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作業項目消防安全防火與防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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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452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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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廠作業項目消防安全防火與防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焦化廠防火與防爆制度為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第一節 生產裝置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2、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蒸汽管道與煤氣管道應用軟管連接,不用時斷開。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3、管接頭。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米以上。第二節 動火管理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和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外(如:化驗室用的電爐、煤氣爐等),均須辦理“動火證”。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有關具體規定見焦化廠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