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危險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附危險作業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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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3371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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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危險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附危險作業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特對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實行作業前審批手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轄區內從事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的單位及人員。3工作要求 在對吊裝、動火、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3.1作業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3.2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種作業人2、員操作證。3.3現場要有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的監護人員。嚴禁監護人員擅離現場。3.4實施危險作業前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并落實防護措施。3.5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3.6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4吊裝作業4.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佩戴安全帽。4.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統一由指揮人員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4.3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4.4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3、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4.5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吊。4.6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4.7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雨、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4.8對4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4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需制定吊裝方案,應經施工主管單位、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9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方可正式4、吊裝。4.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4.11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4.1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4.13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4.1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4.1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5、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4.16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4.17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4.18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4.19作業完成后應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5動火作業5.1“動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5.2各類動火作業區域由各分6、(子)公司劃定。5.3動火作業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少于30米;動火區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液體。5.4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5.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5.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5.7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作業許可證。5.8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7、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5.9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容器等的動火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5.10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5.11特殊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并經分公司分管經理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5.12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8、炸事故。5.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5.1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5.15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臨時用電作業6.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6.2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上鎖。6.3任何不符合安全規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設備不得投入使用。6.4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6.5所有的臨時配電箱都必須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6.6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9、盤、箱及開關、插座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6.7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在潛在的潮濕區域和戶外、臨時建筑的電源插座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6.8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6.9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6.10使用周期在一個月以下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敷設)線或(鋼管)地面(敷設)走線方式,要求:1)所有的地面(敷設)走線須設有走向標記和10、安全標志;2)在必須橫跨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路段,需將相應線路穿硬管保護,硬管必須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3)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將來需要開挖的地區。6.11臨時照明接線要求:(在防爆區應使用防爆照明設備)1)根據現場作業需要,選擇滿足安全條件的照明亮度;2)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3)使用絕緣材料(固定)懸掛電線;4)根據需要接地;5)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6)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11、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6.1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機動車間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線路拆除后,由專業電工檢查驗收。6.13配送電單位對臨時供電設施應進行定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6.14臨時用電車間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6.15不得從兩個電源點向一個用電點進行臨時供電。7高處作業7.1年老體弱人員、視力衰退人員、身體不適人員以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和有恐高癥等不宜登高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7.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12、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7.3遇6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露天場所不能登高。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照明。7.4在高處作業應謹慎小心,衣著要輕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帶釘鞋和易滑鞋。7.5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得借用設備構筑物、支架、管道、繩索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7.6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必須和7.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13、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7.8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7.9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7.10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8動土作業8.1動土前必須摸清地下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8.2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14、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8.3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使用適當工具輕輕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8.4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化工操作人員取得聯系,當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8.5動土作業必須落實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審核手續不全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8.6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8.7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8.8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15、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8.9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8.10在坑、溝內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8.11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8.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9斷路作業9.1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經行線路9.2確認施工作業面下有無管道、線纜,并采取防范措施。9.3斷路作業16、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9.4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9.5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9.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危險作業票申請欄作業名稱作業單位作業內容作業地點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人員姓名操作證書及編號監護人姓名資質證書及編號安全措施欄安全措施:現場作業人員: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欄作業所在單位意見: 負責人:審核單位意見: 負責人:批準單位意見 負責人:作業實施實際實施時間:操作人員: 監護人員:作業關閉作業所在單位意見: 負責人: 附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