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廠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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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38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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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煉鋼廠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1、目的 為規范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使用及維護的管理。3、術語和定義3.1安全標志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志。3.1.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3.1.2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3.1.3安全標志:2、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3.1.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3.2環境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3.3局部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的圖形標志。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4、職責4.1安全科4.1.1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保養;4.1.2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備的同時投運;4.1.3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申報、3、領取、發放工作。4.2設備科4.2.1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4.2.2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訂制、安裝和投運的管理。4.3各車間4.3.1負責本區域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置、維護和保養的管理工作;4.3.2負責本區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5、安全標志管理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定。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5.3安全標志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5.3.1安全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4、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5.3.2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5.3.3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5.3.4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5.3.5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5.3.6多個標志牌5、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5.3.7安全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或造成新的隱患。5.4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志。5.5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5.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志的日常保養、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污損甚至丟失。5.7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志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6、安全防護設施管理6.1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6、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6.2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安全衛生要求。不得選用未經鑒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6.3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性能的工程項目。6.47、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準。6.5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6.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設施的穩定運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6.7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報安全科和廠長批準,同8、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6.8各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和維護。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執行。7、考核凡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要求設置、使用、維護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8、附則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