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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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3085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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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第一條 總則1、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的各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各部門都要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按“一崗一責”的原則,從領導到員工細化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并認真貫徹執行。3、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2、本公司和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公司內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必須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員工都要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5、具體職責參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6、檢查和考核(1)本安全生產責任,以“安全責任書”形式進行檢查和考核。安全責任書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對所屬各部門的負責人進行簽約;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逐級層層簽約。(2)“安全責任書”的內容包括安全職責、安全工作目標和其他相關內容所組成。(3)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和考核時限為一年,一般在年初3、簽訂。平時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年終總評。第二條 獎勵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表揚或獎勵:1、對于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無事故、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年終評比前三名的部門分別獎1200元、1000元、800元。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主管獎800元,所在單部門繼續獎勵;3、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600-1800元; 4、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4、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分別獎800-2000元; 5、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2000-8000元; 6、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200-1000元; 7、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100-500元;8、在安全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獎2001000元第三條 處罰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嚴格追究其違章違紀和造成事故的責任。1、各種違章違紀的處罰:(1)凡不按公司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視情節罰進行作業單位或個人35、0100元/次,各種作業票、證涂改、代簽、越級審批無效;(2)違反用火、用電和進入設備檢修規定的視情節罰:2050元/人、次;(3)凡違反禁煙規定,在禁煙區吸煙者100元/人,在禁煙區內的各單位轄區內,發現煙頭、煙灰等跡象罰責任單位100元/個;(4)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規定著裝,扣罰50元/人,穿帶釘鞋進入易燃易爆等區域罰款100元/次;(5)凡由于生產、基建或檢修需臨時破壞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完工后未修復的責令修復并扣罰施工單位50300元/處;(6)各種車輛無安全措施入廠罰款50元/次,罰所經門衛責任人20元/次;(7)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者,罰款20元/人、次;(8)損壞各6、種安全防護設施,防、滅火器材、安全標志的,賠償經濟損失的50100%;(9)不按規定時間、內容對新工人進行入廠、調崗、復工教育的,扣罰責任單位100/人、次;(10)各類事故隱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書按期完成的,扣罰2050元/項;(11)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扣罰責任單位100元/次;(12)各種作業票、證未經監護人、安全負責人簽字的視為無效,扣罰責任單位20元/次;(13)發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的,扣罰責任單位100元/起;(14)其它各種違章,視情節扣罰2030元/人、次;(15)進入毒、噪聲等具有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經7、說服教育屢教不改者扣罰20元/人。2、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嚴肅處理:(1)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2)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3)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4)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施、設備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5)對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6)對設備長期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7)對違章設計、制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8)對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或謊報的主要責任者;(9)對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10)在上級組織開展的單項安全活動期間,發生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第四條 其它未盡事宜,將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