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起重機械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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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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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起重機械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職責1在主要負責人或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責人領導下,全面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3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起重機械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情況。4確保起重機械管理人員、起重機械司機持證上崗;5負責督促做好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6明確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購置、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7對起重機械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2、考核及管理;8按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9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10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負責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的責任主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是起重機械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全面負責。應制定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標,為實現安全目標提供必需的資源保障,并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考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1、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3、有關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求。2、設立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3、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納入單位年度經費計劃,并有效實施。4、接受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4、參與編4、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四、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知識培訓,由特種設備安全監5、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做到持證操作,定期復審。3、有高度責任心和職業道德。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不斷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質量。5、協助起重機械日常檢查,配合維護保養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6、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7、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情況或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及時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8.做好當班起重機械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9、保持起重機械清潔衛生。五、起重機操作(指揮)人員守則1、起重機操作(指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持證操作,積極參加理論學習和技能訓練,提高綜合素質,6、遇到突發情況沉著冷靜,按照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2、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指揮信號,做到起重司機的“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5)歪拉斜拽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放生器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不吊;(8)吊物有刃角不墊好不吊;(9)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10)違章指揮不吊。3、負責掌握各種起重設備的操作技術,基本用電知識,做到正確操作,安全用電,安全運行。4、負責設備,工具及各類設施管7、理,按時進行設備巡回檢查和維護保養,做到設備完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警戒標記、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占用。經常檢查起吊工具并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和超負荷使用,確保完好可靠,5、負責起重機日常維護管理,掌握起重機生產動態,保障正常生產。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負荷、報廢標準。6、上崗不準喝酒,不準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精神必須集中。下班前開關、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斷電源上鎖,清理場地,作好記錄。7、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妥協后方可起吊運行。8、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體,不準在吊運8、物體下停留或通過。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起重機安拆、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起重機安拆、使用、維護保養,防止和杜絕起重機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生命及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管理、使用的所有起重機,臨時租賃的起重機參照執行。第三條 起重機的維護管理主要包括安拆、使用、檢查、保養、應急處理等。單位應加強對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持證上崗。第二章 9、起重機的安拆第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首次安裝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辦理初始登記證,取得“一機一牌”注冊統一編號后方可安裝投入使用。第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安拆必須委托由有相關安拆資質證的單位承擔并報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第六條 安裝完畢后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檢測合格,經組織安拆、設計、監督部門驗收,并到有關部門登記備案方可使用。第三章 起重機的檢查和報檢第七條 起重機械檢查分為每日檢查,常規檢查,常規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周(月)一次,一般應包括以下檢查項目:(一)每日檢查內容:1、清掃司機室及機身上的灰塵及油污。2、所有安全、防護裝置。10、3、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4、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間隙和磨損情況。5、起升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斷股等及尾端固定情況。6、起升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7、捆綁繩、吊掛鏈、索具及吊具狀況。8、音響信號裝置及照明裝置是否工作正常。9、起重機作業場地的周圍環境不應有影響起重機運行的障礙物,任何部位如臂架等距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規定距離。(二)常規檢查內容:1、電纜卷筒、集電器、電纜及插座連接有無損壞。2、螺栓連接有無松動和缺損。3、所有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4、線路、油缸、閥、泵、液壓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情況。5、減速器的油量及泄漏情況及工作情況。第八條 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11、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顯著位置。第九條 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2)經大修、改造后的;(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6)12、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2)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員負責報檢。起重機械目前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二年。檢驗檢測報告歸入技術檔案。所有檢查要進行書面記錄,定期歸檔保存。13、第四章 起重機的維護保養第十四條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在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隨機文件的規定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運行時出現故障或磨損,應通過維修和更換零部件使起重機械恢復正常工作,維修工作應做到:(一)維修工作應由產品專業生產廠家,專業維修技術人員進行,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二)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應符合原結構建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三)起重機械施工現場進行維修,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準進行維修,應停機將所有控制手柄、按鈕、置于零位,切斷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專人監護進行維修工作。第十14、六條 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應定時維護保養,及時消除隱患,維護保養工作可由起重機械司機、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保養工作應做到:(一)發現安全防護裝置、電氣、活動連鎖裝置可視監控等零部件失靈、有隱患時應及時排除,嚴禁帶病工作。