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大型煤礦安全教育及職工培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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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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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大型煤礦安全教育及職工培訓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大型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整體水平,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素質,依法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技術培訓,進一步落實“強化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泛宣傳”的原則,使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走向正規化,達到提高廣大職工安全生產技術素質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和直管礦山企業。第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分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第三條 各級安全2、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時送培到有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新訓或復訓,考試合格由其發放證件,考試不合格者費用自理(包括復訓)。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四條 各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時送培到有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新訓或復訓,考試合格由其發放證件,考試不合格者費用自理(包括復訓)。各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五條 公司內部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定期進行內培,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要進行復培,復培不合格則調離管理崗位。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一). 由煤礦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職工安全知識三級教育,并組織職工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入卷歸檔,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工作。(二3、)、 三級教育的基本內容: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2、入井須知,各項制度,“三大規程” ,應知應會;3、礦井災害預防及基本措施,應急措施,避災線路,個體防護、自救互救;4、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事項。(三)、 三級教育培訓方式:1、新工人入井作業前,必須參加由礦組織的崗前培訓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入井,對井下作業的新工人,應安排熟練工人現場培訓,熟練工人應與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基層隊要嚴把此關,對未簽訂師徒合同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隊長的責任。在未經考核確認操作合格前不得單獨作業。未經崗前培訓者,一律不得入井工作。未經崗前培訓入井工作者,罰款200.00元。誰安排誰承擔其處4、罰;2、井下工作人員每月至少一次參加礦上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學習,可實行分班組輪流參加,并經考試,不合格者,可調換工種或取消下井作業資格。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或遲到早退者,一律按曠工論處,并對個人罰款50.00元。3、建立職工培訓學習檔案,個人學習成績,一并歸檔。使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正規化。第七條 日常安全教育工作(一)、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對班組、操作人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二)、新工人進井,必須經過培訓方能上班,否則不準安排工作。(三)、召開班前會,作好班前會記錄,說明安全生產注意事項,講評安全生產情況,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工作。(四)、召開班組和職工安全生產會議,專題計劃、檢查、5、總結、布置、評比安全生產工作。(五)、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清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確定事故責任,制定預防事故的有效措施。(六)、學習操作規程和整頓勞動紀律。第八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及時掌握公司管轄范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及國家安監總6、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集團)公司及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監控管理的范圍如下: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采)、尾礦庫等。 第三條 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的領導,(集團)公司決定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集團)公司7、分管技術、生產、安全、保衛、供應的副職領導為副組長,以及協助管理采掘技術、機電技術、安全技術、基建技術、物資供應的副總師和生產、安全、機電、通風、保衛、物資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并成立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工作。各單位亦應成立相應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和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 第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管,對本部門業務管理范圍的重大危險源負有業務保安監管責任: (一)(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本單位的8、重大危險源負有綜合監管責任。(二)(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頂板、水患、矸石山、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頂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三)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通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著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著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四)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機電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電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電9、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五)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保衛消防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六)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物資供應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各單位的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七)(集團)公司煤礦建設(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單位是(集團)公司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10、各類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類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監管、監控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強化監控、科學治理: (一)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部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各單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標準和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由(集團)公司安全11、生產部負責審查、匯總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各單位每3年至少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要落實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對策措施。 (三) 重大危險源涉及生產過程、工藝、材料、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各單位要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估,每次的安全評估報告均要報送(集團12、)公司安全生產部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 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五)各單位每月、(集團)公司每季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危害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13、任制。 第七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并要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家屬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家屬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第八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第九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必須14、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進行分類、分級建檔管理,建立健全各類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電子板本及檢測監控參數、技術圖紙及治理整改措施資料。 第十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對各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 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并將治理整改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對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分管副職負15、責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由本單位的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并將治理、整改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治理整改通知單責令有關單位或部門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16、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部門必須加強職工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及重大危險源申報與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對重大危險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兩級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要把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及防控、治理知識納入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后,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 第十六條 為統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集17、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統一使用國家局組織開發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建立各單位和(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按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及危險等級,要制定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備、設施,要按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規則(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顯著、安全位置標注安全標志和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警示人員重視重大危險源部位的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加強在重大危險源環境、設備、設施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要嚴18、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有關規定為作業人員配置齊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對特殊用途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試驗,經檢測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對地面存在重大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單位、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管轄單位,要加強與重大危險源毗鄰單位和人員的溝通聯系,及時告知他們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應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預警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凡可采用遠程視屏監控系統的重大危險源均要制定規劃,逐步建立遠程視屏預警監控系統,實現動態、實時監控;要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起作業班組區隊(車間)生產經營單位公司直線式的、快捷暢通的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系統,班組、區隊(車間)、單位和公司均要明確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的定時采集、整理歸檔、逐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從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如與上級重大危險源管理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