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項目部農民工勞務用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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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1946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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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項目部農民工勞務用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項目經理部農民工勞務用工和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本項目施工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2號)等有關規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結合項目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項目的用工單位農民工勞務用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須嚴格依照本管理制度執行。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用工單位,是指在本項目從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項工程的2、施工勞務單位。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農民工,是指在本項目各施工單位從事勞務作業的務工人員。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本項目各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第二章勞務用工第六條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以書面形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它工資事項。第七條用工單位應詳細了解、排查用工來源,杜絕通緝、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勞務用工隊伍的現象發生。第八條用工單位須對農民工加強教育和管理,杜絕用工人員有吸毒、販毒、私藏槍械等違法行為的出現。第九條用工單位須負責組織農民工的安全培訓,加強3、農民工的安全意識,安全培訓應作好書面記錄和圖片記錄,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第十條用工單位須對農民工進行工程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確保工程質量,技術交底應作好書面記錄和圖片記錄,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第十一條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等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必須做到持證上崗。第十二條用工單位必須對勞務用工進行造冊登記,造冊登記采用實名登記。第三章農民工工資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資。第十四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第十五條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4、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第十六條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在工資發放后,將發放表復印一份于每月月底之前交至項目部。由銀行代為發放的用工單位,在發放工資后將銀行代發的憑據及匯總表復印一份交至項目部。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5、部專人發放或監督發放,工資發放表須由各工區負責人簽認。第十八條工資發放登記表或是銀行代發的憑據應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第二十條用工單位與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周內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農民工工會組織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并按協商一致的時間支付民工工資。如不按照協商意見如實支付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第二十二條非農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6、工、窩工期間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應當由工會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3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和向項目經理部反饋工資發放情況。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若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業主有權從其工程款中扣出,監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在工程施工完畢后,應及時結清農民工工資,如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業主有權動用承包人工程款或是動用施工單位銀行履約保函直接支付給農民工。保留金內不允許有民工工資款項。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民工工會組織。第四章7、用工單位的其它義務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應無償為農民工提供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物品。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應無償為農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物品,并配備相關的急救醫療設備。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書面告知操作規程、危險操作的危害。第五章監督檢查及違約處理第三十條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根據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從業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評分。第三十一條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由項目部和各工區負責。第三十二條用工單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由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公安8、部門查處,除按照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處理外,同時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該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項目部和公司舉報:(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二)、用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四)、用工單位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五)、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舉報經核查確認屬實的,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理。若發生以上五項中的情況,視情況輕重,將予以用人單位500025000元的罰款;若駐監辦未予及時上報的,視情況輕重予以200010000元的罰款。第三十四條檢查中若發現用工單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單位其它義務的,將視情況輕重予以300010000元的罰款。三十五條工會組織應對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用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六條各用人單位要盡量的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創造條件豐富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第三十七條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各工區應加強對民工勞務用工管理工作的總結和創新,及時將好的意見反饋至項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項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本制度項目經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