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生產裝置、動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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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1476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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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廠生產裝置、動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焦化廠防火與防爆制度為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第一節生產裝置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2、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以下。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蒸汽管道與煤氣管道應用軟管連接,不用時斷開。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3、接頭。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米以上。第二節動火管理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和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4、外(如:化驗室用的電爐、煤氣爐等),均須辦理“動火證”。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有關具體規定見焦化廠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第三節消防組織與設施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5、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第四節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禁火區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火種入內。禁止機6、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廠區內、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易燃物質,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