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公司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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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2601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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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公司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一切生產施工過程中的起重作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四條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2、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五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六條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第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查檔案。 第八條 自制、改造和3、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并應有存檔資料。 第九條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第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一條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后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4、以下。 第十三條 大中型設備、構件或小型設備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一)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二)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1.班級自檢: (1)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2)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3)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5、不準閑人進入的危險區域并派人看護; (4)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范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5)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隊級復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3.項目和工程公司聯合檢查:在自檢、復檢合格后由項目和工程公司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2)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并有審批見證; (3)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4)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5)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6、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6)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8)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9)天氣預報情況; (10)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11)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12)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4.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第十四條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第十五條 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7、楚地了解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布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8、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9、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級以10、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第十八條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11、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九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