二十五條 項目部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事故隱患排查不認真、報告不及時、整改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按嚴重違約處理相關責任人。第二十六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不按規定時間報告、不制定應急預案的單位和個人,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對接到停產停業整10、改指令書而未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施工隊和個人,由項目部依法從嚴從重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項目部公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我項目部施工的施工隊。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等級分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1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較大事故四個等級。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限和程序逐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事故,違反者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六條 項目部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項目部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費。 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12、,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及疏通交通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簡圖、攝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八條 項目部應當按照規定,迅速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調度,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第九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相關單位要認真做好事故的跟蹤調度工作,及時續報事故搶救進展和人員傷亡的變化情況。第十條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13、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一條 項目部要建立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并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第三章 事故調查及處理第十二條 項目部要及時調查事故情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第十三條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級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的,各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現場調查工作。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第十五條 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其他損害和事件,事故處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第十六條 任何14、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上級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條 各相關單位要及時按照上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認真整改,落實處理意見,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第四章 罰 則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負法律責任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項目部配合有關執法部門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部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對承擔直接責任的施工、監理或勘察設計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處罰。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15、及提供偽證的,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較大事故以上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項目部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地應對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交通建設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各施工隊和個人。第三條項目部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制定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參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章16、 應急預案內容及演練要求 第四條 項目部應根據突發應急事件預案(試行)和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原則和要求,結合工程特點,組織制定所轄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各類應急救援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三)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四)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通信與信息保障、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六)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七)經費保障;(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項目部應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部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項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六條 項目部應督促檢查并指導各施工隊普及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高度重視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化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救援隊伍的應急能力。 第七條項目部要督促各施工隊組織開展各類應急預案演練。通過演練,及時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預案針對性強,提高預案的適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