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及追究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01068
2023-11-14
11頁
20.96KB
1、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及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所屬水電站(以下簡稱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那坡縣那恩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所屬電站大壩和渠道。第二章安全管理責任第四條電站大壩和渠道在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項目法人負責。對于壩高72、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電站大壩監測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專項檢查驗收。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報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監察中心)備案。第五條電站大壩和渠道工程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對電站大壩和渠道進行監測和分析,在電站大壩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時進行安全鑒定,并將電站大壩和渠道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安全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備案。第六條各所屬電站應當加強對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3、,配備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各所屬電站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安全運行負責。第七條所屬電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規程、規范;(二)編制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大壩和渠道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三)負責電站大壩和渠道日常安全運行的觀測、檢查和維護;(四)負責對電站大壩和渠道勘測、施工、監理、運行、安全監測的資料以及其它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壩和渠道安全技術檔案以及相應數據庫;(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電站大壩和渠道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定期檢查、特種4、檢查、大壩和渠道安全注冊的相關工作;(六)定期對電站大壩和渠道進行檢查,盡可能利用先進、可靠的監測儀器監測運行期的安全狀況;(七)組織實施電站大壩和渠道的補強加固、更新改造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八)負責電站大壩和渠道險情、事故的報告、搶險和救護工作;(九)負責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績考核。第八條電站的水庫調度必須以確保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設計規定的水庫綜合效益。各電站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洪調度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水庫在汛期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庫調洪調度方案運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5、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第九條各電站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確保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度汛。每年汛前,對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通訊、照明等系統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動力電源進行試運轉,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工作。每年汛期,加強對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巡視檢查,做好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安全監測、水情測報和水庫調度,確保泄水建筑物閘門和有關設施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每年汛前、汛后,對電站大壩和渠道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第十條發生地震、暴風、暴雨、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電站應當對電6、站大壩和渠道進行巡視檢查,增加觀測的次數和項目。第十一條電站擴建或者改造不得影響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電站進行電站擴建或者改造時,對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應當經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安全評價。第十二條電站大壩和渠道的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對于涉及電站大壩和渠道地基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隱蔽工程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施工完成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電站大壩和渠道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有公司組織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向相關管理部門申報專項檢查驗收。第十三條電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電站大壩和渠道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經工程部和安全監7、察部審核后,報公司批準,并報所在地防汛部門備案。電站應當配置電站大壩和渠道應急處理需要的報警設施和通訊系統,并保證暢通。第十四條電站大壩和渠道出現險情征兆時,電站運行人員應當立即逐級上報,通知電力調度部門,并按照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搶險工作結束后,電站應當將搶險情況向所在地防汛指揮機構、電監會及大壩中心報告。第十五條電站在排除電站大壩和渠道險情后,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對排除的電站大壩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申請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經檢查,并報電監會同意后,電站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第三章安全檢查與評級第十六條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詳查。第十七條日常巡查由電8、站負責。電站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電站大壩和渠道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查,對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有關負責人。巡視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以文字、圖表的方式記載保存。第十八條汛前和汛后詳查由公司負責。公司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電站大壩和渠道進行詳細檢查,提出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并備案。汛前和汛后詳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對監測資料進行年度整編分析;(二)對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進行審閱;(三)對與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有關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第十九條特種檢查由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或9、者發現可能影響電站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特種檢查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專項檢查,并提交有關專項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公司根據特種檢查報告進行整改。第二十條電站應當建立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檢查電站大壩和渠道及其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或者存在的隱患、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進意見,及時整改和處理。第二十一條各電站大壩和渠道評級,參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評級。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符合下列條件的電站大壩,評定為正常壩:(一)設計標準符合現行規范要求;(二)壩基良好,或者雖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構成對水電站大壩整體10、安全的威脅;(三)壩體穩定性和結構安全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四)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五)近壩庫區、庫岸和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站大壩,評定為病壩:(一)設計標準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已限制電站大壩運行條件;(二)壩基存在局部隱患,但不構成對水電站大壩的失事威脅;(三)壩體穩定性和結構安全度符合規范要求,結構局部已破損,可能危及電站大壩安全,但電站大壩能夠正常擋水;(四)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異常,但經分析不構成失事危險;(五)近壩庫區塌方或者滑坡,但經分析對電站大壩擋水結構安全不構成威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站大壩,評定為險壩:(一)設計標準低于現行規范要求,明顯影響電站11、大壩安全;(二)壩基存在隱患并已危及電站大壩安全;(三)壩體穩定性或者結構安全度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危及電站大壩安全;(四)電站大壩存在事故跡象;(五)近壩庫區發現有危及電站大壩安全的嚴重塌方或者滑坡跡象。病壩、險壩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改造和維修,在評定為正常壩之前,應當改變運行方式或者限制運行條件。第二十二條電站大壩安全等級變更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第四章安全注冊第二十三條電站大壩運行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注冊。第五章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辦公室負責所屬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一)建立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規章制度,監督檢查電站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12、規章和技術規程、規范的情況;(二)監督檢查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安全狀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責令電站立即排除;(三)參加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四)督促檢查電站對大壩和渠道進行補強加固、隱患治理以及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五)監督大壩和渠道安全經費的落實。(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五條辦公室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技術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一)申辦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二)指導電站電站大壩和渠道進行安全檢查;(三)指導電站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電站大壩和渠道事故隱患;(四)組織對電站大壩和渠道的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提出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和特種檢查報告,報相關部門備案;(五)負責電13、站大壩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六)建立并管理電站大壩和渠道安全資料和檔案管理;(七)參加電站大壩和渠道補強加固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電站大壩和渠道附屬設施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第六章罰則第二十六條各在建工程項目部、所屬電站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防汛工作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工程進行安全專項設計、審查、驗收和安全評價的;(三)未按照規定編制水電站大壩和渠道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的;(四)未及時報告電站大壩和渠道險情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詳查和有關專項檢查的;(六)未按照規定申請特種檢查的;(七)未按照規定辦理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的;(八)發現險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二十七條辦公室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規定的有關內容,與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相抵觸的,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