(二)應做好起重機械的調整、潤滑、緊固、清理等工作,保持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轉。(三)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工作環境比較惡劣,新安裝或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各部位都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潤滑。正常運行使用時按起重機械類別周期進行保養潤滑。塔式起重機二級保養(每半年一次)內容及要求序號保養部位保養內容及要求一傳動1.檢查各齒輪箱、齒輪、軸,根據磨損程15、度換新或修復。2.根據鋼絲繩磨損程度進行保養或調換。3.檢查大、小車輪是否有啃軌現象,進行調整或修復并做好記錄。4.根據制動瓦塊磨損程度,進行調整或調換。二電器檢查電器箱,清洗電動機,根據情況,調換零件。塔式起重機一級保養(每半年一次)內容及要求序號保養部位保養內容及要求一外保養全面清掃吊車外表,做到無積灰。二車機1.檢查傳動軸座、齒輪箱、聯接器及軸鍵是否松動,并堅固。2.檢查調整制動器與制動輪間隙,要求均勻靈敏可靠。三潤滑1.對所有軸承座、制動架、聯接器注入適當量的潤滑脂。2.檢查齒輪箱油位、油質、并加入新油至油位線。3.檢查油質,保持良好。四升降、卷揚1.檢查鋼絲繩、吊鉤及滑輪是否安全可靠16、。2.檢查調整抽動器安全靈敏可靠。五電器安全1.檢查限位開關是否靈敏可靠。2.檢查電器箱,清除燒毛部分調換觸頭。3.檢查調整調換電動機煤精、拖鈴、導電架是否安全可靠。4.檢查調換信號燈。第五章 技術檔案和人員培訓管理第十七條 起重機的使用管理部門應對起重機的原始技術證明材料進行妥善保存,包括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使用登記證明等。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或17、管理工作。第十九條 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及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貫徹國家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檔案、資料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閱等事宜,為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準確的信息資料。第六章 事故報告及處理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不報。第二十一條 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的行為,責18、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應急預案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起重機械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特建立本預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習。(一)日常準備1.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2.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必須熟知維保單位或維保人員電話,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通知專業人員到達現場。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后應由專人負責,該責任人必須熟悉該設備的各種功19、能,并能夠熟練操作。3.發生各種可能影響起重機械安全運行的自然災害或其它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只有經過全面檢查并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使用。4.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車間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5.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二)緊急情況的處理和救援措施1.起重機進水:起重機一旦發生進水事故,應立即切斷動力和照明電源,待起重機電氣部分完全晾干(或強制吹干)后方可送電進行全面檢查。2.發生火警: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停用起重機機并切斷電源。組織好搶救隊伍,疏散20、物資和人員。3.發生地震:如果得到地震預報,應及時將起重機吊鉤固定并關閉起重機門,切斷起重機電源。4.電氣起火:切斷電源,立即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不得采用泡沫滅火器),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并視情況決定是否要撥打119報警電話。組織好搶救隊伍,疏散物資和人員。5.觸電:發生觸電事故后,應及時切斷電源或用絕緣棒將電線從觸電者的身上挑開,并對觸電者進行搶救,一般用胸腔壓縮或口對口地進行人工呼吸的方法,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并撥打120急救電話。6.起吊時貨物或車船損壞:迅速停車,搶救受損的物資,盡量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蔓延。在不妨礙搶救的情況下,應盡量保持現場。對于需要進行轉移的,應在原地做好標記。721、.因操作不當或設備缺陷引起的事故:立即停止運行設備,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拉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如確需移動現場,應在原地作出標記。并及時將事故情況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8.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一、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他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標牌。3、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22、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5、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6、工具及備用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部件應及時送回地面。7、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字樣,設專人監護,禁止合閘牌必須誰掛誰取,非工作人員嚴禁合閘。開關在合閘前要仔細檢查確認開關、操作手柄處于零位,無人檢修時方準合閘。8、一切電氣、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等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復接地防雷電等安全措施,非電氣員工不準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帶電修理時,應該帶上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9、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V以下,23、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10、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11、起重機的操縱室中和走臺上應備有滅火器,應設有安全繩,以備特殊情況時上下車。12、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二、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上崗操作。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按說明書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3、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24、,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技術,出現問題及時上報。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指揮的信號、手勢、旗號應符合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5、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失靈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6、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25、后升高,緩慢運行。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起重機操作人員不得上落。7、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必須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抽吊交錯擠壓物品,禁止帶載自由下降。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或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8、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5)歪拉斜拽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放生器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不吊;(8)吊物有刃角不墊好不吊;26、(9)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10)違章指揮不吊。9、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不準做與起重無關的事情。嚴禁疲勞、帶病和酒后操作或指揮。10、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11、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多機作業時應保27、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12、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13、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1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28、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15、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16、起升機構、回轉機構、牽引機構的操作動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轉換,不得將操作手柄從靜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進,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17、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回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吊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18、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19、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收拾好起吊的相關工屬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