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作業條件及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附作業證(27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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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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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作業條件及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附作業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一:吊裝作業安全規范31作業前的安全檢查32 作業中安全措施33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44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55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附錄A吊裝安全作業證背面的安全措施6二:動土作業安全規范91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92 附錄A動土安全作業證(正面)10動土安全作業證 (背面)12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13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131.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131.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141.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2、要求162附錄A17表A.1 高處安全作業證(正面)17表A.2 高處安全作業證(背面)-高處作業安全措施18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191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191.1 受限空間管理191.2 安全隔絕191.3 清洗或置換191.4 通風201.5 監測201.6 個體防護措施211.7 照明及用電安全211.8 監護221.9 其它安全要求222 職責要求232.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232.2 監護人員的職責232.3 作業人員的職責242.4 審批人員的職責24附錄A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24 根據現場情況可分為吊裝作業環境、動土作業環境、高空操作作業環境、受限空間環境根據不同作業環境,3、對應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吊裝作業安全規范1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1.1作業單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1.2 作業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1.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1.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1.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14、.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2 作業中安全措施2.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2.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嚴格按“十不吊”要求進行吊裝作業,在有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作業車輛必須裝阻火器,人員不準帶火種進入。2.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5、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吊裝半徑內不許有人行走停留。2.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2.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必須要有專業人員安裝和撤除。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2.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2.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2.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3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3.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6、。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3.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待險情排除確認后方可吊裝作業。3.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9.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連結在一起的重物。3.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3.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3.7 重物7、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3.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3.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3.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3.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3.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3.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8、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3.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3.15 遇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3.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4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4.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4.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4.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4.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9、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見表附錄A。5.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6.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5.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5.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10、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時,作業人員方可進行吊裝作業。附錄A吊裝安全作業證背面的安全措施序號安 全 措 施落實情況1作業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2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需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并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3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4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5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6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7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停止作業8檢查起重吊11、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9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10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安全辦公室審查核算并批準11吊裝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12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13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14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15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16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17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18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1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12、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20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21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22作業完成后清理現場雜物23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2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25起吊物的質量(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26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27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28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29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指示牌;B.指示燈30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13、管已裝火星熄滅器31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2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33補充措施:落實人:二:動土作業安全規范1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錄A。(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14、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并要派專人監護,發現違章作業行為,監護人要及時制止,避免發生安全事故。(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0)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11)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使用便攜式木15、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12)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13)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16、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特殊情況下人員必須先行撤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作業。(14)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15)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清泄漏點后,并進行有效處理,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后(16)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17)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18)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17、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19)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20)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2 附錄A動土安全作業證(正面)編號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單位作業地點電源接入點電 壓填寫人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動土作業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簡圖):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危害辨識:動土安全措施(執行背面):作業負責人: 年 月 日作業地段負責人意見負責人: 年 月 日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意見: 總圖負責人意見: 年 月 日完工驗收檢查簽 字:年 月 日動土安全作業證18、 (背面)序號安 全 措 施落實情況1作業人員作業前已進行了安全教育2作業地點處于易燃易爆場所,需要動火時是否辦理了動火證3地下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5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6已按作業方案圖劃線和立樁7動土地點有電線、管道等地下設施,應向作業單位交待并派人監護;作業時輕挖,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8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9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10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梯子;B.修坡道11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安全監督部門、應急中心12備有19、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13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14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等防護器具。15動土范圍(包括深度、面積、并附簡圖)無障礙物,已在總圖上做標記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1.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1.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1.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1.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1.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20、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1.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1.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1.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1.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21、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1.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1.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1.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1.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22、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1.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1.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1.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1.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 和GB 4053.23、2 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1.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1.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1.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1.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24、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1.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25、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1.2.4 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確保安全有效。1.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應急預案在作業前應進行演練,對不足項要及時完善。1.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26、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 的有關要求。臨時用電辦理臨時用電手續,由專業人員停、送電,線路要絕緣良好,特殊情況要加防護,如過路等,并掛警示標識牌。1.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1.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27、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1.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1.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如電焊作業等下方易燃物必須清除或進行有效遮蓋。1.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不準作業。1.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撤28、離作業現場,經消缺處理確認符合安全條件時方可作業。1.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1.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1.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1.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1.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1.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1.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29、。1.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2附錄A表A.1 高處安全作業證(正面)編號: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高度作業類別作業單位作業人危害辯識:安全防護措施(執行背面):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監護人職責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全落實到位,并做好監護。監護人簽字: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審核部門意見簽字:簽字: 審批部門意見簽字:簽字:完工驗收人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表A.2 高處安全作業證(背面)-高處作業安全措施序號高處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30、符合要求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3作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安全帽4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5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6作業人員佩戴:A.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氣呼吸器7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網、圍欄符合安全規定8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9梯子、繩子符合安全規定10石棉瓦等輕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負荷的要求11作業人員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業所搭設的承重板穩定牢固12采光不足、夜間作業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1330米以上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補充措施:檢查人: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1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1.1 受限空間管理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31、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1.2 安全隔絕1.2.1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1.2.2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有效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2.3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1.2.4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警示牌,并且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1.3 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32、大于23.5%。1.3.2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1.3.3 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1.4 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1.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1.4.2 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1.4.3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確保無有毒有害氣體。1.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1.5 監測1.5.1 作業前30 min內33、,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1.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1.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恢復作業后,按要求定時對作業區域進行監測分析。1.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1.5.6 采樣人34、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1.6 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1.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1.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隨身配備易爆氣體檢測儀,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檢修專用工具。1.6.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現場要有沖洗用的應急水源。1.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但噪聲超過人體所承受極限時應停止35、作業,并撤離作業現場。1.7 照明及用電安全 1.7.1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1.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1.7.3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1.8 監護1.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監護人要熟悉受限空間作業可能發生的危害和應急措施。1.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1.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36、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1.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并做好記錄。1.9 其它安全要求1.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1.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必要時應搭設應急通道走臺。1.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1.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1.9.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1.9.6 嚴禁作業37、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9.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1.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1.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1.9.10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1.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2 職責要求2.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2.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2.1.2 在受38、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2.1.3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2.1.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2.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2.2 監護人員的職責2.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2.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2.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2.2.4 掌握39、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2.3 作業人員的職責2.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2.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2.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2.3.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2.3.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2.3.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2.4 審批人員的職責2.4.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2.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附錄A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生產車間: 編號: 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項目欄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檢修作業內容:受限空間主要介質: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隔絕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作業單位負責項目欄作業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采樣分析分析項目有毒有害介質可燃氣氧含量取樣時間取樣部位分析人分析標準分析數據審批意見:批準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