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項目部及施工隊危險源辨識與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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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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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項目部及施工隊危險源辨識與告知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險源辨識與告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項目部危險源管理工作,對危險源進行識別和評價,確保危險源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控制,防范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 56 號)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單位相關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牢固樹立“任何風險都可以控制”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基本原則,按照“分工序、施工2、部位、理流程”的工作思路,密切結合項目部安全生產實際和安全管理基礎開展危險源辨識、評價和控制工作。 第四條 危險源控制實行分級控制、上級監管下級、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原則。公路施工中危險源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類型主要有:高處墜落、坍塌、車輛傷害、物體打擊、起重傷害、觸電、 機械傷害、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突泥,突水、煤與瓦斯突出和其他傷害等幾種。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及各施工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項目部職責 (一) 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對重要危險源管理方案或技術措施的編制,總工程師負責批準;必要時報上級技術管理部門審定;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所屬辦公/活動和施工/生產區域危險源的3、識別與評價,建立本部門/廠隊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調查評價表,并報安全環保部; (三)安全環保部負責跟蹤和監控項目部危險源,并建立監控臺帳。 第九條 項目部安全總監負責審核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及其控制措施一覽表,由項目經理批準發布。 第三章 危險源辨識與評價 第十條 危險源辨識范圍 (一)項目部所屬管理機關管理活動及辦公場所;施工生產和管理活動、產品或服務產生影響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所有危險源(包括生產、生活、辦公區域),考慮誰會受到影響和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影響和傷害; (二)施工、生產工序/工藝(常規和非常規的施工、生產活動);包括工作區域、過程、裝置、機器和設備、操作規程和工作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管理4、; (三)工作場所設備及設施(自有、租賃、分包及業主提供)的安裝、運行和維護、拆除; (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原材料的儲存、運輸、使用與排放;有毒有害作業部位(如:粉塵、有毒物資、噪聲、高低溫等); (五)所有進入工作場所人員(包括自有員工、臨時工、供貨方、分包方、合同方人員、非本單位人員等)的活動; (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四新”技術的推廣及應用; (七)臺風、洪澇、雷電、地震及各類地質災害產生的不利影響和因素; (八)對本單位和周邊環境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傷害的區域和活動。 第十一條 危險源辨識程序 危險源調查 識別評價確定重要危險源建立重要危險源制定控制方案危險源評審修5、訂 第十二條 危險源評價方法 項目部危險源評價方法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影響危險性的三個主要因素是: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用符號 L 表示;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用符號 E 表示;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用符號 C 表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值用符號 D 表示, D=L*E*C。 (一) 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分數值事故或危險情況發生可能性L值事故或危險情況發生可能性10完全會被預料到0.5可以設想,但高度不可能6相當可能0.2極不可能3可能但不經常0.1實際上不可能1完全意外,極少可能 (二)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6、多,危險性越大。因此將人員連續出現在危險環境的情況定為 10,將非常罕見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定為 0.5,而介于兩者之間的各種情況分別規定出若干中間值 。分數值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分數值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10連續暴露于潛在危險環境2每月暴露一次6每天在工作時間內暴露1每年幾次出現在潛在危險環境3每周一次或偶然地暴露0.5非常罕見地暴露(三) C-發生事故的后果 在工程施工范圍內所有的活動、服務過程中,因各種過失釀成機械設備損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按其可能產生的后果即人員受到傷害的程度、經濟損失 額度的變化范圍進行界定。 分數值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分數值發生事故產7、生的后果100大災難,許多人死亡7嚴重,嚴重傷害40災難,數人死亡3重大,致殘15非常嚴重,一人死亡1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四) D-危險性分值 根據公式計算作業的危險性程度,總分在 40 分以下為可承受風險,總分在 320 分以上是高危險分值, 4-5 級需要嚴格監控,并制定方案或目標進行控制, 2-3 級需加強監控,對運行進行控制。 危險(D=LEC)可能結果危險源等級320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重大危險源(5)160320高度危險,需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險源(4)70160顯著危險,需要整改重大危險源(3)2070可能危險,需要注意一般危險源(2)20稍有危險,或許可以接受可忽略危險源(1)8、 第十三條 重要危險源的確定應盡可能具體確定到危險部位(如樁號、高程)、危險工序(如爆破、拆除、起吊等) 或是危險點(變壓器、配電柜等),以利于措施制定的針對性。 第十四條 項目部辨識建立的危險源清單經評價后分級確定重要危險源,制定措施進行控制,并建立重要危險源分布點形成圖表。 第四章 危險源管控 第十五條 危險源控制的目的是將風險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可采取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措施、標示警告和管理控制措施以及個體防護裝備等方法。 第十六條 危險源控制措施策劃 (一) 5 級危險源(不可接受風險):必須禁止工作,制訂專項方案處置,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才能進行工作。同時須制訂應對風險可能發生的應急處置方9、案。 (二) 4 級危險源(重要風險):為控制風險應配備足夠的資源,制定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控制。 (三) 3 級、 2 級危險源(可接受風險):采用常規控制措施,需要監測來確保控制的有效性得以維持。 (四) 1 級危險源(可忽略風險):常規管理。 第十七條 危險源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風險控制措施是否使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二)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 (三)是否已選定了投入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 (四)控制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條 危險源控制方法: (一)制定管理目標; (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三)培訓與教育; (四)制定應急預案; (五)加強10、現場監督檢查; (六)落實防控措施。 第五章 危險源告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部及各施工隊將危險源辨識情況向管理、施工作業人員開展危險源告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危險源公示告知內容包括危險源名稱、出現的時段、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和有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并對檢查、檢測、檢驗情況做好文字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及各施工隊向作業人員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針對危險崗位由各單位安全員組織操作者、施工作業人員進行重點學習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形成學習及簽到記錄。 第三十條 推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交底時將施工危險情況、采取的措施、解決的辦法以書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告知作業人員;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項目、施工工藝、生產管理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須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必要時重新進行辨識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危險源的重新評價工作,若有變化,須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