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區交通安全運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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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3042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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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工業廠區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崗位責任
1、工業企業廠區交通安全運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BGSZ120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行政辦公室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2、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第四條 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第五條 安全消防環保科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部門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第九條 3、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行政辦公室報告,公司行政辦公室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和經營部分別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行政辦公室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4、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5、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6、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7、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行政辦公室同意,方可進入。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8、(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第三十二條 除執行裝運液氨的液氨槽車可進入氨罐區外,其他一切車輛嚴禁進入液氨罐區。如因搶險需要進入罐區的車輛,必須加裝阻火器后方可進入。進入罐區的車輛必須按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及應急搶險時車輛的通行。第三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條 進入9、非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第三十五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前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10、通行。第三十六條 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第四章 考核第三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未按規定辦理通行證、準字牌的;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第三十八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1、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2、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3、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4、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