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建設施工安全監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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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3536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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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建設施工安全監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安全監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項目公司建設安全監理的管理內容和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公司建設施工安全監理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03192013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中國國電集2、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辦法(2012年版) 3 術語和定義 文件審查:是指監理人員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本制度,對施工承包商編制的與施工安全有關的報審文件進行審查,以保證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安全檢查簽證:是指監理人員依據規程、規定、標準等,對重要施工設施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的檢查簽證活動。 旁站:是指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重要及危險作業項目的施工全過程在現場跟班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巡視:是指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規范工程施工階段3、的安全監理(以下簡稱安全監理)工作,是加強監理承包商和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監理工作績效和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4.2 工程監理承包商和監理人員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本制度,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及其他相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實現對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4.3 監理承包商應當以形成獨立的監理能力作為項目監理部資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相關承諾,投入足夠數量的合格監理人員,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信、檢測、個人安全防護4、用品等設備(工具),并備齊與安全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定等依據性文件。 4.4 在施工準備階段,工程項目監理部應建立健全安全監理體系: 4.4.1 建立以總監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監理工作體系,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工作職責; 4.4.2 建立完善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及考核獎懲、監理部內部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監理工作例會、安全監理檢查簽證、安全監理審查備案、安全監理巡視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4.4.3 及時編制監理規劃和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理人員職責5、,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等。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報送項目公司審查批準,并抄送施工承包商。 4.5 監理承包商應按項目公司批準的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全過程進行嚴格的安全控制。 4.6 監理承包商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承包商的報審文件進行審查: 4.6.1 審查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制度、施工組織是否滿足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4.6.2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規程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 4.6.3 審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和單位工程(含區域布置)是否滿足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規定。重點審查施工總平面6、布置是否合理,辦公、宿舍、食堂、倉庫、道路、施工用電等臨時設施及排水、防火、防雷電、防強風等措施是否滿足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6.4 審查現場施工人員及設備配置是否滿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4.6.5 審查施工承包商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和臨時用工管理是否滿足有關管理規定; 4.6.6 審查進場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6.7 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措施,以及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是否有效; 4.6.8 組織施工圖內審,審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施工安全操作、安全防護以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 4.7 監理承包7、商應對以下設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 4.7.1 重要設施:大中型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或整體提升工作平臺、模板自升式架設設施,重要腳手架、施工用電及危險品庫房等; 4.7.2 重大工序轉接:工程項目開工,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 4.7.3 安全檢查簽證工作要點: (1)對施工承包商自檢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對專業資質單位驗收過程及驗收手續進行檢查; (3)以簽證形式書面履行確認手續。 4.8 監理承包商應對工程以下重要施工工序及特殊危險性作業(但不限于)進行旁站監理: (1)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大型構件吊裝,預應力8、砼張拉,汽機扣大蓋,發電機穿轉子,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燃油區進油和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鍋爐大件吊裝及高壓管道水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汽水管道沖洗及過渡,重要轉動機械試運,主汽管吹洗,鍋爐升壓定安全門,汽輪發電機試運及投氫,大體積砼澆筑等。 (2)特殊危險性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爆破、水上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區或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氫氣站、帶電線路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等。 (39、)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 (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其它危險作業。 4.9 施工承包商應根據經審批的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部位開始施工前24小時(或監理承包商認可的適宜時間),書面通知監理承包商。監理人員應及時到位并履行旁站監理職責。 4.10 施工安全監理應在總監的指導下,由安全副總監和安全監理工程師組織、現場監理人員具體實施。安全監理人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4.10.1 檢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到位、履行職責情況; 410、.10.2 檢查各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會、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監護、安全評價等)在現場的落實情況; 4.10.3 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和單位工程(含區域布置)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 4.10.4 檢查投入現場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等的安全管理; 4.10.5 檢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4.10.6 檢查施工場地的“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臨邊”(平臺、陽臺、樓板、屋面)等高處作業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現場的防塌方、防墜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電以及消防設施等管理; 4.10.7 檢查夏季防暑11、降溫、防雷擊、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強風,冬季防凍、防火、防煤氣中毒,以及其他災害的防范措施的落實; 4.10.8 檢查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 4.10.9 協調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4.10.10 參加項目公司或工程監理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 4.11 監理承包商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施工行為及存在其它事故隱患時,必須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時整改;情況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由總監簽發暫停施工令,要求施工承包商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公司。整改通知及暫停施工令一般情況應以書面文件形式發送(或先口頭通知,在1212、小時之內補發書面文件)。 4.12 出現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之一,監理承包商必須書面要求施工承包商停工整改: 4.12.1 無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實; 4.12.2 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或技術交底施工,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4.12.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危及人身安全; 4.12.4 未經安全資質審查的分承包商進入現場施工; 4.12.5 發生安全事故。 4.13 監理人員應對施工承包商的整改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直至確認滿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應的閉環管理文件。 4.14 監理人員在實施現場安全監理時,必須真實記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措施執行、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并填寫巡檢日志。 4.15 監理承包商應定期對安全監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在施工協調會上評述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現狀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以實現施工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 4.16發生安全事故,監理承包商應依據相關規定及時向項目公司匯報,并協調或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 檢查與考核 項目公司安監部監督監理承包商執行施工安全監理制度,并依據安全健康與文明施工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