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設備事故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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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03570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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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設備事故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搞好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經濟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 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戶設施及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在沒有安全防戶設施或防戶有嚴重缺陷是,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或場所的責任者,對隨意確定拆卸安全防戶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2、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3、對存有重大事故隱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隱患,且接到“停工通知書”逾期不解決的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4、對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銷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新產品的生產轉移,發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于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6、按本款15項規定,若被3、罰者違反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和并處罰,罰款由個人承擔。二、 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分公司處室及公司領導罰款50元,一次發現工地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處罰款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罰款10元。3、塔吊、龍門架、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工長和技術員處以每人4、20200元罰款。4、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防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6、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設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9、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混亂或5、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10、按本款19項規定,違反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理。三、 工傷事故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含受害人)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1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的罰款,并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沒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6、有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如死亡免于罰款,如他人違章,處以本人月工資10%30%的罰款,并在16個月內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和并罰款。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破壞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四、 設備事故和隱患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于50500元罰款。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的1%10%罰款(并不少于100元)。3、發生與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五、 火災隱患1、火災隱患1)一般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7、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項按10元罰責任人員。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給予批評教育,再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對于拒絕執行整改的有關責任者報公安機關處理。3)違反消防法規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2、火警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8、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給予合并吃法。3、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育,采取措施,在一年內重復發生類似事故。5)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可免予罰款