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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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47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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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廠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1、編制目的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防止和減少事故,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廠區范圍內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3、編制依據本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xx省焦化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4、管理內容及要求4.1事故的分類: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對象的不同,事故一般2、分為以下類型人身事故,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導致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操作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作業規程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爆炸現象,都為火災爆炸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者人身3、傷亡的行為。4.2事故的分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發生死亡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死亡,下同),或者造成生產系統停車24小時以上,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發生重傷事故,或者造成生產系統停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發生輕傷事故,或者造成生產系統停車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生產系統停車3小時以下,或者1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4.4、3事故的分類管理: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對象的不同,事故的分類管理如下:凡造成人身傷害的各類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負責管理。操作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材料部負責管理。 環境污染事故由技術部負責管理。當事故的分類不明確或無法確定時,由董事長(總經理)指定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4.4事故實行分類管理:按責任分工由職能部門負責調查、統計,對口上報存檔。安保部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相關部門應在事故完結一周內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安保部。4.5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車間)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4.5、6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注重證據的原則,準確地分析和反映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以及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執行。4.7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進行。4.8事故管理責任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4.9事故發生部門(車間)應當支持、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協助收集并提供相關證據。4.10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6、查處理工作的效率。4.11任何部門(車間)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4.12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部門(車間)和個人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紀委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和處理。4.13事故報告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處理,同時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公司調度和部門(車間)負責人報告;發生火災時應同時向消防隊報告。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嚴重程度,立即報告公司領導或者值班領導,并迅速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公司領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進行電話報告,并責成責任部門24小時向公司報送書面的事故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7、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2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財產損失和事故波及范圍。.3已經采取的措施。.4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4.14現場急救和保護部門(車間)發生事故后,應當由公司領導決定是否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并果斷決策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安保部、設備材料部、生產部等部門在公司領導統一組織指揮下做好現場搶險救援和警戒工作。事故發生的有關部門(車間)必須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收集相關證據。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8、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4.15事故調查4.15. 1對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有4.3條規定的分管責任部門組織事故調查。4.15. 2對較大以上事故,由分管公司領導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情況,事故調查組由安保部、生產部、設備材料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造價部、工會、紀委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事9、故調查組實行回避制度,與事故有責任或利益直接聯系的人員,不得參加事故調查組的工作。.3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4.15. 4.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車間)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有關部門(車間)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部門(車間)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10、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2按以下內容進行分析.2.1 受傷部位;.2.2受傷性質;.2.3起因物;.2.4致害物;.2.5傷害方式;.2.9不安全狀態;.2.10不安全行為;.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5確定事故責任者和事故性質。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11、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黨政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員的具體情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報告附件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4.16事故的處理事12、故處理調查報告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發文通報,并報送相關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發生部門(車間)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公司安保部應當對事故發生部門(車間)落實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4.17事故責任及考核標準事故發生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是黨員、干部的,向公司黨委建議給予黨紀處分:.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罰當月工資的10%到20%,并處發生事故季度安全兌現獎10%到20%。.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罰當月工資50%,并處發生事故季度安全兌13、現獎。.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罰當月工資100%,并處半年安全兌現獎。.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罰三個工資,并處一年安全兌現獎。事故發生部門(車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依照下列規定給予經濟處罰:.1發生一般事故的,扣除責任部門(車間)20到50分。.2發生較大事故的,扣除責任部門(車間)100分。.3發生重大事故的,扣除責任部門(車間)500分。.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扣除責任部門(車間)1000分。事故發生相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責任劃分及事故的嚴重程度,處經濟處罰或給予待崗、行政處分;是黨員、干部的,向公司黨委建議給予黨紀處分:事故發生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的,處罰一個14、月以上(工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3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事故發生部門(車間)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處罰三個月以上工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是黨員、干部的,向公司黨委建議給予黨紀處分:.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責任部門20到50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是黨員、干部的,向公司黨委建議給予黨紀處分: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以表彰、獎勵。5、附則5.1本制度由安保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