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房屋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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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695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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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房屋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2、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3、部門。(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一、輕4、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5、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6、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7、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9、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10、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