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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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92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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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本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第三條請項目部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嚴格遵照執行。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根據國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我項目特種作業包括:(一) 電工作業;(二)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三) 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塔式起重機)作業;(2、四) 架子工作業;(五)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室外電梯);(六)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七)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八) 建筑起重機械(塔吊、電梯、吊籃)檢測工、維修工;(九) 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作業。第五條本管理制度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年齡滿18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技術、安全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特3、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當地的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復審內容包括:(一) 健康檢查;(二) 違章作業記錄檢查;(三) 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四) 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第三章項目職責第七條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第八條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第九條編制特種作業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和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項目部應定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第十條具有連續性或需要倒班作業的特種作業應編制交接班制度4、。第十一條 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的力度,做到時間保證、費用落實,通過學習培訓使特種作業人員能及時掌握先進安全生產的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特別是做好流動人員和分包單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三條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四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第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十七條特5、種作業人員有權對作業現場的條件、危害作業人員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建議、檢舉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應接受采納特種作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化建議。第十八條在作業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等。第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崗工作:(一)未按規定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第二十一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第二十三條 積極參加項目部組織的相關安全教育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