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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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2764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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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項目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高處、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職責3.1 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3.2 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3.3 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4 管理內容和方法4.1 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4.1.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2、砂輪等進行的作業。4.1.2 易燃易爆場所: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4.2 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4.2.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4.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2.3 二級動火作業3、: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2.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3 動火證的辦理4.3.1 在生產廠區內,任何地方的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4.3.2 在生產廠區內,需辦理固定動火區的單位,請按照公司廠區內申請辦理固定動火區及相關規定、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等有關內容執行;4.3.3 本公司人員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負責人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4、辦理動火證;4.3.4 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4.3.5 辦理動火證前,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簽字確認。4.4 動火證的審批4.4.1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審批,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4.4.2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審批。4.4.3 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由安監處負責辦理、審批。4.4.4 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動火方式、動火有效期限、動火具體地點部位、風險分析、動5、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確認人簽名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4.5 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公司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等內容。4.6 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4.7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7.1 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GB50160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4.7.2 凡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6、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7.3 在容器、設備、管道、暗井、暗溝內動火時,動火分析和環境衛生濃度都必須合格,氧含量不應超過18-21%。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人出入受限空間,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放在設備內。4.7.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7.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5%。4.7.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7.7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7、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質,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部位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防護器材或滅火措施。4.7.8 危險化學品罐車物流通道沿線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4.7.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7.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7.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4.7.12 使用氣焊焊割8、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均應不小于10m,氣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應設置防曬設施。4.8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4.8.1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8.1.1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a) 生產不穩定;b)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c) 設備內不能避免產生負壓。4.8.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現場監護;4.8.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8.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9、.8.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4.8.6 特殊動火作業監火人必須由班長及以上級別人員監火。4.9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4.9.1 動火分析由質環處中心化驗室或質環處授權的分析車間人員(采樣分析)負責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4.9.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采樣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工藝員、專(兼)職安全員、崗位頂班人員或當班班長等管理人員負責提出。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10、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4.9.3 取樣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4.9.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9.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 如使用儀器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4.9.5.2 如使用采樣分析手段,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11、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4.9.5.3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準。4.9.6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4.9.7 使用測爆儀分析,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9.8 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4.10 動火作業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4.10.1 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4.10.12、2 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作業。每次動火作業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其簽字后,動火人方可動火。動火證應隨身在現場攜帶。4.10.3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過程中有交接班時,上班監火人應對下班監火人交接本區域動火作業情況,接班人應立即到現場要求動火人出示動火證,確認措施落實后進行簽字監火。在班中巡檢時,發現本區域有動火作業但動火人未找監火人簽字確認,監火人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動火,確認防范措施落實后簽字監火,并向本單位和上13、級部門反映。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4.10.4 動火所在區域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4.10.5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簽名的分析單。不得用合格等字14、樣代替分析數據。4.10.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10.7動火結束后,監火人會同動火人檢查現場,消除余火后方可離開。4.11 動火證的管理4.11.1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4.11.2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4.11.3 動火證一式三聯,由審批部門、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門辦理的動火證要妥善保存,備查。4.11.4 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4.11.5特殊動火作業15、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4.11.6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動火證,特級動火證不得續簽,一級和二級動火證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續簽人員應具備審批資格。續簽后的動火證也要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5 檢查與考核5.1 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監督落實和考核,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車間或本部門的落實檢查和考核。5.2 在廠區內無證動火或動火證未經審批或動火證超期動火作業,或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一律按違章違紀處理。5.3 屬于該單位辦理動火證而不予辦理或有意刁難辦證人員、或無安全方面的原因推遲辦證的,處罰該單位100元。5.4 具有動火16、審批權的人員,無故不審批者,處罰該人員50元。5.5 監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實,具備動火條件時,不在動火證上簽字,不予監火者,處罰該人員50元。5.6 對于高處動火,必須采取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為動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動火人根據動火作業火花飛濺情況布置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未提供圍欄措施,處罰50元;高處動火作業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火花圍欄不好不允許作業,否則處罰50元。5.7 動火作業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如護目鏡、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由動火人本人落實;動火轄區單位要為動火作業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當條件不具備時,不得辦理動火作業證。除火花圍欄外,其余現場安全措施由轄區單位落實,一項安全措施17、不落實,給予本單位50 元的處罰;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而簽批動火證的,處罰100元;5.8 動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人,當安全措施未落實,動火人可以拒絕作業。如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罰動火人100元;5.9 監火人交班時未進行交接動火情況,處罰交班監火人50元,動火人在監火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動火作業的,處罰50元。5.10 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職責3.1 安全監管處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3.2 各車間負責本區域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3.3 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18、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4 作業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保護用具,認真落實、執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實和無證時堅持不登高作業。3.5 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到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在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并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4 管理內容與方法4.1 高處作業術語和定義4.1.1 高處作業: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4.1.2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4.1.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19、):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4.1.4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C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 。4.1.5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4.2 高處作業分級4.2.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2.2 作業高度在5mh15m 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2.3 作業高度在l5mh30m 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2.4 作業高度在h30m 以上時20、,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3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4.3.1 廠區內凡是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4.3.2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作業負責人按照要求到高處作業辦理部門,辦理核批票證。4.3.3 高處作業證的審批4.3.3.1 各車間轄區內的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辦理審批。4.3.3.2 各車間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4.3.3.2.1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4.3.3.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21、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4.3.3.2.3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3.3.2.4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4.3.3.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4.3.3.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4.3.3.3.1 在陣風風力為6 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4.3.3.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4.3.3.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3.3.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22、;4.3.3.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4.3.3.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4.3.3.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4.3.3.4 公司廠區其余地方的一級、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4.3.3.5 高處作業證的辦理應寫明作業等級、作業內容、作業有效期限、風險分析、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4.3.4 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4.3.5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4.3.5.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23、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對應安全措施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4.3.5.2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4.3.5.3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4.3.5.4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4.3.5.5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24、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3.5.6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4.3.5.7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4.3.5.7.1 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4.3.5.7.2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4.3.5.8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25、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4.3.5.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4.3.5.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詳細檢查。4.3.5.11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4.3.5.12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26、的照明。4.3.5.13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4.3.5.14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4.3.6 高處作業中的27、安全要求與防護4.3.6.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3.6.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須戴穩,系好下顎帶。4.3.6.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28、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4.3.6.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4.3.6.5 29、在界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地方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應事先與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崗位班組長取得聯系,登高過程中,生產系統如發生緊急或異常情況,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時,所在崗位班組長應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設置防護用具,以防發生意外。4.3.6.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4.3.6.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相30、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4.3.6.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3.6.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4.3.6.10 凡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4.3.31、6.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4.3.6.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4.3.6.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4.3.6.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4.3.6.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4.3.7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4.3.7.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4.3.7.2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4.3.7.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4.3.7.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4.3.8 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指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處理。4.3.9 公司組織的其他活動,如: 貼刷標語、 打掃衛生、 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時,亦應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4.3.10 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33、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次要責任。4.3.11 因發生事故,緊急處理故障而必須登高作業,來不及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現場最高管理人員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單位指定專人監護,方可登高作業,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中應記載清楚。4.3.12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3.12.1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4.3.12.2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34、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5 檢查與考核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條款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規定處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職責3.1 質環處負責受限空間內氣體分析,出具分析報告單;3.2 安監處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3.3 安監處負責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3.4 作業單位和監護單位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落實負責。4 管理內容和方法4.1 受限空間的定義4.1.1 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35、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4.1.2 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4.2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4.2.1 作業前,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a)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b)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c) 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4.2.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36、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a) 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b)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xx2.1的規定。工作場所最高允許濃度:氨30mg/m3、硫化氫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c) 可燃氣體要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4.2.3 應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a)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37、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b) 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4.2.4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a) 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b) 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c) 分析儀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d) 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4.2.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e)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38、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f)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g)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h)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分鐘時,應重新進行分析。4.2.5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c) 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39、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d) 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e)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工具;f) 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g) 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4.2.6 照明及用電要求安全要求a)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b) 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4.2.7作業監護要求:a)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專人監40、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b)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4.2.8 應滿足的其他要求:a) 受限空間外應設置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b)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c)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d) 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行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e)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f) 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41、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4.3 票證辦理及管理4.3.1 凡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4.3.2 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憑質環處中心化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單到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4.3.3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中監護人、安全措施檢查人和審查人必須為本人簽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簽字,代簽人須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為簽字,簽為“xx(xx代簽)”。4.3.4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超過有效時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但續簽不得超過一次。4.3.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現場保存,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5 檢查與考核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落實考核,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